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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意与民意的死刑之辩

yangguangjujiao 2011-06-24 16:40:47 文/沈彬 编辑/堇钰 图片/百度 总第102期 放大 缩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许多议论之声。公众更是根据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而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这不难理解,在一个素有“治乱用重典、杀贪平民愤”传统的国度,“死刑”俨然是最后也是最严厉的震慑——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

当然,理越辩越明,两种意见的碰撞与博弈,恰是推动刑法进步,理清贪腐状况的绝好途径。

争论点一:量刑不一

官意:欧盟国家几乎废止了死刑,美国虽然有死刑,但几乎只能适用在杀人罪,欧美没有贪官被枪毙的。

民意:对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差距不够大,弱化了对“大贪污犯”的威慑与惩治作用。而且没有可以具体量化的指标,这可能是受贿数额特大的贪官得以逃脱死神的“救命符”。

案例:

回顾一下近些年的贪污腐败案例,当中的一些判罚便往往让公众有些“摸不着头脑”。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55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牟利,1999年8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追缴的港币1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高档电器、数码照相机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他是建国后因经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个副部级干部。

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1996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2005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胡长清,在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和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另有161.77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胡长清案是建国以来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因腐败的严重经济犯罪而被处死刑的第一案。

韩桂芝,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1993年至2003年期间,韩桂芝利用担任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牟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余元。2005年1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田凤山的受贿金额比徐炳松多了近十倍,但是他们却同样落得了“无期徒刑”的下场,韩桂芝的涉案金额比胡长清还要多,但一个是死缓一个是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2009年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也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

2010年初,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关照有加”,其中特别提到要“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质疑:

贪官死刑废留之争已经毫无意义,如果有法律不依的现象得不到认真关注和严格遏制,同样也会为贪官免死提供法律上的各种便利。

著名学者赵冷暖毫不留情地指出:“在一个非监禁刑(在中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会超过40%的国家,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比率居然高达60%以上,这哪里是人道主义,分明是特权主义!”$nextpage$

而且,《刑法》规定的“特别严重”,没有可以具体量化的指标,这可能是受贿数额特大的贪官得以逃脱死神的“救命符”。

首先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判处死刑的标准日益提高,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越来越多。在公众看来,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降低,原来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而现在许多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往往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15年有期徒刑,这让公众很难理解。其次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比率逐年上升,轻刑化趋势日渐明显。从一些法院的统计情况看,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60%至70%左右。再就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失衡,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如同样是受贿行为,有的数额近千万元,有的数额仅十几万或几十万元,而量刑结果相差不大。

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尽快地修改、细化,以压缩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中国刑法对绝大多数犯罪的量刑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有的幅度还较大,这就给法官量刑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由于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修养不同,对同一法律的理解也会有差异,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相同而判决结果却差异很大,或者数额相差甚远而判决结果却相差无几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尽快地修改、细化,以压缩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正。

针对这类问题,从200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工作进行调研论证,2008年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并从2009年6月开始在全国法院逐步实施。但是,量刑规范化工作目前仅涉及15个罪名,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所以,从立法和司法角度统一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就成为必然趋势。张立勇建议,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进一步细化、明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相应的量刑格,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使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同时修订刑法总则,将有期徒刑的刑期提高至20年,根据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不同数额、情节确定不同的量刑格,使其更好地与无期徒刑相衔接。

争论点二:引渡难题

官意: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目前,全世界的文明国家要么完全废除死刑,要么严格限制。全世界一半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5%的国家,只在军事犯罪和战争犯罪中规定了死刑;另有20%的国家虽然仍有死刑规定,但近十年来也没有执行过。总体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少数,实际执行死刑的更是少数中的少数。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属于顺应潮流之举。中国与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对“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异议。

民意:即便废除死刑是大势,在现阶段选择性地对某些人群、某些罪行不适用死刑,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也是不合适的,在受惠群体是官员的情况下,就更不合适了。法律如果有两副面孔,对官员慈眉善目,对无权势者金刚怒目,那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了。

案例:

2006年3月3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多少呢?4.82亿美元!有细心人将其换算成人民币,是40多亿元!竟然只判了区区12年有期徒刑!据中国法学专家解读,这是跟美国“妥协”的结果,当然,也是余振东自己“讨价还价”的结果。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江门中院宣布的对余处以有期徒刑的期限恰好是“12年”。

