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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偷税1343万宁夏女巨贪祖瑞被判无期

yangguangshixian 2010-12-13 17:07:28 周瑞平 张俊 总第027期 放大 缩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宁夏女巨贪祖瑞在担任宁夏信发贸易有限公司经理期间,贪污公款408万余元,隐瞒信发公司的经营收入,偷税934万余元,维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违法所得合计1343.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据了解,祖瑞的丈夫曾任宁夏高官,因此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办理祖瑞案,成了当时银川街头巷尾的热门话题。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祖瑞案指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由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07年11月23日,六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祖瑞犯贪污罪、偷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非法所得合计1343.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祖瑞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上诉,主要提出:贪污罪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偷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要求改判。并申请重新鉴定。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祖瑞系国有宁夏伊斯兰国际依托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受信发公司实际出资最大股东宁国投公司的聘任,担任信发公司的经理,经营管理信发公司,符合“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身份。其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侵吞宁国投公司的投资款28.9546万元和应上交的20%利润379.6293万元,合计408.5839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祖瑞作为信发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伪造、隐瞒财务凭证,制造亏损,安排财务人员少列、不列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致使信发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934.6164万元,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对祖瑞的上诉请求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既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又缺乏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祖瑞犯贪污罪、偷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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