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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方式“推陈出新” 中共如何应对?

yangguangjujiao 2011-07-04 18:00:51 编辑组稿/堇钰 总第103期 放大 缩小


花样百出:盘点贪官的受贿方式

购物卡

购物卡正借着“人情往来”的隐形外衣行走于腐败的灰色地带,成为贪官受贿的某种新形式和不法分子行贿受贿的“新宠”。它充当灰色资金流的载体,流动于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

近年,栽在购物卡上的贪官不少,大至厅局级干部,小至工厂采购员,虽然受贿金额相差悬殊,但是却都对购物卡“情有独钟”。2011年年初,北京市地税局副局长苏文权,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检方指控,苏文权多次收受他人的购物卡。

北京朝阳法院刑庭法官辛祖国就列举了朝阳法院的几个案例:王某某在担任北京高井热电厂物资供应部采购员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受贿金额共计44500元。其中,五次收受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7000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于某某受聘担任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单位一经理给予的美元2000元和人民币1万元的北京赛特商场购物卡。后于某某被抓获归案。法院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在其收受的十几次贿赂中,除了一次为实物外,其他贿赂全是购物卡,价值共计18万余元。

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过一个节收取各种购物卡价值达数十万元人民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受贿案件13件13人,一人最多收卡45张,累计总金额11万余元,最少的收13张,共计4万余元。


“高价卖犬”

2011年1月11日上午,北京门头沟区原区委常委、原副区长闫永喜,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审。在此案中,闫永喜伙同毛旭东,假借卖藏獒收受河北三利集团500万元好处费,就充分说明现在贪官受贿的新手段更加隐蔽。

其实,在2007年之前,闫永喜这一受贿手段确实具有隐蔽性,但这几年来,贪官们受贿的新手段层出不穷,给司法机关办案提出很大的挑战。

闫永喜伙同情人毛旭东受贿500万,属于典型的打擦边球行为。在2007年之前,不少贪官用“低买高卖”的形式,为受贿披上一层合法交易所得的外衣。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新的司法解释一发布,闫永喜高价卖犬这种行为,无疑就属于受贿了。

在该司法解释中,还把用赌博赢钱的形式收受请托人钱财的行为明确界定为受贿。


“雅贿”

尽管“低买高卖”已经被明确界定为受贿。不过,贪官们有“钻研”受贿新方法的精神,最近几年,在大陆“雅贿”使受贿更难以认定。

一位检察官举例说,2008年底,原西城法院院长郭生贵被判死缓。在郭生贵一案中,检方指控他收受三幅价值昂贵的名人字画,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去年重庆法院审理的文强案中,涉案的360万元的字画也未予以认定。据悉,检法两家出现这种分歧,是由于对于字画的真伪和价值没有统一和权威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不能完全排除对于字画真正价值的合理怀疑。

然而,字画的真伪与真正价值如何界定呢?北京法院曾审理过一起赝品案,当时尚在世的大师吴冠中亲自在涉案画作上写下“此画非我所画”,但法院最终却没采信吴老的证明,因为在古玩书画界,作者本人的证明并不算数。

“雅贿”使贿赂的数额难以认定,这是目前“雅贿”行为渐多的原因之一。此外,古玩字画收藏界所特有的“捡漏”、“打眼”行规,也给一些贪官提供了受贿的新方法。行贿者精心安排后,带贪官去古玩店“闲逛”时低价买了个被认为是赝品的古玩回来,后来一鉴定,发现是真品,于是,该贪官“捡漏”大赚了一笔。

反贪部门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碰到不少隐蔽的行贿方法。除了“雅贿”外,还有开发商卖给贪官家人房子,然后故意一房两卖,贪官家人告到法院后,开发商再通过法院判决,支付给贪官家人一定的赔偿。


“出书”

提高社会地位、捞取政治资本、敛财成为个别官员出书的“别有用心”。除了落马的“文人贪官”外,在大陆官场中出本书一度也成为某种“时尚”。看似文化气十足的出书行为竟然成为个别贪腐官员大肆敛财的手段,业内人士颇为感慨地说,深入剖析官员出书背后的腐败利益链条可以发现,当权力失去制度约束的时候,人性的贪欲不会放过任何可能的寻租空间。

