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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清危”的合法性追问

yangguangshehui 2011-05-10 21:02:42 本刊记者 毕晓宁 总第099期 放大 缩小

 

今年8月,深圳将举办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这是深圳建立特区30多年来首次举办的世界性活动。为确保大运会安全,深圳警方开展“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此举引来各方争议。

深圳警方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刚刚结束的“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中,累计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受到震慑离开深圳,这使深圳在这段时间里的抢劫警情下降了16.4%,抢夺警情下降了13%。在深圳警方的通报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即“治安高危人员”。这是一个在中国的法律文本中找不到清晰定义的概念,它存在于中国管理城市治安的机关的“红头文件”里,时隐时现。

4月11日至7月31日,深圳还将开展“大运安保严管严治严打冲刺十大行动”,重点仍是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还有多少公民将被装入“治安高危人员”的筐中,尚未为可知。从“行动”、“战果”等军事用语来看,“治安高危人员”已然被视为城市的“敌人”。“炮火一响法无声”,战争不相信眼泪,更不相信法律。被当地警方以“行动”指代的“清危”,也有让法律哑火之嫌。

“清危”所涉嫌的违法,首先是有罪推定。所谓“高危人员”,据称是指“在深圳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存或潜在危害的人群”。这一解释颇为抽象,因为在理论上,每个人都有潜在危害。之所以我们选择法治,正是基于对人性恶的假设。从“潜在危害”上看,所有官员(当然也包括所有的深圳官员),都是“腐败高危人员”。制度之所以不将所有“腐败高危人员”清理出深圳,是因为制度必须约束具有“潜在危害”的官员不能腐败。

同理,对待“治安低危人员”或“治安高危人员”,正确的选择是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让他们不想危害、不敢危害、不能危害。一旦发生了现实的危害,那就应及时出动,依法处置;如果发现还只是潜在的危险(而非危害),那就积极防范、严加监管。刑法上虽然也有“危险犯”的制度设计,但这类“危险犯”有其明确的范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警方必须谨守法律的边界。

“清危”所涉嫌的违法,还在于自我授权。在抽象的概念之外,深圳也将“高危人员”细化为几大类,这样无疑方便了执法。但问题在于,谁赋予了地方执法者以“高危人员”的辨识和判断权?比如这一类:“在应当就业的年龄无正当职业、昼伏夜出、群众举报有现实危险的。”何谓“正当职业”,何谓“现实危险”,最终判断权都在执法者手里。“昼伏夜出”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在一个多元化社会里应该得到宽容,除非警方有证据证明“昼伏夜出”的确有作奸犯科的行为。

同样,其他“高危人员”只有被执法者主观认定的“危险”,而无违法犯罪事实。既然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这些被人为定义的“高危人员”仍应作为普通公民来看待,他们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完整的宪法权利。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尊重公民并不违法的选择,应成为城市管理的底线。

我们有必要建立这样的社会共识:对违法犯罪应当严厉打击,对潜在的危险应当严加监管。但画出几道框框就将数以万计的公民“清出”某个城市,这就是懒政思维在作怪,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事实证明,“高度危险”的权力只要不受监管,就会相当危险。其实,加强交流促进友谊正是国际性赛事的宗旨,任何运动会都不会赞同以其之名,行城市排斥外来人员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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