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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反腐冲击传统格局 社会力量凸显

yangguangjujiao 2011-07-04 18:30:09 编辑组稿/堇钰 总第103期 放大 缩小

李新德(右)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

以2008年陕西省“华南虎照造假事件”最终被揭穿为标志,中国民间反腐已从传统的举报、信访等方式,逐渐转变为以网络为平台进行反腐,并形成体制外一支重要的反腐力量。

而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微博作为新的传播工具也成为了民间反腐的渠道。据报道,重庆市丰都县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开通全国首个官方“防腐微博”,半年时间吸引了11.3万多名粉丝关注。该院通过粉丝在微博上跟帖评论中的信息获取一条线索,成功挖出当地一家医院包括一名副院长在内的两名贪腐人员。

微博“可以打拐,可以抗暴,还能寻人、缉盗”,现在还可以反腐。那么,如何理性看待微博这一新的反腐方式,并使其发挥最大的反腐功能?


“民间反腐”力量勃兴

网络盛行前的民间反腐,多少有些个人的悲壮色彩。那些单枪匹马的民间反腐人士,面对的是掌握着公共权力和丰富社会资源的当下权贵。

陈荣杰就其中一位让人敬佩的老人。自1981年从湖南娄底地区公路局退休后回到长沙定居,时年64岁的陈荣杰老人把自己的主要精力,几乎都用在举报官员的腐败问题上。2003年3月,湖南女巨贪、原湖南省建六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蒋艳萍被判处死缓,就是陈荣杰老人历时12年不懈举报的结果。

在退休后的20年里,这位被百姓称为“反腐斗士”的老人,总共将20多名敛财贪色的腐败官吏拉下马。而陈荣杰老人也因“损害”了某些人的利益,曾被人报复,多次遇险。

记者调查发现,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这样“独行侠”式的传统反腐已渐渐远去,而网络为民间反腐开辟了一条更安全、更便捷的新通道——民间反腐人士或自建网站,或利用各大网站论坛,把手中的证据、资料等全部呈现,直接号召、凝聚民间力量推动官方介入对腐败案件的查处。

其中轰动一时的是,2004年6月,被人称为“民间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在自己创建的“中国舆论监督网”上贴出《下跪的副市长——山东省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丑行录》,详述了李信涉嫌贪污、受贿、绑架、故意伤害等违法违纪行为,还附有数张李信向举报人李玉春下跪的照片。检察机关介入查实后,李信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网络民间反腐在深度和广度上已有所推进,民间反腐人士除了自建网站外,更多的则是在各大知名论坛发帖制造轰动效应,最大限度地为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提供有关腐败行为的线索。

在民间网络反腐的强大攻势下,2008年,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深圳“猥亵女童”局长林嘉祥,剑阁“节约”局长曹正直,“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等官员相继落马。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2.98亿。这个庞大群体中的民间反腐人士,只要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就可完成整个举报过程,所隐含的反腐力量,足以令很多腐败官员不寒而栗!


冲击传统反腐格局

中国的民间反腐力量,已引起高层重视。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12月28日,中纪委、监察部也首次公布了中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

据统计资料显示,中纪委网上举报中心仅开通半年,就受理举报32500件。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18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举报网站,这些都标志着网上举报已经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

与网络上自发的民间反腐锣鼓喧天的景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这些官方反腐渠道中,公民举报的热情却有所降温。据北京检察机关2008年“举报宣传周”上披露的消息,近5年来,北京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经群众举报的只占35%,较之本世纪初的近70%下滑显著。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分析认为,“中国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在程序上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而且侧重于被动的事后惩罚,只有在证人遭侵害后才以惩罚犯罪的方式亡羊补牢。可以说,对证人保护存在着巨大的法律空白。”

“民间反腐人士喜欢利用网络反腐,是因为网络有传播广泛、交流便捷、身份虚拟以及风险小等不少优点”,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分析道,“利用网络不但有利于保护自己,而且容易制造社会轰动效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使所揭露的腐败事件,能尽快进入司法程序。”

多位受访专家还指出,在纪检检察机关里,很多人习惯把举报和信访混为一谈,导致民众的举报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同时,在某些地方或部门,举报者的举报信大多石沉大海,还发生遭被举报者打击报复等。由于官方举报程序不畅通,才使网络受到民间反腐力量的青睐。

“中国官方提供的举报方式,还存在效率低、缺乏监督等弊端”,李成言教授认为,“很多网民选择民间反腐方式,是不想举报后被动地等待反腐部门去反腐,而是希望自己掌握反腐主动权,借助网络这个平台,以舆论压力促使官方在反腐败上更有所作为。”

“虽然官方已提供了网上举报腐败的途径,可不少人还是选择在网上爆料”,北京一家反腐网站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之所以选择网络反腐,不少人是担心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打击,而网络隐蔽性强,正好可以保护自己。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是因为不清楚官方的举报途径。”

