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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亿元公款卷逃案

yangguangshehui 2011-04-02 12:52:36 本刊记者 毕晓宁/组稿 总第097期 放大 缩小

 

2月11日,案件当事人、已经潜逃去加拿大的李华波的一通电话,让这起令人震惊的亿元公款卷逃案得以曝光。江西省鄱阳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2010年地方财政收入仅为4.1亿元,然而一个小小的经济建设股股长竟然在外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套取了9400万元公款并逃往境外。

李华波在逃离前留下了一封信,详细描述了如何从国家专项账户中套取资金的作案手段和过程。经初步查实,李华波、徐德堂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陆续将县财政局存储在信用联社城区分社基建专户中的资金9400万元,转至李华波、徐德堂预先注册的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账上。

2月21日,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作出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鄱阳县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吴智敏,党委委员、副主任王正灿,党委委员、副主任叶志军,党委委员、监事长章芳,正科级稽核员、原监事长张文光5人给予免职处理。

截止到目前,专案组已查明主要涉案人员8人,其中2人外逃,6人被羁押,已查明其中5466万元涉案资金的去向。

贫困县巨贪的“潜伏”生涯

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财政局股长,连续多年伙同他人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套取资金9400万元,其间竟无人察觉,在安全抽身外逃后还主动打电话给单位领导泄露“机密”。

2月11日,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程四喜接到了李华波打来的电话:“我已经逃到了加拿大,这几年,我贪污了很多公款。”一件轰动全国的大案自此揭开。程四喜接到这个电话后,他意识到,从此时开始,包括自己在内的很多官员的政治生涯都将终结了。

案发后,鄱阳县纪委、检察院和公安局三家联合组成了“2·11联合调查组”。当天,县农村合作联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和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副股长张庆华被专案组控制。

到目前为止,专案组掌握财政股经济建设股账面亏空9850万元。针对这笔资金,县财政局认为被卷走的是信用社的资金,而信用社则说,李华波从财政局专属账户卷走了这笔资金。

有关官员介绍,李华波在逃离前进行过精心策划,先处理民宅,回拢资金,而在此之前,他还向朋友借了巨额债务,据了解,鄱阳县饶州中学校长王国喜和扬帆中学校长胡火才,都先后在李华波的手上发生过300万元的借贷。甚至特意向局领导请了假。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李华波在离开之前留下了一封信,信中详细交代了作案方式,出逃成功之后竟然打电话回来“自首”。事后,据称其此举是为了“良心好过”。

通过专案组进一步查证,早在2006年2月,身为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李华波就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一起私刻公章,从县财政局专项资金中陆续套取巨额资金后到澳门赌博。

从2006年起,李华波被人带到澳门赌博后,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在通过虚假手段套取了一定的财政账户资金后,窟窿一直填补不上,越赌陷得越深。前些年,李华波还在县城和人合伙经营了一家旅行社,偶尔出境一周不归。意识到山穷水尽后,李华波撇下了合伙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徐德堂,带着妻儿逃往境外。但是,目前外界尚不清楚李华波去澳门参赌的具体金额。

而在县财政局的办公大楼内,李的同事没有人会想到他竟然携带家眷卷款潜逃,程四喜更是“一万个想不到,李华波平时看起来忠厚老实,一点逃跑的迹象都没有。”

在鄱阳县城,李华波有一套独门独户的民宅,今年春节前夕,这套民宅被悄然转手,很多邻居对此表示不清楚情况,其亲友们同样不知情。1月31日,邻居们发现,从那天起李华波一家四口就再也没有出现,但万万想不到他们竟然在一夜之间消失。之前对这个家庭的印象是节俭,隔壁的王女士说,几乎每个中午,李华波下班后都回家吃饭,他平时看起来不错,愿意帮人。前些年,李华波花了七八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其妻子曾在县里粮食局上班,平时穿衣很普通,吃菜也很节俭。

作案始末

据了解,江西省鄱阳县农村合作联社城区分社关于客户存款、取款都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鄱阳县财政局这种每划拨一笔钱都要经过多个环节、多人经手的流程设计,自然令一般人难以作案。很显然,在李华波等人作案过程中,如果没有城区分社“内鬼”的配合,是无法讲钱划拨出去的,因为支票上加盖的是假公章。

1枚假公章越过7个资金管理环节。财政局和农信社都有严格的监管制度,按照财政账户管理流程。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介绍说,关于财政账户资金的划拨管理流程是,凡是动用资金,必须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出具意见、预算科室核定指标、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局长签字批准,然后由业务股室开具支票、加盖公章和经手责任人私章,支票最终送达银行才能进行资金划拨。

李华波在办理财政局的正常业务的时候,会按正常程序走;但在套取资金时就省去前面几个环节,而直接走后面的“由业务股室开具支票、加盖公章和经手责任人私章”两个他可以操控的环节。

第一步,李华波私刻了一枚名称为“鄱阳县基础建设财务管理专用章”的公章,这枚公章的名称与鄱阳县财政局在城区分社的预留印鉴“鄱阳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专用章”是一样的,经手责任人的私章是李华波的,按照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平时就放在李华波处,由李华波本人保管。

