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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2.6亿不判死刑需要一个理由

yangguangshixian 2010-12-13 17:07:28 马涤明 总第036期 放大 缩小

“海南华银”、“大连证券”这两个倒下多年的金融机构再回人们关注的视野。近日,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海南特区报》9月16日)

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同时,贪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贪污2.6亿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如果说贪污2.6亿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公众究竟是什么理由,以至于检察院都不能接受这一判决提出抗诉。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海南高院的终审裁定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这种高度原则性概括,可以适用于任何一张判决书中,但还是没告诉公众2.6亿元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时曾用“莫须有”的理由惩治无罪之人,难道今天我们能够以疑似“莫须有”的理由,对一个、以及大批犯有大罪的贪官实施“宽严相济”?难道不需要告诉人民,“定罪准确”,“准确”在哪里?“量刑适当”,“适当”在何处?

 我们老百姓不如司法人员更懂得法理,对于某些匪夷所思的司法现象也许只能以常理提出质疑。所以,“法理”面对“常理”时才更应该说出所以然来,更应该以“理”服人,而不是仅仅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或“宽严相济”简单地阐述一下。贪污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可以“宽严相济”,贪污2.6亿元仍能“宽严相济”——“法理”说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刑法中对于贪污罪量刑的规定也是“上不封顶”;那么,由此推及的话,明天、后天如有十亿元、数十亿元、上百亿元的贪官现身,是不是仍可依照“上不封顶”原则、仍可实行“宽严相济”呢?既然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2.6亿元的贪污犯罪可以“宽严相济”,那么超出2.6亿元的贪污犯罪为何就不可以呢?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检察日报》的一篇题为《“中国金融第一案”何以发生》评论文章说,“一切贪欲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义之财的同时,等于一砖一石地给自己建造一个地狱。年仅45岁的石雪贪婪可悲的人生,不正应验了这一真理吗?”呵呵,“可悲”是确实,但谁也说不准石雪们这会儿是不是坐在“地狱”里正偷着乐呢。#p#副标题#e#

贪污2.6亿获死缓让正义边界再退缩

□ 文/杨涛

近日,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南特区报》9月16日)

新闻寥寥数语,并不能揭示石雪的犯罪情节有多么严重。让我们来看看石雪到底犯下了哪些罪行,根据一审判决:石雪贪污公款2.6亿;挪用公款1.19亿余元,尚有6300万余元未退还;作为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共私分国有资产264万余元。并且,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然而,一审、二审法院仍然是判处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且从报道来看,没有给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贪污2.6亿居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看来死刑的废除率先在部分贪官身上得以实现。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受贿的,同样依据贪污罪的数额处罚。也就是说,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修订前几年,的确有贪污几十万或者百把万的贪官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以后,数额开始逐年上涨。

2000年,胡长清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成克杰受贿20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王怀忠因为受贿500多万元,被执行了死刑。不过,从王怀忠后,就很少见到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面对着民众质疑贪官适用死刑的大幅度锐减,2007年3月,最高法院的负责人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于是,有了2007年5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为受贿6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过,郑筱萸案以后,贪官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稳定期,很少再有贪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出现石雪贪污公款2.6亿才被判处死缓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年4月10日与珠海中院法官会谈时提出,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石雪贪污公款2.6亿,论法律,判处死刑绰绰有余;而从网络上看,网民要求判处其死刑的呼声也高涨,但这一切都无法让二审纠正一审的判决。王院长还说,司法“不要搞神秘化”,“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

不过,从石雪案来看,司法还是很“神秘化”,连检察机关都认为“石雪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我们至今还没有看到法院对做出这样的判决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判决并没有进行充分说理。

看来,正义的边界正在逐年老化,遥想当年,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旧币三亿多元(折合现在人民币二十多万元)就被判处了死刑,现在贪污2.6亿就是一个死缓,真是恍若隔天。

笔者的忧虑是:“边界”的变化,是否反映着贪官(包括那些未发现的贪官)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的逐渐增强,他们是否已经有能力远离死刑?如今,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于受贿罪立案数额标准通常都把握在5万元以上,这种现象也可说明这种“博弈”的存在。

法的红线不能像今天的股市一样“跌跌不休”。如果再不增强博弈另一方的力量,我不知道,正义的边界将退却到何方才能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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