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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前应争取重回民意怀抱

yangguangyule 2010-12-13 17:07:28 邓辉林 总第037期 放大 缩小

“2007年1月23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经查,邱晓华在任国家统计局领导职务期间,收受不法企业主所送现金;生活腐化堕落,涉嫌重婚犯罪。’邱晓华被开除党籍,并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直到这次看到他时,这名前高官已陡然‘变身’为大型国企‘高级研究员’了。”(中国新闻网10月1日)

虽然邱晓华现在的身份是大型国企的高级研究员,似乎不是政府官员。但群众一定想知道:他现在的这份工作到底是自谋生路还是上级安排?为何他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又如此迅速地开始了工作?录用一名曾被开除党籍、被行政开除并涉嫌犯罪的前官员,是否符合大型国企的人事规定?

这些都是群众想知道也应该知道的情况。比邱晓华复出更典型的还有不少官员,他们复出后又担任了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如孟学农、解振华、马富才等人。对于这些被责令辞职或主动引咎辞职的前官员,视工作需要再度为其安排合适职位,并不一定会受到群众反对。但群众有权了解他们辞职后被进一步问责的情况以及复出的理由,并希望自己的意愿表达被更多地吸收。

如果前官员的问题比较严重,如对重大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为收受巨额贿赂而违法办事等等,那自然应该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被审判机关判定犯罪,那对其能否复出,党的干部政策自有规定。如果前官员对问题只负有比较间接的管理责任,或者说只负有连带的政治责任,而他们又有比较强的工作能力与较好的身体状况,我想群众也不会“一刀切”地认为他们不能复出。

最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应该说,这条规定不把“问题官员”一棍子打死,在可能空间内充分发挥“问题官员”作用,体现了一种政治理性。要将这种理性的规定落实好,尊重民意必不可少。

“问题官员”在任时出现的问题,直接关系着群众的生命财产,与群众的福祉息息相关。对于这样的“问题官员”,群众往往怀有非常复杂的情感。不论他们是易地为官还是原地复出,都应充分考虑到群众的心理感受,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民意,并尽可能疏通民意、采纳民意,以期在群众认可的前提下让官员复出。如果一个官员的复出是逆民意而动,那对于他本人来说未必不是一种折磨,对于群众来说也未必不是一种伤害,对于他负责的工作来说也极端不利。

“问题官员”神秘复出,体现的其实是一种不自信——要么是“问题官员”本人不相信群众能够再度接纳他,要么是组织人事部门不相信“问题官员”复出能得到民意支持。在这种不自信的情况下绕过民意,已经为“问题官员”复出后取信于民设下了一个先在的障碍。以这种做法去落实充满政治理性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实在有点不够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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