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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香港经验

yangguangjujiao 2011-07-04 18:04:09 编辑组稿/堇钰 总第103期 放大 缩小

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9月13日正式在监察部揭牌。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做为新的一家反贪腐机构,人们显然对其寄予了厚望,但是,其归根结底能不能起到力挽狂澜的作用,还要拭目以待,至少从现在已经存在的反贪腐机构所作的工作看,它们的工作成效显然没有让人们满意,其根源有多种原因,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隶属关系,指望这种管理模式让反贪腐机构摆脱其他机关和地方政府的牵制和干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人们寄希望能够成立一个比较高级别的反贪腐机构来应对腐败的漫延,但是新成立的反贪腐局恰恰又“归顺”了国务院,这不禁让人们产生了一点遗憾。

2010年夏天,北京,中共中央党校。会场里坐着的400多位来自各地的市级纪委书记发现:讲台上的主讲人是位来自香港的女性。她是香港廉政公署社区关系处处长穆斐文,讲授的题目是《香港打击腐败的经验和成果要素》。这是香港廉政公署的官员首次走进中央党校,向内地的纪委书记介绍廉政公署的经验。


ICAC

香港北角渣华道303号。25层的廉政公署新大楼所在地。它的背后,就是风光旖旎的维多利亚港。

香港廉政公署ICAC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3年2月17日组建。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香港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其中,《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这里所指“利益”指除款待外的礼物、借贷、报酬或佣金、任何职位或契约、代支付或免除偿还任何借贷、任何服务或优待及执行或不执行任何职责)。为保持政府廉洁,条例还规定,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的准许,就算不是公事也不能随意接受利益。

从上面的内容看,香港的廉政公署是一家专业、有权力、不受任何外部原因骚扰、能够独立地运作的机构,“独立”是香港廉政公署这一反腐机构的精粹,不受任何部门管辖从根本上排除了一些不必要的牵制和干扰。

香港1997年回归祖国后,能否保持和继续推进政府和社会的廉洁?这曾经不仅是香港市民,而且是海内外共同关注的话题。

今天,答案昭然。多个国际性调查均公认,香港是全球最廉洁的地区之一,在亚洲更是名列前茅。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清廉指数》2010年的报告指出:在世界178个国家或地区的排名中,香港名列第13位。而香港回归时,排名第18位。

美国著名的智库“传统基金会”已经连续16年将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其中一项重要因素就是香港拥有廉洁高效的政府。

穆斐文说,香港廉政成功最重要的元素是政府的决心和公民的信心。1977年,“警廉冲突”最严重的时候,2000多名警员上街游行,部分警员甚至砸了初生的廉政公署办事机构。面对这场来自原本是社会稳定支柱的纪律部门的“反反贪哗变”,当局没有向贪腐势力屈服。

其实,廉署每年也进行民意调查。穆斐文说,调查发现“95%的受访市民表示,他们在过去12个月未遇到过贪污情况”;而更有98%的香港市民表示,他们愿意支持廉署工作。

这样的调查结论,在很多地方难以想像。即使在香港,40年前那里还是“贪腐的天堂”。那时,贪腐是香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

廉政公署的成功经验究竟有哪些?廉署的机构是如何设置运作的?廉署的法宝就是“高薪养廉”吗?香港的社会风气,从“群体性贪腐”转变为“廉洁诚信”,靠的又是什么?……


22年,从“反腐败组”到廉政公署

“腐败是人类状态的一部分。”J·帕特里克·多贝尔在《一个国家的腐败》里说。1974年,香港社会正饱受贪腐之苦。廉政公署(ICAC)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其使命就是挑战潜伏在人内心深处的贪腐。

廉政公署的英文名为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意为“独立反贪公署”。

廉署执行处处长黄世照先生说:“廉政公署是拥有独立地位的法定机构,廉政专员只须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的法定责任,就是以‘调查、预防及教育’三管齐下打击贪污。”

这个“独立地位”的意义是:除了政府最高长官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廉署专员的工作,任何人都在ICAC的调查范围之内。

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认为,成功的反腐败机构应该具有四个特点:在政府的最高层中赢得支持;在政治上和操作上有独立性,这样甚至就可以调查政府最高层的腐败;要有足够的权力来查阅文件和询问证人;领导层看起来是高度清廉的。

为了寻找这“四要素”,香港花了22年时间。1952年组建的“反腐败组”,隶属于警署内的刑事侦查处之下,地位相当于一个“科室”。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马岳告诉记者,当时香港警队贪腐成风,听说谁调到反腐败组任职,众人即抱拳道贺:“恭喜,恭喜,肥缺,肥缺!”