今年年初被认定贪污受贿的原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从事的最多的一项营利性活动是——出书。据知情人士透露,张敬礼非法经营的总案值高达1700余万元,其中一本由他撰写的书籍就卖到了每本566元的天价。

据了解,在国家药监局任要职之余,张敬礼“笔耕不辍”,喜好著书立说。目前能查到的其署名或并列署名的著作就有《老年急症救治手册》、《百年FDA:美国药品监管法律框架》、《维护公众健康: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探索与创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理论与法律实践》、《寿世补元》等。其中大部分著作是在2003年之后,也就是张敬礼出任国家药监局副局长之后所作。《老年急症救治手册》、《寿世补元》两本则分别出版于2001年和2002年。

据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喆介绍,近年来,像张敬礼这样的“学者型贪官”为数不少:

原湖南省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也是贪官中著名的“文化人”。据了解,李大伦在位时出过两本书,一本是《大伦书法作品集》,定价418元;一本是《岁月如诗》,定价35元。有关部门查明,上述书均通过市委宣传部向党政机关强行摊派,几年下来,“挣”了3000多万元。

在任期间,李大伦曾甩出“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狠话,被有关部门认为此人“问题数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狡猾,性质特别严重”。$nextpage$

不过,翻开李大伦的散文《感受郴州》,却是诗一般的语言扑面而来:“我用激情的脚步触摸、我用专注的耳朵倾听、我用虔诚的心情拜谒、我用渴望的目光探求……”优雅式腐败之名由此不胫而走。

此外,2006年,四川省成都市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高勇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举证,从担任凉山州副州长起,以“支持出书”或者“买书”的名义,高勇向近百家单位和个人索要赞助费数百万元,先后共计有23家单位“赞助”高勇出书。

在山西,也有这样一位“文人官员”。他就是临汾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月喜。政务之余,王月喜不仅写诗,写散文,还出版了多部著作。经查,王月喜不仅使用公款支付个人图书出版费,还委托他人购买虚假版权页资料,套用书号,非法出版个人及亲友编著的图书。

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也有过异曲同工之举。王益在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逮捕后,人们发现,这位副部级金融高管虽然不识五线谱,却是当年红遍全国的大型交响乐《神州颂》的作者,甚至曾被业界誉为“天才音乐家”。2006年至2008年,《神州颂》在全国巡回演出50多场,王益一度成为中国演出频率最高、最能挣钱的“交响乐作曲家”。

有关部门事后查明,这位所谓的“天才音乐家”只不过是提了个创意,实际的操刀人是多位音乐界专业人士。而《神州颂》能火遍大江南北,是因为与王益关系密切的企业有的直接提供赞助,有的则买下数百张票让员工去看。


“身边人”

情人、司机、亲属……如果细究一些腐败案件,往往会发现,贪官背后隐藏着这么一群人。为保自身安全,一些贪官利用“身边人”来经手受贿,这也演变成一种新型受贿形式利用影响力受贿。

前不久,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的妻子戚继秋走上了宁波中院的被告席,她被指控接受杭州南源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请托,让时任杭州市西湖区区长的许迈永帮忙解决该公司“公元大厦”项目用地拆迁事项。“官太太”戚继秋正是利用丈夫许迈永的影响力和职权涉嫌受贿、洗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个刑法修正案规定的新罪名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些干部公私不分,将私人之间的感情和公事混为一谈,认为手中的权力就是自家的东西,身边人可以随意利用。”一位知情人说。

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建设局原副局长吴远明的“落马”,就是其中一例。他当公路段段长时,一次醉酒后,和一家酒店的领班陈伟玲发生“一夜情”,从此之后,两人相见恨晚,频频幽会,成了情人。在闲聊中,吴远明了解到,陈伟玲丈夫出国前负债多,经济拮据,生活压力大。吴远明分管的隧道防漏工程准备实施招投标,他将招投标的信息告诉了陈伟玲。陈伟玲联系了丽水市一家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吴建港,吴远明介绍了情况,并且告诉他该怎么来运作。东窗事发后,这两人均因受贿罪被判刑。