据了解,目前中国还没有专门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虽有些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当中,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所以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事情层出不穷。据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日前透露,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就有9个遭到报复。

“以网络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可以说是一种公开举报,它给予负有监督责任的部门以巨大的压力”,中国社科院尹韵公研究员接受采访时表示,“按传统的举报方式,反腐部门是否进行了查处、结果怎样,举报人都不清楚。通过网络反腐,监督部门在舆论压力下,要时时作出反应,民众能及时了解到案情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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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刀尖上的“舞蹈”

目前以网络为平台的民间反腐,正以其快捷、有效且廉价的优势开辟了反腐新渠道,但由于在法律方面的诸多缺失,民间反腐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以至也受到不少质疑和指责。

“民间反腐是一把双刃剑,反腐部门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点,才能用好民间反腐力量”,尹韵公研究员表示,“由于民间反腐是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信息,这样容易打草惊蛇,让举报对象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这样不但加大查处难度,反而使举报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地位。”

目前的网络民间反腐,大多数属于匿名举报,但与传统的匿名举报方式相比,却影响力大、传播范围广。不过,民间反腐败在打击了一批腐败官员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以讹传讹、民意审判,甚至网络暴力等问题。

“在群体心理中,人们都有一种要表现社会正义感的需求”,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坦言,“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这种需求的宣泄。然而,这也容易成为一把双刃剑,走向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精神层面的群体暴力行为。虚拟社会的民间力量,在这里容易失去理性,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伤害。”

“打击腐败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对公民反腐热情给予肯定,又要认识到人肉搜索、群众审判不能代替正规司法程序”,杜立元律师认为,“民间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可能出现‘媒体审判’现象。一些个案由于舆论的过早介入,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在舆论压力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在此前也发生过这样的事例,有些“网络监督清单”内容过于简单,缺乏有力的证据。由于民间反腐难于监督、管理,容易造成信息失实,导致对被公开者的隐私权的侵犯,甚至民间反腐的平台,还为某些居心叵测的人打击、陷害、报复别人提供了便利。

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缺乏法律规范已成为民间反腐的最大硬伤。因此,对于民间反腐,有必要用法律加以规范,避免出现诬告、诽谤、干扰案件侦办、举报不清楚等情况的发生。

据了解,对民间反腐的规范也在紧锣密鼓中。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目前的民间反腐,无疑正处在法律的刀尖上,不管是发动者还是参与者,或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都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承当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与制度反腐无缝对接

现有的纪委、监察部门、反贪局、检察院和法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司法体系。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如何有效对接,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2006年8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上指出,“要拓宽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的渠道。”2009年1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接受新华网专访时也透露,纪检监察机关每天都有专人搜集网上舆情。这表明,在对待民间反腐问题上,高层的态度相当鲜明。

据了解,不论是中国反腐败职能机构,还是专家学者,都普遍认为,除个人反腐外,一些民间组织,比如社团、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在促进中国依法行政、防范公共权力滥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发挥更大作用。

“要增强社会的民主氛围,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行政务公开,为民间组织参与反腐败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要为民间组织反腐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其反腐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杜治洲认为,“作为民间组织必须保持自身的清廉,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提升民间组织形象,增强民间组织反腐倡廉的能力。”

“要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进行有效对接,关键是要既能让网民反腐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又要让官方所具备的侦查和威慑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杜立元律师建议,“一是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尽快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完善举报人保护启动程序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以及具体保护措施规定。除了对反腐举报依法查处外,官方反腐机构应理直气壮地支持举报人的行为,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二是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当公众为反腐作出了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给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比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香港也在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24小时保护措施。另外,包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均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未就举报人或证人保护单独立法的国家,也多将举报人保护规定在诉讼法中。

“民间反腐要有利于国家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尹韵公研究员认为,“作为反腐部门,对民间提供的腐败线索,要谨慎对待,认真核查,冷静处理,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但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间反腐收益,保障民间反腐者的权益和鼓励更多的反腐行为。”

“对民间反腐的法律制定,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齐善鸿教授表示,“要保证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引导公民行使正常权利,不断提升民间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简单地倡导或者盲目地保护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责任,都是极端的做法。对这一点,需要从民众到政府机关、到立法和执法机构形成一个广泛共识。”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国际上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官员都是由民众、舆论与媒体进行集体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的核心命题在于政府愿不愿意把监督权下放给社会。那么,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出口,必然是中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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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遭遇微博

廉政专家表示,微博反腐,对党委政府而言,多了一个制约监督权力的平台;对反腐败职能部门而言,多了一条获取腐败信息和线索的渠道;对腐败分子而言,多了一种威慑力量;对公众来说,多了一种快速便捷监督官员、举报腐败的途径;对党员干部而言,多了一项警示约束自己的机制。

微博“可以打拐,可以抗暴,还能寻人、缉盗”,现在还可以反腐。那么,如何理性看待微博这一新的反腐方式,并使其发挥最大的反腐功能?

