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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县原副县长 王光祥涉嫌受贿230余万元受审

yangguangshixian 2010-12-13 17:07:28 总第028期 放大 缩小

安徽霍山县原副县长 王光祥涉嫌受贿230余万元受审

□文/程士华 左元峰

不仅自己动辄收受10万元、20万元的现金贿赂,还通过妻子接受大量贿赂款,安徽霍山县原副县长王光祥因受贿230多万元,日前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受审。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王光祥曾先后担任霍山县城乡建设环境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7年间,王光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取他人人民币224万余元、美金1.3万元以及价值1万多元的服装。其中,为了实现让被国土局责令停工的项目重新开工、土地出让金没交齐便让工程获得审批等目的,霍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储兆跃先后15次送给王光祥贿赂款达130万元。在王光祥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有些行贿者还多次通过王光祥之妻张传霞将贿赂款转交给王光祥。2005年底,霍山县飞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王登堂为了因土地拍卖以及改制事宜,通过张传霞送给王光祥现金4万元,王光祥收下。

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光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湖南湘潭原发改委主任三罪并罚获刑19年

□文/李志宏 李明智 万检新

日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主任兼党组书记潘翔凌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潘翔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8.9万元、港币45万元、美元5000元,上缴国库。

潘翔凌,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于新化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党组书记、湘潭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湘潭市经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湘潭市梦泽山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潘翔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5万元、港币45万元、美元5000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52万元;贪污公款人民币2.4万元。

湖北通城财政局一干部挪用251万公款赌博判15年

□文/孙明 吴戈

近日,(湖北)通城县人民法院对原通城县财政局干部姜某挪用公款赌博一案作出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查明,2007年9月3日至11月2日,姜某利用其担任通城县财政局财产统计评价股副股长兼通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出纳的工作职务之便,多次采取提取单位帐户内现金、转账、挪用库存现金等手段,挪用公款251.1万元用于非法赌博活动。其中参与打麻将、“炸鸡”等赌博活动挥霍公款123万多元,购买地下“六合彩”非法赌博挥霍公款127.2万元。2007年11月5日,姜某向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古井集团原质量部经理卢建春受贿一案开庭审理

□文/欣瑜 徐速

5月22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古井集团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卢建春涉嫌受贿一案。

据起诉书指控,2001年至2006年间,卢建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四川省某酒厂副总经理人民币120万元、美金1.5万元,并在业务上对该酒厂给与帮助;2003年至2007年间,卢建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山西省文水县一酒厂董事长人民币70万元,并在业务上对该酒厂给与帮助。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卢建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应负相关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安徽芜湖市水务局原副局长受贿44万被判刑7年

□文/程士华 左元峰

笔者从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将手中的防洪水利工程审批权当作捞钱手段,芜湖市水务局原副局长杨建明受贿44万余元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刑7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7年,杨建明曾担任芜湖市水务局副局长、芜湖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杨建明利用其在审批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在水务局办公大楼建设、水务工程招标及施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水利工程承包人张敬立等11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42万元及美元3000元(同期折合人民币24830.7元)。其中,工程承包人张敬立(已判刑)为了能承包到滨江大道防洪工程、滨江公园防洪亲水工程等水利工程,其一人送给杨建明的贿赂款达24万元。此外,杨建明还先后收取其他10名工程承包人的贿赂款18万元人民币以及美元3000元。

法院认为,杨建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杨建明在未被移送检察机关侦查之前,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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