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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大灾之后频现腐败?

guandaobaijian 2011-06-24 17:52:56 编辑组稿/毕晓宁 总第102期 放大 缩小

 

贪污腐败罪大恶极,借灾后重建贪污腐败,大发国难财更是罪不容诛。除了对他们的谴责,我们更应该反思:为何四川地震之后频现腐败,是制度的缺失,还是我们的干部堕落到了置国家和人民的生死于不顾的地步?

部分领导干部居功自傲,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使得腐败趁机而入。这些落马官员曾经为抗震救灾作出了很大贡献,立下了不小的功劳,但是在功劳面前,他们却将国家给予群众的东西占为己有;二是对灾后重建项目缺乏强而有效的监督管理。大灾之后,各种体制机制的执行力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因而重建立监察机关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监管与其他重建工作同等重要。

对于灾后重建,国家应抽调各方面人员,成立一个临时性的统一监督管理机构,对所有重建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定期公布,待重建完成后移交给地方监察机关。

我们的国家已经基本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而大灾之后无大腐,正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谁在拿灾后重建款“刀口舔血”?

据悉,宏达公司去年利润1个亿,作为主营业务的房地产1年利润也有几千万。灾后重建拨款不是被用在灾区民生项目上,反而用在了侵蚀民生利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上,这种挪用对当地民众利益的损害可谓变本加厉。此外,这家房地产公司在河道里搞商业开发,被当地百姓看作是“刀口舔血”,那么,将灾后重建拨款拨给房地产公司,这些胆大妄为的地方官员们又何尝不是在“刀口舔血”?

但从调查中发现,当地政府挪用资金的做法根本谈不上隐秘,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在宏达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就留有三台县工商局写的“备注”:“曾建议该公司不宜将国拨资金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再三坚持有领导签字,有国资委文件及验资报告,要求必须办理。”也就是说,当地工商局官员都知这种做法不妥,但最后为什么还是被放行?

县国资委一个通知,两位县领导大笔一挥,财政局立马大开绿灯。工商部门虽有异议,却无可奈何,正如三台工商局某位官员所言,“宏达公司是国有公司,是政府的,我们能去反对吗?……领导直接说交办,不办不行”。

实际上,对于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监督工作。据报道,审计署派出8000审计人员紧盯几千亿重建资金,审计人员对重建资金的护卫甚至到了“用放大镜挑毛病”的地步。同样在三台县,一段100米的滨江1号路,因路面平整度误差约20毫米,以及石料间隙过大被“点名”。

100米路面的瑕疵都能被发现,但被挪用的9000万灾后重建款,反而却能悄然过关——这提示我们,仅靠审计监督来为灾后重建资金护航,似乎仍然不够。

据报道,对宏达公司注册资本金问题,三台县委、县政府责成宏达公司立即整改规范。然而,一个由当地政府和宏达公司联手制造的灾后重建款挪用事件,只把责任推到宏达公司头上,未免自欺欺人。搞“刀口舔血”开发的虽是宏达公司,但背后离不开当地政府资金和土地的支持,决策人岂能逃脱责任?

汶川地震举世关注,四川灾后重建资金高达数千亿元,这笔钱如何使用,同样为社会所关注。据了解,重建之前,四川当地有关方面就考虑到在资金使用中可能会出现问题,因此,灾区有关部门特别制定了一些制度和纪律以杜绝后患。但即便如此,还是阻止不了某些官员在利益面前放纵一己私欲,社会的关注、法律的严守,都未能抗衡得过官员的贪欲。

还有,比查处更重要的是,借此重新考虑灾后重建资金监管体系的完善,比如,强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向公众公开详细的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清单,便于公众监督举报;让地方人大掌握大笔灾后重建款使用的决定权,通过人大代表投票表决,确定灾后重建款安排的顺序。只有强化地方的民主制衡,再辅之以审计监督,才能最大程度确保灾后重建款的安全。

警惕权力失守

宏达公司的“整改规范”,就不仅是一件公司事务,更大程度上是三台县行政权力系统的“底线失守”。本该惠及灾民的灾后重建款却被“运作”到了房产开发公司手中,灾区居民“嗷嗷待哺”,公司生意却“做得红红火火,利润丰厚”,情何以堪!不管是把坐视河道租给企业开发,还是灾后重建款被“运作”成企业注册资本金,都是权力失序、权力合谋的结果。要说整改,最需要整改的就是这种权力的肆意妄为,只把板子打在宏达公司的身上,显然是避重就轻,掩盖主要矛盾。

这种权力失序,具体而言缘于“暗箱财政”。以拨给宏达公司的这9000万为例,本是国家财政拨款,可层层拨款到了绵阳市三台县这里,就被擅自拨给了宏达公司。如果财政不是暗箱操作而是公开运行,如果财政拨款有一套严谨的程序而非凭长官意识,那么,断然不会因为“领导交办”,就将原本用于灾后重建的拨款用于企业发财,也断然不会因为一些“压力”就将9000万公帑装入企业腰包。看起来只是“违规”,“整改”一下即可,其实背后有着匪夷所思的制度逻辑——财政不是阳光化、公开化,而是暗箱化;财政不是按需分配,而是按领导意志分配。

灾后重建款、赈灾款、工程移民款被挪用、贪污的例子不一而足,甚至曾有地方财政局副局长挪用救灾款给儿子炒股。这些财政资金的挪用、滥用、乱用,压根就不是“整改”几家公司就能奏效的,要说“整改”,那就该对症下药,“整改”一下财政体制和权力生态。否则,下次就不是把财政慷慨地拨给政府公司,而是拨到私人腰包里了。

当今许多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其实都指向同一原因,人民监督政府刻不容缓,如果在此问题上还有所犹豫或迁延,腐败将难以遏制,公共资源将继续被侵占,严重的还可能影响改革发展的前途。

人民对政治的参与活动以及对政府的监督行为,常常被强调要“有序”进行。按照一定规则,在程序范围内参与政治、监督政府,本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就是说,只要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方式或途径,比如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等等,都需要被激活,人民都可以使用。假如片面理解“有序”,甚或以有序之名,行限制之实,最终会使人民监督不了政府,权力运行可能处于一种无有效监管的状态。

政府内部监督不可或缺,但它无法替代人民的监督。只有人民的监督,才可以形成一种普遍压力,让政府权力规范运行,道德教育、廉政教育等辅助手段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落实人民监督权,就要求清除监督的各种障碍,解除监督的种种有形无形的限制。

落实监督权不是泛泛而谈,落实首先表现在一个地方的人民可以监督当地的政府,也就是说,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就近地、在当地实现,才是落实。公共事务要公开,对当地公共事务,人大有辩论,质询权、罢免权等人大权力被充分激活,媒体可以报道或批评,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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