在现实中,这种领导干部“身边人”受贿的事情还不少,身份也多种多样:领导干部的秘书、驾驶员、亲属、好友等,甚至有的人只是素昧平生,却也能利用一时的信任,当上了“白手套”,甚至有人还玩起了“吃肉”和“喝汤”的分成游戏。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原局长兼党委书记王美忠受贿案就是一个典型案子:作为哥哥的他掌管“大印”后,不当官的弟弟王维忠家里就热闹起来了,常常有客人来访,这些人当然不是走亲访友,而是来请求帮忙、“送钱”的。兄弟狼狈为奸的事被揭发后,两人均被法院判定犯受贿罪。


“房票”

在2010年里愈演愈烈的“房票”乱象中,不少政府职能部门的人员就参与其中以牟取暴利。浙江台州官员炒卖“房票”牟利就是一个具体的例子。

浙江台州有许多楼盘须凭“票”才买得到,“房票”的价格便宜的要五六万元,最贵的可达几十万元。于是,部分官员就干起了倒卖“房票”、通过“直改名”方式牟取暴利的生意。台州市纪委组织人员调查摸底发现,至少有800多套房源存在“直改名”问题,有40多名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直改名”行为,其中30多名党政干部涉嫌参与“房票”交易牟利,共收缴非法所得150多万元。

官员倒卖“房票”牟利的实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对房地产企业行政监管过程中的合法或不合法利益作为默契条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房屋,然后再利用职务便利规避商品房交易监管进行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很显然,这种行为损害了两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一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其中的核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员手中的公共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


“低价画高卖”

为避人耳目,让哥哥的画室充当中转站,行贿人通过高价购买字画的方式变相送钱,这就是浙江省金华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原副处长胡绰的生财之道。2010年4月,胡绰被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查明,胡绰在金华市建设局先后任综合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建筑业管理处副处长兼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站负责人等职,负责金华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及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环节的视察、指导、管理工作。对一些承包商而言,他手中的权力成了“香饽饽”,总是想方设法希望能得到他的关照。

胡绰不敢明目张胆地收受贿赂,于是,他想到了在金华开画室的哥哥。字画是艺术品,价格浮动很大,用画室打掩护,自己不直接接触钱,总会安全些,一旦查起来,还是哥哥正常做生意赚钱,跟自己没有干系。对那些想“孝敬”他的承包商,他就“介绍”他们去哥哥画室里买画。在承包监理工程方面有求于他的陈某,花了12万元高价买下4幅画。经鉴定,4幅画实际价款仅值四五千元。案发后,胡绰退还了其中一幅,仍有8万余元进了胡绰口袋。此外,胡绰还利用职权,通过其他形式收受贿赂10万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胡绰的“生财有道”属于典型的“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是新型受贿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借多还少”

重庆云阳县交通局局长陈明勇受贿的手段,和其他贪官相比,花样又翻新了,他搞投资煤矿,还不忘找建筑老板“借钱”,后来建筑老板也不好意思找陈还这笔钱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勇自2003年起担任云阳县交通局局长。2007年至2009年间,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冯军先后以重庆市万盛顺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易博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云阳县交通局发包的长洪至高阳段路面油化、江口至高阳路盛堡滑坡治理等工程,冯军为感谢陈明勇在工程中的关照,以其亲属的名义,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购买价值人民币90万余元的房屋一套送给陈明勇。

2009年底,被告人陈明勇因投资煤矿需增资,向承接云阳县交通局发包的人和工业园区人中路路面硬化及管网工程等项目的陈中云(另案处理)借款50万元,之后退还此款20万元,而陈中云表示不用偿还余款,陈明勇对此默认,此后,陈明勇在委托陈中云卖房中收受其人民币3万元。此外,被告人陈明勇还在该局发包的工程项目中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款项计11.243万元,并收受在水泥销售业务中受到关照的两个水泥企业款项计2.7万元。


“干股分红”

原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贸易管理处处长薛鹏,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12.5万。

