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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派:同性婚姻 “自由”当道

yangguangbianchang 2011-03-16 22:34:56 总第096期 放大 缩小

观点1:只要双方愿意,结婚是个人自由

我们经常看到,“精英群体”对同性婚姻持赞成态度的占多数。传统、习惯形成文化和社会规则,再进一步变成法律。这其中忽略了人天生的权利。同性恋就是被忽略的一部分。

同性婚姻是人权普遍发展的成果之一,在北欧等国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在当代,人应对自己自己的身体和生活有支配权,只要不伤害别人的权益,只要能感觉幸福就成。每个人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这个社会就其乐融融了。有自由才有创新和活力,很多人在回避及漠视。中国社会现在体现出的保守,更多的是在掩饰和转移视线,让公众热闹了,事情就好办了。

观点2:不允许同性婚姻合法是反人权

同性恋婚姻倡导者认为,婚姻权也是人权,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主流文化对小众文化的专制,是反人权的”。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因此,婚姻权便是基本人权之一,不应仅仅局限与异性之间,既然同性恋是人类生存和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基于人权的基本要求:自由和平等,那么同性之间也理所应当的享有婚姻权,这一权利不仅不应受歧视还应该被法律加以合法化。

观点3: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不公平

在看待同性恋行为这一问题上,社会学家李银河表示:有两成中国城市公民认为它完全没有错;三成人认为它“有点错”,但是并非完全错误;有近四成人认为它是“完全错误”的。还有近一成人态度不明。与美国相比,完全接受同性恋的人的比例(43%)偏低,但是完全拒绝同性恋的人所占的比例(47%)也低了10个百分点。换言之,美国公众的观点比较两极化,或者完全接受,或者完全拒绝,而中国公众的态度比较中庸。

公众在自己认识的人当中是否见过同性恋者这一指标反映出同性恋在一个社会中的可见度。因为同性恋无论是否为社会中人所见,他们都是客观存在的,而对同性恋比较宽容的社会可见度高;对同性恋比较歧视的社会可见度就低。在本次调查中,只有7.5%的人说他们认识的人当中有同性恋者,说明在中国城市生活当中,同性恋的可见度还是相当低的。所以我们可以期望,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的歧视会有所减弱,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将在各个方面逐步得到完善。

观点4:中国没有宗教束缚,更应实现同性婚姻合法

李银河提出,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在对待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上,有着历史和文化的优势。主要优势之一,体现在中国社会不存在一些宗教因素来限制同性婚姻。其实,这很可能并非中国之福。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传统从几千年前一直延续到现在,至今仍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西方社会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创新诉求和冲击时,还有健全的传统保守力量制衡它,正如前面所谈到,这种制衡很多时候非常重要。

需要澄清的是,在西方,宗教的确是同性恋运动的重要反对力量,但出于宗教和信仰的反对并不一定是“独断和无理”的。基督教文明对于西方文明具有灵魂意义,很多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都与基督教所倡导的价值观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反倒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由于传统的断裂,这种制衡力量不复存在,这一种事实的结果,是在面临同性婚姻这样的问题时,缺乏必要的价值座标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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