面对严峻的贪腐现状,当局最初只想在原有的体制框架内解决,不断地提升反腐败组负责人的职级,从警长一直提升到警察总长、助理署长乃至副署长,但这招无济于事;然后又将反腐败组升格为反腐败办公室,与刑事侦查处平起平坐,但仍隶属警署。当时的警署署长认为,如果建立一个独立于警署以外的独立反贪机构,只会严重打击香港警队的士气,从而危及香港的秩序和稳定。

尽管反腐败办公室颇为努力,但体制的桎梏注定其难以达成使命。1973年,总警司葛柏案的曝光终于引爆了民众的怨愤。成千上万的香港民众走上街头猛烈抨击警方的腐败。一个专责反贪的独立机构——廉政公署,在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的推动下,终于由当时的港督麦理浩批准成立了。$nextpage$


“三管齐下”,廉署反腐策略

廉政公署成立前,也曾考虑过别的名称,如“反贪污公署”、“贪污罪行调查署”。但这两个名称都没有能反映出廉署应有的“防止贪污”和“社区教育”这两项重要使命,只能被放弃。

《廉政公署条例》规定,廉署采用的是“全面肃贪”的反腐策略,包括执法、预防及教育三方面,即:透过严谨的执法,积极鼓励举报,打击惩治违法舞弊行为,令贪污分子“不敢贪”;实行健全的监控制度,并不时检讨,堵塞贪污漏洞,使心有贪念的人士“不能贪”;加强教育宣传工作,提升反贪意识和个人操守,巩固廉洁文化,达致“不想贪”。

黄世照处长说,廉署刚成立时,民众曾担心廉署“会不会是第二支警队反贪部”?但今天,廉署不仅赢得了尊敬,得到了民众的大力支持,还已经成功扭转了香港的社会风气。

他说,廉署成立之初,举报人愿意提供个人资料的“具名(实名)举报”比例仅为35%;而近年来“具名举报”的比例上升到平均约为70%。这一数据变化,表明了市民对廉署的信赖,包括对廉署为举报人保守秘密承诺的认同——“廉署保密,密密实实”。


反贪有方,但并无“反贪天书”

香港回归以来,廉署与内地反贪机关的合作和交流也更加频密。2000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统筹所有广东省以外的与廉署合作的协查工作。至2009年底,香港与广东两地的反贪机关透过协查机制接见了总共近1700名证人。廉署还每年举办总调查主任指挥课程,均有海外及内地反贪机构派员参与。

廉署与内地的交流并非单向。去年9月,在国家有关方面的安排下,黄世照处长率领廉署其他17位高阶官员,参加了国家行政学院在北京举办的“廉政公署国策研习班”,使廉署官员对国情了解更多,有助于加强廉署与内地检察机关的合作。

近年来,廉署完成侦查、经律政司提出检控的案件每年均有300多宗。廉署反贪有方,但廉署并无“反贪天书”。腐败也许真是“人类状态”的某一部分,没有一个地方可以完全杜绝腐败发生。

但是,在社会堕落到秩序濒临崩溃的最后关头,正是香港市民的良知和理性选择了廉政公署。而廉政公署又帮助香港社会找回了廉洁诚信的核心价值。这至少已经证明了:无论社会风气曾经怎么堕落,物欲如何泛滥横流,贪腐,尽管难以杜绝却绝对可以清扫,法治和良心依然可以重建。


内地潜规则遭遇香港“零容忍”

近年来,随着中资公司在港上市数量增多,内地企业在香港遭遇“廉署咖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轰动的大案包括欧亚农业前主席杨斌,涉造假账诈骗案被重判18年;牵出陈良宇贪腐案的周正毅,曾在2003年5月以虚报资产被捕判刑3年,2007年再次被捕;创维数码主席黄宏生,涉贪污诈骗及挪用公司资金等。

更多的,则是许多在内地根本算不了什么的“小事”,在香港却牵动不小的反腐震荡,甚至引发来港内地民企的信任危机。

比如2007年的小肥羊事件。2007年8月,廉署网站的新闻公告显示,某火锅店5名员工涉嫌收受多名食品供应商提供的钱财及免费享受夜总会娱乐,作为批出购货订单及接受劣质货品的报酬。事后香港媒体曝光该火锅店便是正要在港上市的小肥羊。

