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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对贪官太“仁慈”

yangguangjujiao 2011-06-24 15:49:34 编辑组稿/堇钰 图片/百度 总第102期 放大 缩小

 

一段时间以来,公众对于贪官的量刑过轻以及是否免除死刑问题,反响极大。《法制日报》报道说,中国“一把手”犯案比例超过50%。为什么中国贪官就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而且一茬比一茬“旺盛”?通过对古今中外惩治腐败的法律研究,编者发现中国历史上和国外都“治贪严于治盗”,中国现行法律对于那些贪官大人们,太“仁慈”了!

与盗窃犯的量刑相比

根据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要比盗窃罪轻得多。其实,贪污受贿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就用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样性质的犯罪,对贪污受贿罪网开一面,过分偏袒,这不但是立法的不公,也让贪官胆子大了起来,因为“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成本和风险变小,一旦有了机会,就跃跃欲试。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12年至13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13年至14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14年至15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这就是说,盗窃500元就构成犯罪,盗窃3万元以上就可能被判处死刑。以对盗窃犯的如此量刑,如果比照对于贪官的量刑,中国的法律对他们真是“太仁慈”了。

中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罪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简单地说,贪污受贿5000元才视为犯罪,10万元以上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从《刑法》规定的最低实刑上看,百姓盗窃500元就可能被判处3年的徒刑,官员贪污受贿要5000元才有被判处2年徒刑的可能;百姓盗窃3万元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官员贪污受贿10万以上才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官盗5000元才违法,民窃500元就要坐牢。这只是立法上的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也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也承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贪污受贿)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由此可见,中国不但在立法上偏袒贪官,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对贪官大发慈悲。$nextpage$

从实例来看,2010年中国的反腐风暴依然在继续,伴随部分省部级官员相继落马的同时,也有12名省部级贪官相继领取一审有罪判决。根据公开资料,在这12人当中,既有央企高管,也有地方党政领导;既有政法系统高官,还不乏人大、政协要员。在各自的判决中,12名获刑的高官均犯有“受贿”罪;9人被判处“死缓”,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比如,建国以来首名落马的省级纪委书记王华元,他因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案件处理、逃避抓捕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71万余元,最后被判处死缓。如果按王华元的贪额,那么就能判处51个盗窃犯的无期徒刑。而在这12名贪官中,王华元的贪额还不是最高的。最高者竟达数千万元,但也没有领取死刑,如何相比?

盗窃犯与贪官为何具有可比性?其实道理很简单,他们其实就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力,盗窃国家的钱财。而且这样的人都是坐在党和国家给的位子上明抢暗夺,他们比《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犯更恶劣,更应处以重刑。

所以,如果不能对贪官的量刑,像对一般盗窃犯那样明确界定,并以“从重、从严”的角度定制法律,还是如此“仁慈”,那么反腐败要取得决定性胜利,谈何容易?如果按盗窃犯判刑类比,500元以上就得判,15万就得判无期,那得有多少贪官该缩手?

与封建王朝的法律相比

死刑差不多与中国人的历史等长,中国关于死刑的记载最早出现在《夏书》,里面提出三种罪要判处死刑: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昏”指抢劫,“贼”指杀人,“墨”就是贪墨之罪。所以,中国最早的死刑对象包括了贪官。

在魏国的《发经》中,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就提升到了死刑的地步,并在数额上有了具体规定,“24两以下不处死刑。”

魏晋南北朝时,反贪的法律一度非常严酷,“律枉法十匹,义赃(不枉法受禄)二十匹大辞(死刑)”。到北魏太和八年,定赃一匹,枉法无论多少皆死。

而在唐早期,10两银子为贪官处死的标准,唐太宗曾经为7钱银子、相当于100多元人民币杀人。

宋元在历法上都袭承唐律,但是宋代优遇大臣。宋朝初年,赃满五贯、按粮价折算不到1000元人民币处死。而到宋朝第三代真宗赵恒手里,流放海岛代替了死刑。六七十年后,流放时脸上不再刺字,也不再杖责。到后来,流放都取消了,只给行政处分。元朝时对受财枉法罪干脆取消了死刑。相对而言,宋元两朝后期贪污都比较严重。

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大概是接受了宋元灭亡的教训,开始整顿吏治,重新恢复了死刑。官吏赃至60两以上“斩首示众”,受赃不足百贯“凌迟示众”。朱元璋甚至还专门设立了整治公侯的《铁律》,“永嘉侯”和“祖壳侯”都曾因贪腐被召回北京,“鞭毙朝堂”。

清代更是重写了明代的历史。顺治三年和雍正三年分别颁布了两个《大清律集解附例》,严肃官吏。

封建王朝的法律不仅严肃贪官,更是在官员和百姓的量刑上突出对官员的严苛。纵观旧中国腐朽的封建王朝的法律,也是把盗窃和贪污受贿作为一个罪名,但对监守自盗(贪污)的量刑要比一般盗窃严厉得多,在《唐律》、《明律》和《清律》中,都规定监守自盗(贪污)量刑严于百姓的盗窃。《唐律》规定,监守自盗(贪污)比普通百姓的盗窃加两个量刑等级。《清律》规定,普通百姓盗窃50两笞80,监守自盗(贪污)一两以下均笞80;百姓盗窃80两被绞死,而监守自盗40两就杀无赦。

