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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该不该废除?

yangguangbianchang 2011-05-10 21:46:27 本刊记者 李璇 总第099期 放大 缩小

 

近日,药家鑫又成为被提及次数最多的人名之一,这个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去年因为驾车撞人又在伤者身上刺了6刀制造了一桩轰动全国的血案,这次重新成为热点话题人物,是因为今年3月23日,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的公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药家鑫案牵扯出“中国要不要废除死刑”的讨论。讨论热度的升温,又陷进了“支持废除死刑,就是支持豁免药家鑫刑责”的口水仗。这个层面的讨论,因为涉及对社会的看法而容易陷入情绪化。司法审判如何在情绪化的声音中保持独立和超然,成为一个问题。

中国“去死刑化”存争议

2010年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点就是在1997年修改刑法以来首次一次性削减13个死刑罪名。这些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中国刑法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同时,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学者们的研究确证,中国是世界上死刑规定最多,且死刑执行最多的国家,每年处决的犯人数量超过全球其他国家总和。无论是立法环节还是司法适用,始终笼罩着浓厚的重刑色彩。

上世纪80年代“严打”之时,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终被作为政治事件处理。对死刑废除的讨论,也是近几年来才从学界走向公众。1997年,中国刑法迎来大修,如何设置死刑成为立法之重。

当时学界的普遍主张,是要重回严格限制及减少死刑的刑事政策。与之相角力的观点,则是因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而需“乱世用重典”,民众对死刑的普遍认同乃至崇尚也成为一大阻力。多方博弈之下,1997年的刑法尽管没有大幅削减死刑,但终究在立法上刹住了死刑扩大之风。其后的多个修正案,都未再增加死刑。即便如此,中国现行刑法的444个罪名中,可判处死刑的罪名为68个,占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的15.3%。其数量之多,足以引起国际社会的瞩目。

支持方:

废除死刑是为全民谋利

观点1、废除死刑是潮流

死刑废除运动起源于18世纪末。经过200年的发展,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总数的70%。但废除死刑的运动从来不是“一帆风顺”的,它需要社会基础,与社会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众多研究已指出“死刑不能减少犯罪”,但死刑存废的讨论总是与犯罪率被联系到一起。

欧洲是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主要实施地,而其发达的经济水平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是两个重要前提。犯罪学家曼纽尔•艾斯纳尔的一项统计显示,欧洲在近7个世纪以来,每10万人中发生刑事杀人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换句话说,有了低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犯罪率。而许多非洲国家至今依然保留死刑,除了民俗和文化影响外,与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较弱的警力和不稳定的政治环境也有关系。不论从公众心理承受能力、还是废除死刑导致的社会成本来看,安稳的社会环境是废除酷刑和死刑的社会基础。

观点2、死刑威慑力并不大

学界认为:保留死刑是为了利用其威慑力,而死刑威慑力并没有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中国社会存在着对死刑的迷信心理:期望通过死刑有效地控制犯罪,但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

有学者就“严打”与杀人率的变化进行过分析,结论是:“从故意杀人罪的发生率来看,包括重用死刑在内的‘严打’行动,虽然在短期内具有明显威慑效果,但这种威慑效果难以持久。”

对于死刑威慑力的依赖,被一些学界人士冠以“中国人迷恋死刑”的说法,并加以抨击。陈兴良曾表示,“在民意引导上,官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个案上,司法机关在适用死刑时,应当减少对民意的依存度。”

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则走得更远。在一次有关死刑的论坛上,他说,给我一个赞同废除死刑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内就能废除死刑。

相比之下,最容易解决的反倒是技术层面——“生刑过轻”。根据陈兴良调查,字面意义上的死缓、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时前者变为平均执行18年,后者则平均执行15年。

另有不少学者认为,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最长20年的刑罚太过短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种观点在刑法学界颇为流行,有人也提出设立终身监禁刑来逐步代替死刑。$nextpage$

观点3、死刑并不能减少犯罪

著名刑法学家邱兴隆看来,死刑的威慑力是一个伪命题。它跟经济发展水平无关,也和治安环境无关。阮齐林的看法则是:“重刑应该有一点点作用,但是迄今为止,死刑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没有得到证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阮齐林的观点是,在唐朝以前中国几乎没有“生刑”,很少有监狱,惩罚基本都是“死刑”和“肉刑”。但贪腐现象并没有因为刑罚的严酷而减少。

而在唐早期,10两银子为贪官处死的标准,唐太宗曾经为7钱银子、相当于100多元人民币杀人。这种状况到唐玄宗时发生了巨大改变。“到了唐玄宗时期,开始用杖刑取代死刑。不过因为杖刑掌握不好轻重,还是有可能打死人,所以后来多数都采取流放的形式。唐代崇尚佛教,戒杀生。”不过邱兴隆说,死刑废除也只是昙花一现,在唐朝之后的历朝历代再没有出现过。

宋元在历法上都袭承唐律,但是宋代优遇大臣。宋朝初年,赃满五贯、按粮价折算不到1000元人民币处死。而到宋朝第三代真宗赵恒手里,流放海岛代替了死刑。

明朝后期,贪污腐败到达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贪腐数额经常超过几千万两黄金。清代更是重写了明代的历史。顺治三年和雍正三年分别颁布了两个《大清律集解附例》,严肃官吏。无奈到清朝中期以后,仍出现严重腐败。