仔细看小肥羊的罪名,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采购方收受回扣,这在内地商界普遍被视为“潜规则”。在内地,稍有实力关系的企业,区区“回扣”小事不可能触动工商部门,也不在反贪部门管辖之列。但在香港,一方面,独立办案的廉署不仅仅针对政府部门,私营机构也在管辖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廉政公署办案不同于内地,内地行贿1万元、受贿5000元才构成刑事犯罪,在这个标准线以下就不做处理;但香港实行的是“零容忍”,不管金额大小,只要是贪污,就要一查到底。

电影《2046》拍摄的时候,有一个娱乐记者为了进入拍摄现场拍照,塞给门卫300元港币,结果被判入狱3个月。

如此严格的“零容忍”让潜规则失去了寄生的空间。内地在港人士在这一点上表现出的不适应,不仅体现在商界,甚至出现在学界。

轰动一时的香港城市大学内地博士生用1万元贿赂老师换取考题事件便是典型。武汉女生陈静,因为在老师信箱里塞了1万元,和一封希望得到考题的电子邮件,老师向廉署举报,陈静被判监禁6个月和1万元充公。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梁美芬曾表示:“内地人对贪污的认识比香港人低,两地贪污法例和风气有所不同。”


内地为何泡制不出廉署咖啡

香港反腐败的社会风气并非一蹴而就,也与廉署历年投入的大量精力分不开。

廉署成立之初,便定下执法、防贪和教育“三管齐下”的策略,下设三个部门:执行处,通过严厉执法,打击惩治违法舞弊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令贪污分子“不敢贪”;防止贪污处,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减低贪污机会,令有贪念的人员“不能贪”;小区关系处,在社会中持续提倡反贪意识和个人操守,巩固廉洁文化,同时针对贪污风险较高的主要行业,度身定造防贪教育计划,令所有人都“不想贪”。贪污这样的社会顽疾,若只有严打,没有严防,没有公正为人、清廉做事的公民意识,便会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在香港学者眼里,这是内地学不到香港反腐成果的第一个原因。若人人都对廉署咖啡敬而远之,那还谈什么清廉社会呢?

第二个原因,前任廉政专员罗范椒芬女士曾对媒体谈道:“在结构上,我认为内地很难复制香港。香港有香港的政治制度,权力不集中,如果要收买就要收买整个部门才可以,这样成本太高,降低了行贿的可能性。”

1974年开始,廉政公署靠一己之力澄清了香港这片海港,背后依靠的其实是已经相当完备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权力分散,机制透明,甚至包括对廉署本身的监督,也有四个独立委员会严密监察。

“首席调查主任,月薪89995~97545港元;高级调查主任,月薪51160~66660港元……”廉署咖啡厅旁边贴着的宣传海报,里面有一大幅,公布了所有廉署执行处工作人员的薪酬表。香港政府也有一份类似的,标明香港特首年薪445万港元,区政治助理年薪150万港元……

没有透明公正的制度做保障,廉署咖啡驰骋的空间,又怎能那么大?


[链接]

世界反腐措施面面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一些国家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来预防与控制腐败,尤其是如何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及开展行政伦理立法,来约束和规制公职人员接受吃请、礼品、馈赠等行为的做法,或有裨益。


新加坡:编织严厉的治腐法网

相关研究报告显示,新加坡近十几年一直位列亚洲地区廉洁政府排行榜第一位。正是由于新加坡已经形成了官员“不想贪、不用贪、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贪防贪机制,廉洁政府成为新加坡对外招商引资的金字招牌。很多商人都选择到新加坡投资,正如一位企业家所说:“在这里做生意感觉非常轻松。”

总结新加坡惩治腐败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有一套严密而管用的反腐败法律。新加坡的惩腐法律不多,但法网严密,违法必罚,像一把悬在贪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新加坡的反腐败立法主要有《防止贪污法令》、《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惩戒条例》、《不明财物充公法令》。新加坡反贪法律规定了一批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包括贿赂推定、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和贿赂人证据等,这些规定甚为苛刻,意在使异常狡猾或“一对一犯罪”取证难的腐败分子难逃法网。当官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自己的收入不相符且不能说明时,按照新加坡法律将被认定为犯罪。