质疑:

一种论点认为,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有效防止贪官外逃。中国刑法要贪官死,贪官就先往能免死的国家逃。裸官现象就是最好的明证。这个理由看似有理,却未必站得住脚。贪官何以要贪?多半不是为了慈善,而是为了自我享受。即便国内废除了贪官死刑,总还有死缓、无期、有期等各色刑罚。没有哪个贪官愿意承受这其中的任何一种刑罚,哪怕只是没收财产。如果说废除贪官死刑可以方便引渡外逃贪官的话,赖昌星就是一个反证——在中国已明确承诺不判处其死刑之后,赖昌星仍然借助于他国司法体系继续在加拿大“赖”活着。赖昌星虽然不是贪官,但他这种心理代表着多数贪官的想法。逃都逃了,想要我主动回来受刑,岂不可笑!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特别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从轻判决似乎符合“国际惯例”和现代司法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不少国家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取消贪官死罪”在国际上差不多已经成为了一个“基本常识”。

但是,更应该看到,死刑判决,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发挥惩处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如果防范腐败的机制健全,极少有官员腐败,人们自然不会对腐败分子如此痛恨,以至于群情汹涌恨不得“杀之而后快”;如果查处腐败分子的机制健全,能够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则官员基本上不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则在腐败分子没有“容身之地”的情况下,也就不必要用“杀鸡儆猴”的办法来震慑腐败分子。这是“取消贪官死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惯例”中“取消贪官死罪”的现实基础。

中国腐败案件高发的现象目前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诸多情况表明,当前的反腐败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查处贪腐案件力度还不够,侦查贪污受贿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况下,对贪污腐败案件的审判,还必须充分发挥其震慑犯罪的功能。这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希望对贪官从严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一味地依照“国际惯例”,以对贪官从轻量刑,并进而“取消贪官死罪”,这不仅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也与人民群众的反腐愿望背道而驰。

争论点三:替代刑罚

官意: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认为,根据实践情况,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的危害相当大,应该从严处罚。除了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还要在经济上处罚,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民意:现任山东大学校长的徐显明委员建议:“如果要对贪官污吏废除死刑的话,一定要有一个与死刑刑罚效果相适应的另一种刑罚方法来代替,比如说以让社会可以接受的不被减刑和假释的无期徒刑和30年有期徒刑来替代。总之要有一种比死刑更有恐惧感和受惩罚感的替代方式。”

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一组数据表明: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已经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2007年5月22日新华网)。《检察日报》也曾报道过一组数据,法院对贪官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刑和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再有,就是判决以后的刑罚执行。一个凸显的情况是,一些贪官被判刑后,他们的“保外就医”受到社会质疑——判了刑,他可以不在监狱里呆着!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轰动一时的“周北方案”就是这种情况。曾任首钢集团一家子公司总经理的周北方,因为行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因行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能主动坦白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而2009年《瞭望东方周刊》报道称,周北方“在监狱服了几年刑以后,有一天,有人在某场饭局中突然又见到了周北方,后来大家方得知周北方被保外就医,又活动在社会上了。”

质疑:

贪官要免死,是不是应该先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曾经被称为“填补中国刑事立法罪名上一项空白”的罪名,屡次在官员腐败案中备受质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使腐败案件中涉罪官员所谓“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和主动交代问题情节”等在逻辑上留下瑕疵。新加坡《反贪污法案》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值得借鉴。其他刑罚要具有与死刑同样的恐惧感和震慑力。有一些贪官“判三年,缓三年,风风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现贪官坐牢如“疗养”,外面有人打点,里面没吃啥苦,还治好了“三高”。尤其是贪官减刑、保外就医问题是公众反映强烈的热点。$nextpage$

争论点四:死刑威慑

官意: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中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而实际上,因贪腐获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更常见的是,几千万、上亿不过是无期、死缓而已。因此,对贪腐用死刑威慑仅具象征意义。治贪之目标,只能靠制度性预防而不是死刑来达成。

