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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的贪官缓刑录

yangguangjujiao 2011-06-24 15:46:07 总第102期 放大 缩小

 

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报告透露,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3441件,判处罪犯24406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72人,同比分别上升6.83%、9.41%和11.56%;审结渎职犯罪案件4310件,判处罪犯4302人,同比分别上升8.56%和6.99%。审结率不可不谓高,打击力度不可不谓大。但是,这判决的贪官中,有多少人被判处了缓刑和免刑,缓刑与免刑率到底有多高?2010年,贪官缓刑与免刑率降低了吗?

前几年,《检察日报》有一组数据反映,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另一组数据表明,某省2003年至2006年6月,三级法院对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出的生效判决,3000余名被告中缓刑、免刑以及宣告无罪有近一半;另一省2001年至2006年6月,职务犯罪生效判决涉及的4000余被告,缓、免刑及宣告无罪共占近六成。在职务犯罪缓刑、免刑中,以渎职侵权犯罪缓刑、免刑率最高,数据表明,2005年到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判处免刑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而因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犯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更是高达95.6%。

在公众还在为苏杭的两位副市长姜人杰和许迈永被判死刑拍手称快的时候,国内媒体的统计发现,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部级以上高官虽已超过100人,但因贪腐犯罪被执行死刑的只有5人,即至少95%的贪腐官员获“生刑”。而近3年落马的副部级以上贪官18人,无一人被判死刑。

据此,坊间分析,贪官免死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纵观这些年,贪官被判处缓刑和免刑率比例之高,远远超出普通刑事犯罪,已经为全社会所诟病。

5月9日,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消息传来后,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何亮亮直言:“判死缓这是大家都能够预料的。现在一般情况下,中国的贪官无论贪污的情节多么严重,金额如何的巨大,通常来说不会判死刑。”

深圳原市长许宗衡受贿3318万一审被判死缓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顺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原书记余伟良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宗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许宗衡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于2011年5月9日对其判处死刑,缓刑两年。

山东日照检疫局原局长李华森贪腐近1.6亿被判无期

据公诉机关指控: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被告人李华森自2003年至2009年8月,利用担任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6699.390915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13.4万元人民币的中华轿车1辆。被告人李华森将其中192.559292万元人民币用于公务支出,另6506.831623万元人民币及中华轿车1 辆被其个人占有,共计贪污公款6520.231623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5年上半年至2009年7月,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576.48618万元,大宗购物单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80.4861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华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6520.23162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8740万元给企业经营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80.486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5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华森(正处级)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李华森贪污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6520万元,挪用公款8740万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80万元,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分别被判处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3年和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最终决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可是,“无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判例,也让公众看不明白等式是怎么成立的。

辽宁人大原副主任宋勇受贿1022万一审被判死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朝阳市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23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宋勇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且检举他人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于2011年1月30日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nextpage$

天津市委原常委皮黔生因受贿等终审被判死缓

2010年12月10日,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对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原主任皮黔生的二审裁定,仍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8月13日,沈阳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认定皮黔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一审宣判后,皮黔生提交了上诉状。

判决中涉及到受贿罪的指控包括,1995年至2005年间,皮黔生利用担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天津星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晓华的请托,索取、收受吴晓华财务共折合人民币7551924.47元。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包括,被告人皮黔生在担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与星运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支付人民币2.2亿元购买无实际资产的星运集团股权,造成国有资产人民币2.2亿元的损失。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受贿910余万被判死缓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孙善武利用担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洛阳中泰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义超等9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0.49万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善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善武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孙善武犯罪的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对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善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赌王厅官” 刘信勇受贿判死缓

重庆在“打黑”中查获一名“赌王厅官”,此人出手阔绰,一桌麻将输赢在三四十万;毫无赌技,却成为赌桌上的常胜将军;胆大妄为,为了捞钱受贿3000多万元;铤而走险,赌博敛财参加涉黑组织……他就是号称“重庆第一贪”的重庆市渝北区原副区长、重庆科技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刘信勇。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刘信勇提起公诉,指控刘信勇以赌博获利为目的,长期邀约或参与赌博,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主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收受他人3160万余元贿赂,其行为已涉嫌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

2010年2月2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刘信勇作出一审宣判:刘信勇犯赌博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广东反腐系列案——陈绍基、郑少东、王华元均判为死缓

2010年9月9日,浙江省原纪委书记王华元案一审判决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于作出。法院认定王华元犯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华元主要犯罪行为集中在其广东任内。自1995年5月起,至2006年11月调任浙江前,他先后担任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及省委副书记兼省纪委书记。王华元被认定收受的771万余元贿赂款,主要来自五位商界人士,除被称为“赌王”的连卓钊,还有广东商人张伟明、黄光苗、苏壮强、陈忠良。而895万余元来源不明的财产,指向现金、存款、房产和股票、基金等资产,以及包括名酒在内的实物。

在王华元之前,广东省原政协主席陈绍基、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已先后领刑,且判决结果均为死缓。上述三人虽分案处理,但案情互有交叉,被称为广东反腐系列案。

其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在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间,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一审判决,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在2001年至2007年10月间,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依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因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9年春节,黄瑶担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调整土地规划、职务升迁、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万余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黄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于2010年12月9日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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