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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恋”是自由,婚姻是“法”

yangguangbianchang 2011-03-16 22:35:53 总第096期 放大 缩小

观点1、同性恋与婚姻法冲突

如果认可了同性恋婚姻,那将会对家庭制度造成致命威胁。在家庭制度方面,同性恋家庭会导致出生率的下降,生育繁衍将不再是家庭的中心;同性恋伙伴之间的忠诚度不及异性恋配偶,这也会导致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

在西方,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查士丁尼之《法学阶梯》对婚姻和家庭有两条基本的规定,其一,由自然法产生的男女结合,我们称之为婚姻,从而有子女的繁衍和教养;其二,婚姻或者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它包含有一种彼此不离不弃的生活方式。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学者由此抽象出婚姻家庭的两个基本要素:第一,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的自愿结合与共同生活;第二,家庭的功能是生育和抚养后代。前一个要素强调“异性”结合,后一个要素强调人类的繁衍。于是,这样的定义就将同性式的“婚姻和家庭”排除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之外,因为同性恋是非男女式的结合,而且,同性恋只能够“抚养”后代,而不能“生育”后代。

同样,法官之间也存在着意见分歧:如果判定政府发放结婚证,那就意味着对“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体”这一传统的否定,从而无法遏止通过生物技术改变人类性别的行为;如果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与“法律同等保护”和“反对法律歧视”的原则相冲突。一个法官甚至假设,男甲与女乙同时爱上了女子丙,他们都想娶丙为妻。如果婚姻法只许可甲与丙的婚姻,而不认可乙与丙的婚姻,那么,这样的婚姻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法律歧视。在综合了各种考量之后,法官们达成了妥协。一方面,法院判定原告可以以“民事联合体”的主体资格得到与异性式婚姻家庭一样的法律保护,以贯彻法律同等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法院不支持原告得到结婚证,以维护婚姻家庭“男女共同生活以生育和养育后代”的这一文化传统。

观点2、伦理、法律、宗教难以融合

相比国外,中国在同性婚姻立法上的讨论显得过于简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者给出的理由过于简单,即同性结婚不妨碍他人,是两个人的私事和个人自由,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和允许同性结婚;而反对同性婚姻的一方,似乎除了直觉上不可接受外,大多缺乏具体的理由,而只是简单宣告:同性恋就是违反自然规律,不道德,让人反感。

由于婚姻本身充满各种价值观,同性婚姻牵扯的范围其实也远比同性恋多得多。在基督教传统悠久的国家,同性婚姻不仅需要获得民事法律上和社会伦理的认可,甚至还得跨越宗教意义上的门槛。今年2月初,英国政府首次宣布将颁布一项新法案,允许同性恋者在教堂等宗教场所举行婚礼。此消息受到同性恋者和平等组织热烈欢迎,但英国教会却立即表示,他们决不允许同性恋使用教堂结婚,约克大主教森穆塔甚至宣称,允许同性恋在教堂举行婚礼是“践踏了其他人的权利”。

观点3、同性恋是一种病态

同性恋是一个十分复杂棘手的问题,各学科的专家学者对同性恋的看法和观点亦莫衷一是。在国内医学界,还有不少人认为同性恋属于一种性心理障碍或称为性变态。

因为在高等动物乃至人类中间,按照生物学法则,个体的性活动对象应该是与自身性别相对应的异性个体而不能是同性。而同性恋者的心理及行为则违背了生物学的这一基本法则。从进化论的角度看,人类趋向于生育后代,而同性是不会有这种结果,本应该在自然淘汰中逐渐消亡。因此,虽然同性恋自古有之,但毕竟仅见于少数人。所以,我们应将同性恋视为一种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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