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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刑,能不能“视情而定”?

yangguangbianchang 2011-06-24 16:45:14 本刊记者 李璇 总第102期 放大 缩小

 

高晓松醉驾案在“万众瞩目”下尘埃落定,而“醉驾入刑”相关的争议依然在继续。尽管不少人并不能接受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从执法层面来看,也有人认为“醉驾一律刑罚”显得过于匆忙草率,司法层面的考量还有欠妥之处。

同时网络上也开始有了争议。有观点认为,此举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但也有人表示对此表示赞成,认为这项法规早就应该调整,最高法及时出面解释,是实事求是的表现。

高晓松获醉驾最重刑

日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造成4车追尾事故,被控危险驾驶罪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

当日,高晓松被带入法庭。法官核实完身份后,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法官问道,“你是否自愿认罪?”高晓松平静地回答:“我愿意。”随后,高晓松描述了事发当晚的情况,他先是在昆仑饭店和两个朋友吃饭,三个人喝了一瓶白葡萄酒。晚8时之后,和另一名朋友喝了一瓶威士忌,“我感觉不能开车,叫了代驾。”高晓松说,等了20多分钟,但代驾一直没来,酒劲上来之后,丧失了基本判断力,导致酿成了大错。

高晓松承认,他开车时已经不够清醒。但是他的朋友为他辩解,表示高晓松当时和平时没喝酒时一样,“他(高晓松)酒量很好。”在法庭上为高晓松辩护的律师,提出认定高晓松醉驾的检测报告存在瑕疵为其辩护。说到这里时,高晓松在庭上打断了高明律师的话,“高律师,我已经认罪了。”高明律师说,高晓松坚持认罪,已经在良知和道德上完成了自我判决,灵魂上自我救赎。在自我辩护中,高晓松出示写有“酒令智昏,以我为戒”的字条,并表示愿意做义工宣传不要酒驾,愿意最大限度赔偿当事人。

在休庭5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检方表示,高晓松3倍醉酒驾车,行为社会危害大,不属于“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全国多地刑拘“醉驾第一人”

中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已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实施的首日,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杭州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

北京: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当被问到是否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时,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与李俊杰同行的朋友一直在向交警求情:“就这么点事,让他认个错您就把他放了吧。”直到清晨,渐渐清醒后,李俊杰向民警表示:“我知道我错了。”

南京:醉驾入刑第一天,全省各级交巡警部门组织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南京多名交警设岗查酒,0:25,一名姓徐的男子被查出醉酒驾驶,在随后的抽血化验中,酒精含量显示为108.5mg/100ml,这也是新政之后,南京查出的首例醉驾。

重庆:重庆一包工头廖某酒后送同样醉酒的朋友回家,被警方查获。据悉,沙坪坝区西永交巡警平台民警在西永大道设卡检查酒后驾驶时,包工头廖某被查获。检测发现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29.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廖某酒醒后不安地说:“有人说,我如果不是老实地交代自己喝了酒,可能警方就查不到我,是老实害了我。但我还是觉得要怪就怪酒,是酒害得我失去理智,平时的交通法规学习和喝酒不开车的警训完全是白学、白记了。”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成为重庆市醉驾入刑第一人。$nextpage$

杭州:淳安一男子李某,因醉酒驾驶被警方查获,他因此成为“醉驾入刑”后杭州市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已被淳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经查,该男子姓李,是在KTV聚会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的。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就面临至多6个月的拘役。

成都:成都交警出动550名警力,在全市40余处餐饮娱乐场所、主要路口路段展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清查行动,共查获1例醉驾和4例酒驾。醉驾入刑当天零时40分,在蜀金路西单商场路口,一辆南充牌照的黑色捷达车接受检查。司机蔡钦承认自己开车前喝了酒。经吹气酒精含量测试,蔡钦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达188毫克。根据道法新规,已属醉酒后驾车的刑事违法行为。对于醉驾1日起入刑的变化,他并不清楚。

深圳:深圳交警局在深圳全市范围内设立查车点,封锁部分主干道逐车检查。实施的首日,记者随警行动看到,在深南大道、北环路、滨河大道等深圳主干道内,交警都已设立查车点。利用车辆在等候信号灯期间,交警逐车对司机进行测试。凌晨0时57分,一辆小车从罗湖向西村转入深南大道时,交警截停进行测试。经测试,司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交警立即把司机带回局里调查。记者从交警局了解到,首位涉嫌醉驾司机是香港人。这名港籍男子自称不清楚醉驾会被刑拘。这也是新法实施后,深圳查获的第一位醉驾者。

