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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当阳女市长撞死人事件”

yangguangjingpin 2010-12-13 17:07:28 本刊编辑部 总第026期 放大 缩小

3月17日早上7时20分左右,湖北省当阳市市长范晓岚驾驶鄂E60001丰田越野车,经过玉泉办事处境内汉宜公路穿心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穿心小学五年级学生王继杨撞死。死者今年11岁,上五年级,是家里的独生子。近日,死亡男童家属获得赔偿金22万元。

 据介绍,事发当天是星期一,当阳市市长范晓岚驾驶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从宜昌行驶到当阳市穿心小学门口时,由于车速过快,径直将刚从公交车下来的11岁小男孩撞出10多米远,小男孩当场死亡。事后女市长立即给交管部门、110打电话,待有关部门赶到现场处理完毕,110将男孩尸体运走后,女市长方乘车离开。据事后交管部门认定,事发时女市长系超速行驶。

4月12日,当阳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杨元中接受媒体采访称,该车是当阳市政府工作用车,3月16日范晓岚因小孩生病急需回家,司机送范晓岚到宜昌后,由于司机家中有急事,考虑到范有驾驶证,就把车留在宜昌,自己乘车回家,没想到范在第二天开车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舆论的广泛关注下,4月12日宜昌市委宣布了对范晓岚的停职调查意见。4月14日,湖北当阳市交警大队对媒体宣称,该市女市长范晓岚撞死男童交通事故认定已经下达,认定市长范晓岚负全责。

但对此事的反思显然还不能就此终止。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事件?有关方面又该如何才能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围绕这些问题,本刊特推出一组稿件进行了评析。

当阳女市长撞死人事件始末

驾车撞死过马路学生

宜昌市纪委新闻发言人王根华4月12日上午通报了当阳市3•17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

王根华说,3月17日7时20分左右,当阳市市长范晓岚驾驶丰田越野车,经过玉泉办事处境内(武)汉宜(昌)公路穿心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穿心小学五年级学生王继杨(男)撞死,范晓岚立即下车请路边群众打电话向110报警,交警在7时25分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女市长涉嫌超速驾车

据知情者透露,被撞死的学生系穿心小学一名男学生,今年11岁,上五年级,是家里的独生子。范晓岚市长因超速行驶,才导致该车祸的发生。

这位知情人分析,事发地在穿心小学门口斑马线上,由于车速过快,越野车径直将刚从公交车上下来的小男孩撞出10多米,小男孩当场死亡。“速度应该在120码左右,如果不是高速行驶或者说超速行驶,撞人后不可能还滑行10多米远。”

登门向孩子父母道歉

据了解,事发后不到2天,范市长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以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

知情者透露,事发后次日晚上,在玉泉街道办事处玉泉村支部书记的陪同下,范晓岚市长和丈夫驱车来到死者家,登门向孩子的父母表示歉意。“当时范市长在痛哭中,还向孩子的父母跪下了,场面很感人。”一位村民说。

未经批准私自开公车

王根华表示,事发后,中共宜昌市委高度重视此事,立即责成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认真进行调查,决定范晓岚从4月12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并再次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驾驶公车。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另外,事故发生后,范晓岚迅速向组织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进行交通事故处理,诚恳向死者家属道歉。

资料显示,范晓岚,女,1969年9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中共党员,1989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程度。2006年11月,任当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2007年1月,任当阳市委副书记、市长。

从市长撞人案看“斑马线”制度的虚设

□文/陈创东

人命关天,当然是大事一桩。但出现交通事故甚至丧命,确实又是一个多发的正常社会现实。事情终归是要了却的,问题只是:怎么样的一个“了却”,才是正当的。除去赔礼道歉、安慰家属等道德情感因素之外,若是普通的肇事者,至少要经过刑事和民事法律的审查;如果肇事者具有特殊身份,那么在上述审查之外,他或者她还要面对额外的职业道德或者行为操守方面的追问。

由于刑事责任是强制义务,不采“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民不举官也要究”,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先要接受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审查。如果构成犯罪的标准,不论最后收监执行还是缓刑,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实际条件,肇事者显然没有资格也没有可能继续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肇事后逃逸或者“恶意倒车辗人”等情节的,还要加重处罚。从这些方面看,社会各界对于本案交通事故事发后具体细节的追问,不是没有必要的。