建立了强大的反贪污机构。新加坡成立了贪污调查局,由总理垂直领导,赋予其广泛的权力。贪污调查局享有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查封扣押、检查复制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权力。

建立了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政府规定每个官员每年都需将自己和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向国家申报一次,内容包括股票、房产、土地、汽车、有关投资、现金与储蓄等,尤其是其投资可能与官员职务冲突或者影响其职务执行的,都要申报。任职后的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和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重要官员财产申报需在媒体上公布,一般官员直接向上司申报。官员不申报或作虚假申报都视为犯罪,且没有数额起点要求。

出台了实用的廉政制度。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各级官员不同的职务行为,从穿着、言行、奖惩、津贴、休假、保密到退休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新加坡几乎没有公务招待一说,因而官员谈不上有挥霍、浪费公款的机会;官员不得接受下级的贿赂,也不得占下属的便宜,如规定官员不得向下属借钱;官员兼职、买股票、投资,原则上不允许,因特殊需要的也需征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官员不准去红灯区、赌场;官员即使不必向对方提供任何利益回报,也不能收受任何企业和办事人员的礼品、红包;不得参与不必要的应酬、宴请,以防止玷污政府形象。

实行高薪养廉。降低腐败欲望,提高腐败成本。新加坡政府认为,采用高薪制,官员不可能因此而不腐败,但有利于官员有效地降低获取不法钱财的欲望。$nextpage$


北欧:防腐规定近乎苛刻

在一直被“透明国际”评为最清廉国家的芬兰、瑞典、丹麦等北欧国家,之所以能创造出令人惊叹的廉政奇迹,不仅在于其社会收入差距较小、社会保障完善发达、公务员待遇优厚,更在于其近乎苛刻的防腐、反腐制度。

北欧国家普遍推行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以及储蓄消费实名制。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取得了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迄今已经240多年。后来,瑞典规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和团体,都必须向税务部门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明细,并接受所有人的查询。任何人都不允许开匿名账户,因而一旦某位官员的账户上出现了不明进项或不正常消费,民众随时随地都能查个“底朝天”。

对于公职人员接受礼品、礼金、吃请等,北欧各国的制度规定也都细致入微、近乎严酷。芬兰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吃请,否则视同受贿;接受金钱、珠宝、家用电器、特殊(低利息)贷款、免费旅行等都可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不例外。而一旦被认定受贿,不仅立即免职,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处以从一般性罚款到4年监禁的处罚,并且终生不得担任公职。有人形象地指出,在芬兰做公务员,你可以接受别人一杯啤酒或者一块三明治的馈赠,但如果是一杯法国葡萄酒,恐怕就要被视为受贿了。

为了防止公务员公私不分,丹麦各部门均设有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替出差人员通过旅行社预订旅馆和机票。

出差人员只能坐公共汽车,如果出差地没有公交车,才可以打出租车。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丹麦除了首相、副首相、各部大臣、议会主席外,其他人的住房、乘车、乘船标准都一样,坐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美国:馈赠礼品规定明确

2008年“透明国际”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中,美国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18位。美国的“阳光法案”虽不是世界最早,但绝对算得上是防腐最全面、最有力的国家之一。

鉴于1972年“水门事件”的教训,美国1978年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该法案1989年又被修订为《道德改革法》,成为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该法规定财产申报的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

美国法律对官员必须公之于众的财产主要包括:申报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的受益协议,接受的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甚至连债务和贷款都不得隐瞒。美国还设立专职强势机构来监督官员财产申报等问题。根据《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而设立的廉政署,由总统直接领导,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工作。

美国还对公职人员接受礼品、礼金和吃请、馈赠等有着严格约束。1989年通过的《行政部门雇员伦理行为标准》规定,雇员可以接受:1、每次不多于市场价格20美元的非索取馈赠,一年内从一种渠道所接受的馈赠不得超过50美元;2、基于家庭关系或者个人友谊而赠送的物品;3、在招待费用由发起人承担时,所参加的范围广泛的集会,如会议和招待会;4、在国外任职期间,在一定的会议或活动中的食物、茶点和娱乐活动。该标准还规定,除为数不多的对个人有重要意义的活动如结婚等,禁止向上级赠送礼品或向比自己工资低的雇员索要礼物,除非两个雇员之间是私人朋友,并且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者每次接受或赠予的东西总价值不超过1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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