民意:死刑对贪腐失去威慑力,最该怪的就是司法实践对贪官量刑过轻。死刑的设置本意是增加贪腐的成本。而且,为了治贪,制度性预防和死刑并不矛盾,前者是第一道防线,后者是最后一道防线,两者是互相补充和强化的关系。因此,死刑威慑力小、制度性预防更重要之说,是可疑的。

案例:

郑筱萸,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2007年5月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他的绝笔是:

当一审判处我死刑时,我的第一反应是震惊,不是一般的震惊!我是部级官员哇,我没有直接杀过人哪!我的第二反应是不服!我认为量刑过重。

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舆论却是一片的叫好声,大家咬牙切齿地鼓掌欢呼。这引起了我的反思。我为什么会激起这么大的民愤?原来是我这个部门太重要了,我这个岗位太重要了,我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虽然没有亲手杀人,但由于我的玩忽职守,由于我的行政不作为,使假药盛行,酿成了一起又一起惨案。这个账我是应该认的。

……

明天我就要“上路”了,就要到另一个世界去了,我现在最害怕的是,我将如何面对那些被我害死的冤魂?我祈求他们能够原谅我、饶恕我,我这不已经遭报应了吗?

质疑:

说死刑没有威慑力或威慑力很小很可笑。贪官之所以贪,是想利用更多资源过上更好的生活,他们对生活的期望值更高,所以他们比常人更怕死。尤其是从纪委录制和编写的材料中我们得知,很多贪官得知自己被判死刑后,有下跪求饶叩头如捣蒜的;有痛哭流涕捶胸顿足的;有浑身瘫软走不动路的;有吓得当场晕厥的……应有尽有,丑态百出,与他们在位时的形象形成巨大反差。而且坊间也传说,很多贪官一审被判死刑后,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表明自己的“悔改决心”,争取“宽大处理”,有的已经达到了死乞白赖的地步。这说明死刑的威慑力非常之大!他们之所以要冒险是心存侥幸心理,想着自己“艺高人胆大”,可以比司法人员技高一筹,于是便在这种侥幸中,努力实现自己较高生活的期望值,不义之手越伸越长。

争论点五:社会危害

官意:刑法最古老而自然的来源,无非“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意义在于以法律救济代替私人报复。官员贪污贿赂,一般并无特定的受害者,其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有限。贪污罪可处以死刑,只是迎合了民众对贪腐的同仇敌忾之心,但法理上看常常超过必要程度的暴力。

民意:贪腐必然伴随公权力的寻租,其社会危害往往大于个人犯罪。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期间,一年狂批上万种新药,药价飞涨尚在其次,真正的新药研发更成为笑话。浙江湖州乡镇干部截流私分汶川地震捐款,更加是谋财害命。公权力滥用之危害既深且广,非一般私权力之滥用所可企及。

案例:

“今天你洗脸了没有”这句近于“你吃了没有”的问候语,此前在数十条河流汇集而水源丰沛,有着“关中水龙头”之誉的陕西省宝鸡市流行。这要拜宝鸡原市委书记庞家钰所赐——正是由他出任总指挥长的冯家山水库引水工程,自1998年竣工后就成为该市弃不得、用不起的“鸡肋”——10多年间,竟发生了11次爆管。前8次爆管,仅维修费就达1100万元。而进入2008年12月份,又接连发生了3次爆管!人民生活受到极大的困扰,连盥洗都成了问题。

是技术失误吗?否。当年,宝鸡市城建局副局长郭秀军在给庞家钰送去30万元后,就被委任为冯家山引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上任后的郭秀军,又将原本预算1.5亿元的工程款追加到3.1亿元,再将工程分包给几个心腹干将经营管理。他们为了从中渔利,便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把一个涉及近百万人生活的“惠民工程”做成了“害民工程”。

质疑:

由此可推想,全国范围内更多的贪官,给国家和纳税人带来的损失更不知凡几。这几乎是一个不用回答的问题。前些年阮直先生的文章《我发现了一个新的增长点》,大意是,要想推动国家经济增长,只须加大反贪力度,因为每发现一个大贪官,就可以从其家里起获巨额赃款上交国库。此种写法固然不乏黑色幽默,但与起获的赃款相比,他们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又何止成千上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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