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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纠缠下的国企反腐

yangguangjingpin 2011-05-22 14:46:30 本刊记者 毕晓宁/组稿 总第100期 放大 缩小

 

集体腐败多几乎是国企腐败区别于其他腐败的最大特点。

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国企“一把手”权力过大、重大决策独断专行、缺乏有效制度监督是导致国企腐败的重要原因。权力是国有企业负责人贪污腐败的最大砝码。

2005年落马的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总经理聂玉河在接受审查时曾说:“在任命干部上,我的作用很重要,没有我的同意,他们就任命不了,对于我的意见,其他领导很少有反对的。”这样的“生杀大权”无疑为下属的行贿创造了原动力。

体制转换时期的真空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贪污腐败事件的发生,也多伴随着企业“一把手”权力的不断扩大,这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放权让利”。从几乎没有权力到放权让利,国营企业负责人思想观念急剧变化。而随着“放权让利”的不断深入,“厂长负责制”逐渐确立,国营企业负责人的权力极度膨胀,企业违法经营等活动迅速抬头。

1990年中纪委颁布《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8月监察部颁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文件都指向国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此后,股份制改革试点继续扩大。

股份制改革不同于以往的“放权让利”,它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大变革。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保值增值。

时至今日,股份制改革尚未完成,现代企业制度仍未完全建立,恰恰是这一段制度建设的真空,提供了滋养部分国企领导腐败的空间。

林喆认为,国有企业大一统的机制和金字塔形的结构,导致权力高度集中,在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少企业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同虚设,极易形成“一把手”、“一言堂”,最终走向腐败。

纵观国企腐败案,涉案金额高几乎是该类案件的共同属性,少则数十万元,多则上亿元。林喆毫不留情地指出,在国企腐败中,涉案人员往往表现出极强的物质欲望,更加地贪婪。

困于高官袒护

中石油腐败案中一些细节颇为耐人寻味。大庆石化公司储运中心市场部原主任刘永革回忆第一次受贿时说,一个客户送来一条价值1.8万余元的白金项链和一块价值3万余元的欧米茄手表,他想推托但实在经不起亮闪闪的白金和名表的诱惑,半推半就地收下了。

除了涉案金额巨大外,“一把手”落马和极易发生窝案串案成为国企腐败的明显特征。中石油腐败系列案中,涉案人员几乎都是企业或部门“一把手”,而且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中石油工程建设公司一建公司原总经理顾满林一案,引出了一建公司原副总经理付红雁等41人涉嫌贪污贿赂;新疆第三建筑公司原总经理马敬增受贿案牵出11人涉案……

“集体腐败多几乎是国企腐败区别于其他腐败的最大特点。”林喆说,很多国有企业都属于垄断性暴利行业,又得到了国家很多政策扶持,企业资本雄厚,通常可以“感召”中层以上干部,以此形成利益集团,一窝老鼠共同瓜分国有资产,形成攻守联盟,“群蛀”很难被发现,发现时往往是倒下一大批。

“最大的难度就是有高级别官员在对国企腐败进行袒护。”林喆直言不讳,她分析说,“很多国企规模庞大,对国家上缴了大笔利润和税收,对地方经济作出了突出贡献,对一些官员的政绩和晋升都所有帮助,出了问题地方政府或官员自然会三思而行;一些国企对官员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出,如安排官员子女担任中层岗位,享受高薪,反过来官员肯定会对企业有所‘关照’;一些国企的领导人之前确实积极有为,政府给予其‘劳模’等众多荣誉,有些人还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处理起来就存在难度”。

林喆认为,应建章立制切断利益链条,禁止官员家属进入暴利行业;为企业对当地政府捐款设立特别渠道,例如把企业利润、税收总额按比例缴纳到特定部门,经人大同意后方能捐助,以减少企业家与官员的感情往来等。

虽然困难重重,但是林喆还是对国企反腐的前景充满信心。她认为,国企反腐要解决的是制度上的问题。比如国企高管的任命,过去是上级委任,应当变为民主选举,由所有企业员工参与直选,并进行有效监督。她更期待,诸如反腐领域所涉及的财产申报制、亲属回避制、馈赠限额制等能在国企反腐制度建设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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