检察机关指控其“合伙”开公司分红逾百万。2003年6月,薛鹏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与原深圳市金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冯某某“合伙”成立深圳市志鹏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鹏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薛鹏以其嫂子安某的名义持股45%,但双方实际约定利润平分。公司成立后,由冯某某直接经营和管理,薛鹏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和管理,也没有任何实际出资。在志鹏成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薛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获得较大的利润。为感谢薛鹏对公司的支持和帮助,从2005年2月至2010年7月,冯某某先后共分给薛鹏136.5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其收受两成干股分红60万。2004年10月,深圳市安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鸿公司)董事长曹某为能得到薛鹏的支持和帮助,将公司20%股份作为干股送给薛鹏。2004年12月,薛鹏以其姐姐的名义受让了该部分股份,并进行了公证。随后,薛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安鸿公司提供帮助和关照,包括加快审批该公司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和加快审批变更加工贸易生产合同、为该公司申请技改项目优惠政策以及企业贷款政府贴息等,使该公司从中获得较大的收益。

从2005年底至2010年1月间,安鸿公司董事长曹某以干股分红的形式送给薛鹏60万元。


“交一些留一些”

据《检察日报》3月24日报道,四川省宜宾县交通局原局长何勇,在受贿时为掩人耳目,将部分现金上交单位,部分个人自用。

2000年至2002年间,何勇利用担任宜宾县建设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某公司开发宜宾县某小区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该公司贿赂6万元。2002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何勇利用担任宜宾县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家中标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公司贿赂8万元。

受贿后的何勇为掩人耳目,以示“清廉”,在2008年初和2009年7月收受两名包工头的各2万元贿赂后,从中分别拿出1万元交到交通局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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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

董平玲,原河南省邓州市副市长,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2005年,董平玲给邓州市原城郊乡党委书记刘某打了电话,问他们是否有空陪他去郑州向省里跑资金项目。刘某忙得不可开交,无法同去。董平玲直截了当地说:“不去也行,拿两万过来,我去跑跑。”第二天,刘某和该乡乡长高某一起到董平玲办公室送给董现金两万元。随后,高某安排他人虚开三张汽油发票在本单位入账冲抵该款。

2006年春节前,董平玲以争取上级项目为由,向邓州市罗庄镇索要现金两万元。罗庄镇镇长李某在春节前一天到董平玲家,送给董现金两万元,同样用三张烟酒发票在本镇财务上下账报销。

自这两笔钱得手后,董平玲不再畏手畏脚,如何捞钱成为了董平玲不时要动脑筋钻研的“功课”。

在董平玲分管该市环保工作期间,邓州市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为取得董平玲在环保监督方面对公司的“关照”,于2006年春节到董平玲家送去现金5000元;同年中秋节又送去5000元。至2009年元旦,这位总经理走进董平玲办公室递上现金1万元。这家企业主营造纸,是市里重点环保监管单位。每逢上级检查时,董平玲均要出面帮这家公司协调工作,避免他们停工停产。

在一些人眼里,董平玲是讲“诚信”的,只要上门求他解决调动、升职、安排工作、协调利益冲突等问题,他都竭力帮助。

检察机关发现,董平玲在担任邓州市市长助理、邓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依据判决材料,记在他名下的共有47起受贿犯罪,其中近半数是其索贿所得。


“加班费和辛苦费”

武汉大学原副校长陈昭方受贿案呈现了大学里的另类“进贡”。

2010年12月10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指控,2002年至2009年,陈昭方担任武大副校长、常务副校长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武大后勤保障部、武大出版社、武大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涉嫌多次在春节及家中办事之际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1.9万元及2000元购物卡。

其中,2005年至2009年,陈昭方从校长预备费中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签批工作经费18次,一共135.5万元,为此,他涉嫌多次收受该部原部长江建勤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4万元及2000元购物卡。

检方指控,这期间,武大出版社社长陈某为了将该社上交武大的利润变更为资产占用费,用以冲抵武大财务历年拖欠该社出书补贴费,请陈昭方帮助解决。其后,陈昭方组织相关单位开会,决定将该出版社上缴利润改为资产占用费。2009年,武大财务部采用上述方法将拖欠该出版社的345万元平账,为此,陈涉嫌收受陈某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