同种性质的犯罪,清朝对官员的量刑是普通百姓的50倍,也就是说,普通百姓盗窃50元被判处80年徒刑,官员贪污1元就要被判处80年徒刑。在死刑的适用上,清朝法律规定,普通百姓盗窃80元被判处死刑,官员贪污40元就要被判处死刑。

通过与旧中国腐朽的封建王朝的法律对比,可见中国现行的各种法律,都似乎给贪官特别的关照。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

国外一般把盗窃罪和贪污受贿罪合并成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并且财产来源不明罪照此罪量刑。在国外,官员犯此罪所受到的惩罚也要比百姓严厉得多。

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1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那公务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被判处8年的徒刑,道理很简单,这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公务员的基础上再翻一番。

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

在加拿大,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

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对贪官的刑罚显得过分宽容,中国对“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更是奇轻,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国刑法一般把“财产来源不明”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论处,因为不能说明其来源,肯定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不是偷,就是抢,要么是贪污所来,要么是受贿所得。

与外国相比,中国对公务员的日常管理最宽容放任

外国除了用重典严惩贪官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约、监督公务员的言行和财产状况,防止其堕落到腐败的深渊,相比之下,中国缺乏这方面的立法。早在1989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这个法律至今尚未出台,其原因显而易见。虽然发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也只流于形式,没真正施行起来。到目前为止,中国庞大的公务员系统竟没有任何廉政法规,所有公务员处于自由放任状态,缺乏日常监督与规戒,这是腐败愈演愈烈的另一个原因。$nextpage$

美国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规定,包括总统在内的所有立法、司法和行政公职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家庭财产,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材料对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供虚假信息就是犯罪,可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和5年监禁。公务员利用其公务身份参与经济活动要被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处罚和2年以下的监禁。美国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还规定,公务员接受的礼品其市场价格不得高于20美元,一年内从一种渠道所接受的馈赠不得超过50美元;禁止向上级赠送礼品或向比自己工资低的雇员索要礼物;对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赠送的价值100美元以上的礼品,必须在60天内交公,违反此规定者,法院应判处按违法所接受物品的估价金额并另加5000美元的罚金上缴国库。在美国,还有公务员访客登记制度,总统也不例外,供人民监督官员的活动,一旦发现了有腐败行为,立即查处。美国2009年破获的一起腐败大案震惊全国,中国人肯定以为涉案金额至少要几十亿。这个震惊全国的腐败大案的涉案人卡马拉诺市长仅收了25000美元的贿赂,约合17万人民币,这在中国简直就是“毛毛雨”,恐怕单位内部就处理了。

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政府每年发给每个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必须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

法国的《公职总法典》规定,禁止公务员兼任其他有利可图的工作。不管是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都要定期公布自己的家庭财产。2007年5月,希拉克结束12年的总统任职后,按规定公布自己的家庭财产报告,接受司法部门和公众的审查。希拉克卸任总统时家庭财产包括乡村别墅、过户给女儿的小公寓以及艺术品、首饰、标致汽车,还有7万欧元的存款,总价值约为100万欧元。

瑞典早在1766年就颁布了公职人员必须如实公布家庭财产的法律,任何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公务员的家庭财产明细,一旦某位官员的账户上出现了不明进项或不正常消费,百姓可以随时举报。

日本1992年通过的《资产公开法》也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查询制度,任何职务的公职人员收受赠与(包括金钱、物品及其他招待等)或基于职务关系得到劳务报酬,无论数额多少,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上级。

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礼品、宴请、旅游或荣誉头衔均视为受贿,处以罚款和4年监禁,并且终生不得担任公职。芬兰公务员吃请格外小心,喝杯啤酒可以,要是喝杯法国红酒就有可能受到受贿调查。中国驻芬兰大使馆曾在某个新年给芬兰某部门送去一瓶茅台酒、一瓶红酒和一筒茶叶,吓得芬兰官员赶紧用自己的薪金买下这些礼物。

丹麦的廉政法规更加严厉,对公务员旅差费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出差在一天以内,则按小时补贴,在有公共汽车的地方不得乘出租车。为了体现公务员的平等性,除首相(副首相)、大臣和议会主席外,任何级别的公务员住房、乘车、乘船都用一个标准,乘飞机只能坐经济舱。

德国公务员廉政法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15欧元以上的礼品与酬劳上交,禁止收受现金。

韩国1981年颁布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对公务员财产的申报与公开、收受礼品的申报、以及限制退职公职人员就业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俄罗斯2008年12月出台的《反腐败法》规定,各种类型的公务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他们配偶和子女的财产也必须一同申报,申报资料必须在媒体上公开,供人民监督。

从国外公务员廉政法规看,他们把公务员的一切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特别是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不允许公务员有隐匿帐号,定期向公众公布收入和消费明细,任何公民可以查询任何公务员的财产状况,任何人可以举报任何公务员的隐瞒造假行为,这对公务员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由于国外公务员廉政法规比较细化,清楚地规定了腐败和廉洁之间的界限,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毫不含糊。譬如,在美国收礼超过20美元(约135人民币)就是犯罪,就面临罚款或坐牢;在芬兰,吃请超过标准就按受贿罪论处。在中国,官员一顿饭,百姓十年粮,签个字就由人民买单了;官员收两瓶“茅台”,两条“中华”也许被认为是“礼尚往来”,这要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就要被判刑入狱。社会主义中国过分宠惯官员,不但刑罚宽容,平时几乎没有任何监督和制约,与外国相比,中国对所有公务员最宽容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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