广州:实施的首日,广州交警凌晨时分开始在市区多个路段设置查车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交警部门共检查车辆超过4000辆,查获8名酒后驾驶司机,其中一名31岁的本地周姓男子成为新法实施后的广州醉驾第一人,他身体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29.8mg/100m,已被执行刑事拘留。

支持方

观点1、醉驾事故同比下降是实效

出台一条法律不容易,要保障它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正效应,减轻负效应。如果说,“醉驾入刑”是对社会安全生存环境的保护和承诺,那么,醉驾入刑的措施也是对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尊重和正视。这也是法治精神应有之义。

据公安部交管局5月份的统计,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和震慑力度,醉酒驾驶危害性以及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越来越多的群众认知,在公安机关持续保持酒驾整治力度的情况下,查获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明显下降,法律教育和警示作用初步显现。

所以,与其把口水战集中在“醉驾是否就是犯罪”上,还不如把眼睛关注在实际效果上。看看醉驾入刑是不是真还给我们一个安静宁和的生活环境了。应该说这一措施还是具有实效性的。

观点2、量力而“刑”不为过

因为一次酒后驾驶,就要被判刑,人生档案从次留下一笔不光彩的记录,对这些当事人来讲,确实“冤枉”了些。况且他们的受刑,能否真的在社会上起到理想的警示作用尚可未知。而高法能够意识到这一政策的弊端,及时刹车,强调要对酒驾者视情节轻重而“刑”,确实是件值得称谓的事。

在酒驾入刑这一政策实施前,交警部门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能算弱,除了拘留外,还会吊销驾照半年。对于一个有正常生活需求的人来说,这一惩罚绝对够重,但是却依然难断酒驾之风。同样的道理,如今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将醉酒驾驶者统统判刑,本质上还是想达到“禁酒”的目的。

虽然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刑罚更不能从根本上终止犯罪。但对于那些醉酒驾驶的司机,公安机关确实该做出处罚,同时也有视情节轻重而定的说法,但如果不能将他们“一棍子打死”,也很难达到了维护法律警示作用的目的。

而对于那些醉酒驾驶的人来说,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酒驾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驾车撞人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高法及时出台强调要对酒驾者视情节轻重而“刑”,还是恰当的。$nextpage$

观点3、醉驾“行为犯”判刑合理

许多市民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酒驾车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慎入罪’的观点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难免会纵容‘酒司机’的侥幸心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中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吉林省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革表示,醉驾入刑属于过失行为,在认识因素方面,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认为没有实现的可能性;意志因素方面,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为的行为。

“不管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对公民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都要基于一定时期的需要,出于对更广泛的保护。对违反这种限制性、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处罚,则要和该类行为的频繁程度、危害性相适应。”李文革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增加,醉驾行为变得趋于频繁和普遍。通过行政法、刑法加重处罚,是非常合理的。

反对方

观点1、“情节轻微”何来标准?

“醉驾入刑”必须要从严从重,让酒后驾车真正成为司机的高压线,触碰不得。醉酒驾驶的司机由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处罚的新规定实施尚不足半月,俨然就有声音来讨论,此举过严,是否为时过早?

惩罚罪恶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如今,醉酒驾驶,既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就无从谈起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既然是醉酒驾驶,那么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肯定超过了80mg/100ml。饮酒至此,又何谈情节显著轻微?

政策既出,就应该严格执行,否则又与纸上谈兵何异?情节显著轻微不入刑的事例若开,势必会有无数个醉酒司机,托人找关系,将总有一些人会利用这样那样的漏洞,把自己的醉酒驾驶倒腾成“显著轻微”。

到底怎么评判轻微与否,法律无法将所有的特定条件囊括,那就只有凭借执勤民警的个人判断。“危险驾驶罪”的前提在于严格执法,如果交管部门松松垮垮查醉驾,相信一年到头也没有几个因为“危险驾驶罪”受罚的。如此一来,即使铁的条例也会无法执行。

北京一名交警说,“也许被查获时神智还清醒,但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

观点2、法律模糊成“纸老虎”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认为,“醉酒驾驶”行为是“是或否”的问题,而非“轻或重”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将其入罪,本身就意味着明确将其排除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外。也即,刑法修正案认为“醉酒驾驶”本身就并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时再用第13条说事,从逻辑上构成循环论证,从法理上构成司法对立法的僭越。

“醉驾入刑”观点从提出到被刑法“承认”,一直在众多人的关注中进行。伴随而来的,是交警的严厉打击和那些“老牌”酒司机们的噤若寒蝉。如果不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在没有情节轻重衡量标准的情况下,打击醉驾的“利刃”也就成了打在身上不疼不痒的“纸条”,只能看看而已。