在庭审中,陈昭方及辩护律师认为收受下属单位负责人11.9万元及2000元购物卡的事实,不能被认定为受贿。他们认为,这是陈昭方作为学校领导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和辛苦费,属于合法的薪酬范围,不是受贿行为。


“精准打击”:反腐要具体化

针对具体类型的腐败进行打击

国务院廉政之剑直指购物卡,折射反腐具体化趋势。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对遏制购物卡腐败作出具体要求后,得到不少好评。“这表现出反腐的决心和深度,反腐已经具体到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具体突出行为。”

2011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明确指出:干部收购物卡将按现金受贿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治理购物卡腐败可以说是这次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一个亮点。“这表现出反腐的决心和深度,反腐已经具体到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的具体突出行为。”刘俊海分析说,要从源头上来遏制这种行为需要进行宣传和教育,要让广大的企业、单位意识到,这种通过送购物卡的行为也是一种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购买购物卡实名制的登记:个人购买要登记,单位购买更要进行登记。至于立法方面,只要法律能够明确一些送购物卡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进行处理。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蔡霞认为,在深度推进反腐过程中,除了针对具体类型的腐败进行打击,还应该从根本上治理权力,“治理腐败的根本思路应该盯住权力,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用法律来管住权力”。


中国反腐直指官员内幕交易

2011年4月6日,广东省中山市原党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与她一起受审的还有3名家庭成员,分别是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和弟弟李启明。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林小雁、林永安涉嫌内幕交易罪,李启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析人士认为,股票内幕交易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但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腐败官员中,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深入头脑,并被运用在腐败手法之中。而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案的查处,折射出中国政府维护市场投资秩序、遏制腐败新动向的决心和力度。

据证监部门统计,2010年1月至10月,中国证监会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涉嫌内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内幕交易42件。在被移送公安局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从2008年的4起到2009年8起,再到至今增长为14起。

遏制腐败亟待加强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在完善监管法规的同时,更要加强执行机构的执行力度。有关专家建议,中国应在立法方面将内幕人员的家庭成员纳入监管范围,便于证监会和公安部门对内幕交易事后控制的追查取证。从源头抓起,缩短信息披露时间,压缩决策链条,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尽可能缩小内幕知情人范围。


高校反腐须消除权力监督盲区

去年一年,安徽芜湖市检察机关查处了当地4所高校工程建设环节贿赂犯罪案件38件,13名副处级以上干部落马,其中一些人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教授。

近几年,高校腐败屡有曝光。此次38件案件“祸”起校园工程,既反映了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频发的社会大背景,也与一些高校建筑招标流于形式、监管缺失紧密相关。曾经的“象牙塔”被金钱玷污,教书育人的校园陷入腐败,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更应该予以正视。这些年,国家和各个地方加大扶持力度,高校建设项目骤增,大学早已不是“世外桃源”,而是成了庞大的经济体。但同时,高校自成一体,人权、事权、财权相对独立,决策、执行、监督的制衡机制又没有真正形成,于是腐败事件屡屡见诸报端。

如何根除高校工程腐败这一毒瘤?以反腐经验而论,最根本的就是要形成严密、完备、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最大限度地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监督。高校反腐败,要发挥舆论等各种渠道的监督作用,推行学校事务公开,改变高校“自成一体”、主事者手握大权而无人监督的局面。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主动公布图书馆账目时直言,钱少时腐败不起来,钱多了制度没有跟上来,公开账目就是为了防止腐败。因而,健全高校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程序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反腐败的必由之路。

当然,有了透明化的好制度,如何发挥效力便成了关键。事实上,学校内也有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也有重要项目审查等规章制度,但执行力的欠缺使这些设计成了形式和摆设,监督也就进入了盲区。从这方面说,如何做好制度衔接、发挥实效,形成刚性执行力,仍有待各方努力。

安徽处理的这一系列高校工程腐败案件说明,如果权力运行黑幕重重,那么有多少校园工程“上马”,就会有多少人“落马”,就会出现让“99%的履职毁于1%的贪欲”的情形。所以,高校反腐只有少些权力监督的盲区,才能真正让校园更加洁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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