阮齐林总结说,重刑的作用在各个朝代总是阶段性的,逐渐衰减。死刑并不一定就能带来清正廉洁和社会稳定。

观点4、体现对人权的保障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废除死刑和轻判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根据中国国情,党和国家对待死刑的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1997年修订刑法前后,法学理论界一再强烈呼吁从立法上采取措施,适当减少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和财产性犯罪(不包括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对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正确理解、创制和适用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006年10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该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宣告了自1983年9月以来,为配合“严打”,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将故意杀人等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历史的结束。死刑核准权的收回,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特别是刑事法治建设事业取得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志。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是进一步从立法上采取的重大措施,彰显了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回应了人民群众要求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期待,是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值得充分肯定。

反对方:

延用死刑是现实考量

观点1、八成民众支持死刑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延续几千年的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其中尤其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汉武帝时期死刑罪名多达1882个,而到清朝末年时死刑罪名也有840个。

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

自从30多年前中国开始恢复法律秩序以来,死刑之争论亦有之,但废除死刑的说法还从未这样登堂入室。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

各类调研显示,中国的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还保持着对死刑的认同。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进行的死刑存废问题民意调查,其结果显示95%以上的人反对废除死刑。

随后,由于互联网的普遍应用,普通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在网络中更为明显和直接地反映出来。2003年,对1.6万名网民的调查显示,超过83%的人反对废除死刑,只有不到16%的人赞同这一改革。2008年4月新浪网进行的一项“你认为是否有必要废除死刑”调查中,则有67.2%的网民选择反对,11.1%的支持废除死刑,其余21.8%的网民认为“目前可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对不再适用死刑的,应有真正的终身监禁替代刑罚”。

在2008年完成的“中国死刑改革问题研究”调查中,公众支持死刑、反对死刑、说不清楚的比例分别是:57.8%、14%和28.2%。

观点2、为坏蛋“留活口”引报复担忧

在中国,废除死刑除了将遭遇民意基础上的障碍以外,也有很多法律层面上的技术难题。一个简单却几乎无法被回答的问题是:“那些本该受死的坏蛋”该如何处置?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国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长也不能超过20年;而次一级的无期徒刑也不等同于终身监禁,它的确切含义是“不确定关押年限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力、金钱和司法之间的暧昧关系引起的、“罪犯可以从死刑变无期,从无期变有期,最后逃离法律制裁”的担忧,也让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的专业人士难以轻易对废除死刑予以肯定。

“生刑太轻,死刑太重”是目前刑罚制度的现状。这造成一个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尴尬: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为例,政府本是以从严治吏为出发点、以严刑施以威慑,若彻底废除死刑,这种严惩就无从谈起。$nextpage$

观点3、进一步造成社会不公

所谓刑罚越轻,社会越和谐,这其实放到当今的西方社会才能成立。这些社会本就做到了路不拾遗出不闭户,所以既没必要搞那么重的刑罚,而且民众心中没有怨气,自然对罪犯的心态也更宽容。

而放到另外一种社会,比如中国唐宋明,大家看到了,刑罚越松弛,社会越腐化。当然刑罚越重,也未必就越和谐,但至少越清明。在社会腐化之时,民众对清明的渴望,远胜于对苛暴的恐惧。

在某网站的相关跟帖中,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废除死刑,以下是支持率最高的几个发言,颇有代表性。网友枫林:“我觉得应该加大经济犯罪的处罚。在当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严厉打击经济腐败等案件,就能减少老百姓的仇富心理,就能减少暴力案件的发生。”网友终生傻脱:“应该加大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力度。贪污几千万几个亿坐几年牢。谁不愿意。给我机会,枪毙我我也去……”网友喜上眉梢:“死刑越多约束力越大,废除就是纵容!”总结起来就是,现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现象很多,要严厉打击犯罪才行。

观点4、中国不具备废除死刑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刑一庭庭长黄尔梅在接受访问时表示,“我个人认为,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我们认为这个政策是非常正确的。这个政策的确立考虑了中国目前发展的水平,公众的思想认识程度和社会治安情况,是适合于中国国情的。”

黄尔梅介绍,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中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

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黄尔梅指出,在保留死刑的同时,中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中国刑法严格限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中国还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减少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编者结语:

死刑问题是中国在当今世界上最受诟病的问题之一,有人认为,当今世界上死刑的判决和执行最多的国家当属中国,西方指责中国不尊重人权、滥用死刑,有人甚至以全世界已有近2/3左右的国家废除死刑为例,认为不主张废除死刑有违学者的良心,然而死刑的废除不是振臂一呼就能解决的,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死刑制度的讨论不仅限于司法领域,也关系政治、哲学、宗教、文学等诸多领域。

近年来,西方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以死刑问题为借口,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面对人权浪潮的冲击,中国政府不再沉默,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政府保护公民生命权,加入世界限制、废除死刑的行列,并以《白皮书》的形式回答西方的挑战,对中国的死刑政策和死刑立法作了明确的表述。

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但是,并非死刑规定得越多,犯罪便越少。可见,靠严刑峻法并不能减少犯罪,相反,还可能增加犯罪。中国1997年《刑法》对60 余种罪名规定死刑,罪种过多,反而导致死刑威慑力减弱。因此,在向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循序渐进的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限制死刑,以求在现阶段最大发挥死刑的效能。

死刑问题也许是“法意”与民意的矛盾最尖锐的体现之一。无庸置疑,死刑的受限甚至彻底废除,是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表现。但这个“理想”的实现却是艰难的,也几乎难以超越社会普遍认知水平和现代的司法体系而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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