在交警、检察院乃至法院的严打之下,仍然有人正在威胁着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在此时“松了口”,以情节是否严重判断是否该入刑,“醉驾入刑”还有何用。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只有拘役并处罚金,没有“管制”、“或处罚金”、“依情节”的字眼,说明立法本意也是要严厉打击醉驾行为,不给以自由裁量的余地。在没有对“情节轻重”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提出“醉酒驾车不一律判刑”的说法,公检法三部门都会因此而无法对醉驾行为做出迅速坚决的判断,这也就等于给予醉驾巨大的生存空间,助长了侥幸心理的滋生。$nextpage$

观点3、社会治安处罚不能用刑法

一直反对醉驾入刑的资深律师张培鸿发出感慨,支持酒驾入刑的论者,迷信刑罚的威慑力,强调“乱世要用重典”。“或许最近10年的交通事故比10年前要多了很多,然而机动车的数量无疑增加得更多,没有证据支持均车事故率呈增加的趋势。同时,刑罚的威慑力倘若不是伴随着严格的执法,也不会有真正的威慑力。一个再好不过的例子,就是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危险驾驶罪这才施行不到10天,他就没有被威慑到。”

还有人认为不严惩酒驾就是对特权者开绿灯。“就因为发生过富二代酒后肇事的案例,就一概推断所有驾车者都是‘权贵’?当今中国,真正的权贵,有谁没有专职的驾驶员而自己开车?那些压力日大、嗜好酒精、终日买醉浇愁的人,倒有很多是开上车不久的白领。因此,我依然不赞成危险驾驶罪这条法律。法律缺乏明确性,比没有法律还要糟糕。”

而且,酒后驾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酒后开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一定要有所区别,不能把属于社会治安处罚的事件用刑法来处罚。

国外如何界定酒后驾车罪?

至于如何确立法定的“酒醉状况”和“有酒味”,很多国外做法相似,以测量呼吸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准,但以何种含量为门槛,各国均有不同规定,如瑞典为0.02%,日本为0.05%,德国0.03%,美国0.08%,而中国则是0.2%,宽松程度是日本的4倍、瑞典的10倍,美国的近3倍。有的国家甚至“酒精零容忍”,如巴西。

美国:司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无条件吊销其驾照,并将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住院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在洛杉矶,酒后驾车若被发现,除受处罚外,还要花费300美元在车内安装一种电子装置,这种装置对酒味非常敏感,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就发动不起来;在哥伦比亚,交通部门会强迫违章的驾驶员看一套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片;在加利福尼亚,对酒后开车的普通处罚是罚款、罚扫大街等,若罚后照喝不误,便去参观城内的停尸房,让他们看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英国:酗酒开车的初犯驾驶员,吊销驾照1年;在10年内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在10年内若3次被判酒后驾车罪名成立,法院将对他的屡教不改判吊销驾驶证109年;酒后发生事故者将终身不能开车,经济上还将受到重罚。

日本:日本2008年通过的新道路交通法规定,除了对酒驾者本人处罚外,还新设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的罪种,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要受到罚款。日本一宫市曾创下酒驾罚款记录,一辆酒驾小轿车上乘坐了5个人,司机被处以30万日元的罚款,对明知司机喝过酒但还是让他开车的车主罚款30万,对明知司机喝过酒不但不制止他开车还坐上车的其他4人每人罚款20万日元,罚款总额高达140万日元,约合9万元人民币。

最大的争议在于,所谓“情节显著轻微”的“例外”条款,会不会到了地方上成了法律的“后窗”程序?

5月中旬,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该如何理解所谓的最高法“最新要求”呢?其实,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里的所有罪名,都是受刑法总则约束的,即所有的罪名都不可能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反过来说,“情节显著轻微”只是认定犯罪构成的“例外”条件。

再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不需要有“情节恶劣”的附加条件,即只要是醉酒驾驶就构成犯罪。《刑法》总则第13条对“醉驾入刑”的意义在于,不是要将醉驾分成三六九等、只有“严重”的醉驾才入刑,而是进行“例外”审核,将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注意是“显著”剔除出犯罪,比如有人在无人区醉驾,绝难伤害到他人,就可考虑适用这一条。

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都不能偏离立法原意就“醉驾入刑”来说,立法原意在于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

最高法的此番强调,有着慎刑的考虑,但公众的担忧不是没有理由的。所谓“情节显著轻微”的“例外”条款,会不会到了地方上成了法律的“后窗”程序?更大的“执法空间”,意味着更大的寻租空间?有门路的醉驾,都是“显著轻微”;没有门路的,一定严办呢?若导致此种结果,那么逝者的鲜血和我们当初的呐喊,就算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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