今年3月1日,《检察日报·廉政周刊》曾报道了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借助官方微博,成功查处一起受贿案的新闻。

2010年12月,安居区检察院开通官方微博。2011年初,举报人通过该微博上公布的电话,反映某村干部腐败问题。该院根据这条线索,很快查明了某村三名干部在修建通村公路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7万元的事实。

“从传统手段反腐到网络反腐再到微博反腐,标志着反腐技术手段的与时俱进。”6月2日,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微博反腐的出现是技术进步在反腐斗争中运用的结果,值得肯定和推广。

“微博文本碎片化、监督主体大众化、揭露腐败便利化、话题设置多样化、腐败情报发布实时化、传播方式裂变化和信息自我修正化——微博反腐除了具备一般网络监督的特点以外,还有自身的特殊优点。”湖南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田湘波认为,微博是集合了BBS、QQ群、博客功能于一体的社交平台,其实时性和动态性大大节省了沟通的时间成本。

“微博反腐的出现和运行有助于增强反腐效果。”肖云忠认为,对各级党委政府来说,多了一个制约监督权力的平台;对反腐败职能部门而言,多了一条获取腐败信息和线索的渠道;对腐败分子而言,多了一种威慑力量,减少了轻举妄动的几率;对广大公众而言,多了一种快速便捷监督官员、举报腐败的途径;对党员干部而言,多了一项警示约束自己的自律机制。

一些官方微博在开通后很少更新、鲜有作为,被网友们调侃为“空壳”微博、“僵尸”微博,所以,网友们担忧反腐微博经营不好会重蹈覆辙,沦为空壳。

肖云忠表示,微博出现时间短,属于新生事物,由于对其特征、运行机制、未来走势及产生的政治和社会效应还没有明确结论,一些地方的公权力部门对包括微博反腐在内的微博议政采取了观望态度,介入谨慎,在前景和效应不明朗情况下,任其自生自灭。

“要防止反腐微博沦为空壳,一方面需要官员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微博反腐的意义和价值,不惧怕,不作秀,真正把微博作为发现、预防、查处腐败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还需要学习了解微博反腐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弄清微博的特征、传导机制和过程等学理问题,在操作技能上熟能生巧,在制度上健全,保证微博反腐有序运行,取得实际效果。”肖云忠说。

田湘波则表示,权力只有受到制约,腐败才能遏制。公权力部门如果不树立自下而上制约权力的思想,微博反腐就不会有生命力。

受访专家认为,微博反腐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是营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氛围、检举揭发和遏制腐败的新形式。

肖云忠表示,有关部门应该在技术层面加强网络保证,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网络平台,对于中西部农村需要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微博的基础平台。在制度层面,要规范网民的行为,在发送、转发信息方面注重有理有据,强化责任意识和公民意识。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从事微博信息发布、收集、甄别、处理、回复等环节的工作,建立平等的互动关系,取信于民。还需要把微博反腐与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公民意见表达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取得最佳效果。

“微博只是提供腐败情报,反腐败机构是否采纳这个情报,是否处理这个情报,主动权掌握在反腐败机构手上。”田湘波指出:“要使微博反腐败取得实效,一定要重视微博提供的腐败信息线索,并积极作出回应。”


重视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是参与反腐败等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主体。近代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表明,市场在高效配置资源上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仅仅依靠市场不行,市场本身无法克服和解决两极分化、市场秩序的维护、公平平等竞争的制度供给等方面的缺陷,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但也会产生“政府失灵”现象,政府的过度或无效干预,会导致政府机构日益臃肿庞大、效率低下、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腐败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掀起了“重塑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形成了治理和善治(goodgovernance)理论,其中一个核心观点就是主张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除了政府以外,其它社会组织、志愿性组织、中介机构、第三部门等都可以加入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中来,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和良性的互动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改变政府包揽过多的局面,中国也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市场机制与社会组织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和发挥,政府职能得到了进一步转变。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社区管理的探索实践,涌现出了不同的社区管理运行模式。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社区管理体系主要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这“三驾马车”组成,其中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另外,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反腐斗争中作用越来越突出,影响越来越大。许多国家都有监督政府行为、反对政府腐败的非政府组织,如美国著名的反商业贿赂组织“商业改进协会”、以色列的“国家廉政运动”、韩国的“经济正义实践市民联合”等。国际反腐败的实践证明,作为体制外反腐败的有力主体,非政府组织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社会组织的参与不可或缺。

培育更多的反腐倡廉社会组织,让它们到国际上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取得的显著成绩,介绍交流防治腐败的有效经验,有利于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地了解中国的反腐倡廉状况,拓宽国际反腐败合作渠道,增强中国反腐倡廉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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