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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吃喝:不能仅加强管控,而当一禁到底

yangguangbaodao 2011-07-06 09:59:41 本刊记者 毕晓宁 总第103期 放大 缩小

 

前段时间,公款吃喝问题因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万元餐”事件和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天价酒”事件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为解决公款吃喝问题,有关部门和各地都采取了多种管控措施,收到一定成效,但形势未见根本好转。目前的整治思路既没有认清公款吃喝的本质,又低估了禁止的难度;既没有充分考虑吃喝者的想法,又罔顾了群众的呼声。有学者认为,解决公款吃喝问题的办法,不是仅仅加强管控,而是当一禁到底。

时下,对吃喝之事的公私性质有认识偏差,主要是由于吃喝担当了不该担当的角色。有人认为,为了开展某项工作而吃喝是公事,比如争取上级拨款,或者前往基层调研、与其他单位进行工作洽谈,因此应当由公款买单。这种吃喝既有公事的成分,也有私事的成分。就公事的成分来看,这种将公事公办转变成吃喝才办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个人通过分配公事上的利益而使自己受益,其行为属于受贿;就私事的成分来看,这种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吃喝却用公款买单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其行为属于贪污。

有人认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吃喝是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其是工作的一部分,故认定公款吃喝为非法是不恰当的,然而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即便承认公款吃喝公事成分的合法性,亦不能否认私事成分的非法性,因为私事成分并非公事成分之特有准备。

可见,公款吃喝既具有贪污的性质,又具有贿赂的性质,只是由于将贪污和贿赂糅合到一起掩盖了贪污的性质,又由于公款吃喝之贿赂方式穿了一件不该穿的公事的“外衣”,且每次获利的人多而利少,又由于人情观念的误导,公款吃喝处于司法实践中的灰色地带,它的非法性逐渐淡化了。这一点恐怕许多官员也明白,从一些对在公款吃喝中丧命的人的处理办法上就能看出,比如若有人因公款吃喝而死亡并不总能认定为因公殉职。

早在2006年,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即撰文称解决公款吃喝的时机已经成熟。“所谓时机成熟,就是公款吃喝的人已经开始吃腻了吃厌了,对吃不太感兴趣了。已经有相当多的公款吃喝者把这当成了一种负担:钱是公家的,身体是自己的,不能为了工作,把身体搭上”。如今,在很大程度上,公款吃喝已经变成一种礼俗,在成文的制度规定以外,吃喝的时间、地点、标准又形成了一整套不成文的规则,不按照这个规则办事会被认为失礼,不少领导和从事接待工作的官员仅仅出于礼俗的考虑而吃喝不止,致使自己身心俱疲,因此不少人希望上级能从严管控公款吃喝,将其从太多的礼俗性的吃喝中解脱出来。

比如印度。据报道,印度经济增长学院的古普塔教授说,除了极少一部分外事场合会有政府出面宴请外,印度总体上没有公款吃喝的概念。对于普通的政府部门,所有的工作往来都是有事说事,由于每年所做的预算当中没有招待费这一项开支,发票不能以工作的理由报销。财政支持被切断了,自然也就没有人张罗着去请别人吃饭了。

过去解决公款吃喝问题仅止于管控,此种办法不仅难以操作,给违反者留下了诸多借口,还违背了法治精神,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两点:其一,一律禁止,没有例外。实践中,各级制定的禁止公款 吃喝的规定多是只禁止下级的公款吃喝而不禁止招待上级的公款吃喝,只禁止体系内的公款吃喝而不禁止不同体系之间的公款吃喝,规定上留了口子,容易打擦边球。事实证明,治理效果不佳。若一律禁止,则便于操作。在技术层面上,可以借鉴印度的办法,可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其二,吃喝入罪,依法惩处。当前,公款吃喝难管控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不少人认为公款吃喝不是犯罪,不进腰包不是犯罪。故将公款吃喝入罪,根据吃喝者的角色、公款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据刑法之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厉行法治之必需。

2009年10月21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法院将该市一卫生院原院长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犯罪,与他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并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这一判例全国罕见,被媒体称为“舟山案例”,获得一片称赞,此案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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