第二步,有了假公章和真私章,李华波只要能拿到支票就可以。保管支票的是副股长张庆华,而张庆华正是他的团伙成员。这样,李华波很轻而易举地就能拿到支票,并盖上自己私刻的假公章和自己保管的真私章。准备就绪,便可送到城区分社。

但是,假公章的图案与财政局预留的印鉴图案有明显不同,而且字迹的粗细、大小也有所不同,应该很容易就能发现。

据了解,2009年11月,李华波去城区分社更换印鉴,按规定本该向财政局申请并经主要领导批准,但他并未履行这一手续就到城区分社更换了印鉴。

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吴智敏承认,在李华波更换印鉴过程中,城区分社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他的解释是“银行竞争激烈,大客户不敢丢,关系熟悉后,程序就忽略了”。因此,李华波等人作起案来肆无忌惮。3个月里,作案3起,划走了5、6百万元。

一位了解内情的人透露,在2007年7月至9月,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到鄱阳县对中央转移支付支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在此期间,李华波、徐德堂等一伙人也没有停止从鄱阳县财政专户上套取资金。

李华波等一伙人从2006年就开始套取专项资金,为何总能够逃避监管而不被发现?鄱阳县财政局领导的解释是,每个月银行都要给财政部门一张包含账户余额的对账单,上面的数字与财政局的资金流量都是一致的,“全国的财政部门和银行间都是这么对账的,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银行,但问题就在于太相信银行了。”而鄱阳县农村合作联社的领导则回应是“家贼难防”,徐德堂与李华波两人一起作案,农信社稽查了多次都没有发现账面被做了手脚。

这起案件发生后,身为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长的欧阳长青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被指责其作为财政局长,手下掌管的财政专项资金出了如此大的问题,应负有不可推卸的失职之责;作为单位领导,下属长年监守自盗,自己还将其由预算股副股长提拔为经济建设股股长,负有干部教育选拔的失职失察之责。此外,更有网贴指出,欧阳长青的儿子欧阳松不但经商开酒店,开着保时捷,身为交警队的职工却从来不需要上班。然而,欧阳长青对此一概表示不知情。

据了解,欧阳松的确挂职在交警大队,工资归县财政局发放,但他没有经过授衔,不属于正式民警。事故科吴许生科长说,欧阳松的确挂编在该科室,他是几年前从公安局调到交警大队来的,属事业编制。但在他在任的3年里,欧阳松从来没有上过班。

而据欧阳长青自述,1997年在担任古县渡区区委书记时,由于辖区内的昌洲圩决堤而受过处分,并且被开除了党籍,而辗转到2003年,竟被调任财政局长。

银行须无条件全部赔偿

虽然鄱阳县农村信用社认为,“责任是双方的”,可是,面对9400万的大洞,农村信用社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因为政府可能‘打落牙和血吞’,农村信用社就需要为稳住财政这个大客户而垫付这笔钱。”支行长分析说。

官方态度则非常坚决。2月23日,鄱阳县宣传部副部长陈慧斌明确表示:“资金应该是由银行来赔,追缴的钱能追多少钱都是银行的,但是9400万必须银行赔给我们财政,这是无条件的。”

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也持此观点,“事故是由于银行把关不严所造成的”,不过赔偿的具体事项“现在还定不下来,正在交涉”,因为毕竟,“银行也不是听我们当地县政府的,它是由银监部门管理的”。

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有关人士则表示,“现在我们很为难”,因为“刚刚组建的地方性农信社规模一年也就三十几个亿,所以我们垫付这9400万,实在既困难又说不过去。”

但是,如果不垫付,顾虑则更多。“一是鄱阳的财政也确实困难,哪里有钱来填补此漏洞,另一方面,省里、市里都很关注和重视此次事件,我们就怕受此事件影响的扩大,慢慢大家就会觉得农信社不安全,财政局就会撤走财政在农信社的存款。”

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的担忧显然很有必要,因为农信社的生存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是依附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财政资金中的财政存款、涉农部门等是农村信用社的大客户。”

此外,商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所造成的压力也不容忽视。“我们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现在我们新开户会很困难,再有财政专户,他们就会很谨慎,我们的生存难度加大了。”上述省农信社有关人士表示。

但也有银行业同行认为,农村信用社并不是“冤大头”,因为,“农村信用社有政府背景,江西省农信社就是江西省政府的,而且农村信用社在县乡一级总量最大,最有话语权,财政资金和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是打不散的。”所以,既然是一家,谁来补洞就不重要了,“不过是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

律师王碧青用“不懂金融,不懂金融法规”来评价上述观点。“财政局和农村信用社分属于两个系统,在金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怎么可以混为一谈?”

但他也提及,责任承担和补偿漏洞的时机还有待商榷,因为法律上有“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先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定刑罚,再追究民事责任给予赔偿。

“这个案件是否适用还要看事实证据,根据目前情况,我个人倾向于不适用,因为财政局是可以以存单等票据为证据,向农村信用社索赔的,只要农村信用社有赔偿能力,就应该承担补偿义务。”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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