 不论交通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都将难免。当然,根据民事责任的私人性质,赔不赔、赔多少、怎么赔,基本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外人通常无从置喙。不过,“撞死人要赔”这条公理是否得到尊重,却是公共范畴之事,特别是当肇事者身为公务人员时,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态度,直接关乎人们对“代民行权”的诚信和资格作出真实判断。因此,民众关心市长撞死学童后是否赔钱,是正当的社会监督。更何况,在个人没有明确站出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受害家庭收到的20多万元,名不正言不顺,到底来自公家账户还是私人腰包,公众更有理由知情。

即使安然渡过刑事和民事审查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肇事,还要面对职业法规和从政道德的究问。例如,驾车通过学校门口,依法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须减速慢行,当事人在事发之时是否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要求?交通事故事发后的具体细节和处理过程,是否有“违反社会公德”等被公务员法所禁止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条件?

此外,在从政道德方面,身为女性国家工作人员,母性的慈悯情怀本应是其感召民众的独特优势和重要基点,但在学校门口撞死学童,且不论事故责任,单纯就结果的遗憾性而言,是否在道德感上负有更大的伤痛,而要如一些西方同行那样公开发表“因内心极度伤痛而无法履职”的辞职声明?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本案时,均写明肇事者的性别,这不是什么歧视,而代表着一种公共心理基础和道德期待。

笔者认为:首先,仍然要通过社会舆论大声呼吁,强行损害和蔑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权利无耻且违法,并要适时公布有关违法者的这一劣迹,以在社会上营造一种痛斥这一失德和违法的气氛。其次,必须严格执法,即对敢于和习惯于在人行横道上与行人抢路者以及自忖特权称霸者给予坚决回击,该重罚的一定要重罚,并对由此造成恶性交通事故者给予严厉的刑罚制裁。其三,还是要完善人行横道即斑马线的技术设施,比如不妨将人行横道的斑马线漆上黄色或绿色等鲜明色彩,或者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前设置慢速障碍带,以提醒那些不长记性和不谙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常识的驾车人———前方是“斑马线”,请慢速行驶。#p#副标题#e#

先走法律程序再想“大事化了”

□文/刘国航

尽管该市长已被交管部门认定负此恶性事故全责,但很多人仍心存疑虑:一是事故发生在当阳市穿心小学门口,对面则有一个小商铺,而两者间是有一条便于路人通过的人行横道即俗称的“斑马线”的;二是女市长涉嫌超速驾车,将正在穿心小学门口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的小男孩撞出10多米远。

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撞死人,从一般学理分析上说,是要满足两个条件的,其一,被害人相信人行道上斑马线是一条“安全线”或称“保命线”,否则他会任意穿行乡间马路而不顾及有无斑马线;其二,肇事人是无视“斑马线”与一般马路之区别的,更不会将其视为“安全线”和“保命线”,反之她不会超速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告诉我们,在划上斑马线之处,绝不会是清净无人之地,反而是过往行人不断。即便是没有人行横道斑马线标志,但凡身揣有效驾驶证的驾车人在通过这般地界时,也应“一慢二看三通过”的。所以当阳女市长竟然超速行车将在人行横道斑马线上行走的无辜小学生撞死,就明确无误地昭示了这样的事实:她缺乏起码的行车道德与技能,即机动车应该礼让或避让非机动车及行人。

这样的说法并不是强加于人的结论,而是显而易见的道理。近年来,我们曾经有过在道路交通中究竟是机动车主还是一般行人谁处于优势的多次争论,最终在国家相应的法律中否定了在机动车道路上“撞死人白撞”这一伪命题,显示出“以人为本”的缕缕温情。但是,在事关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出行的安全事项上,目前仍有许多漏洞待补,其中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的安全保证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通俗一点说,假如一个人以不警觉的姿态或速度通过“斑马线”,他的生命安全是难以得到切实保证的,更遑论一个未成年人对近在咫尺的危险或飞来横祸之时的判断是否失于准确。只是我们要问:有关部门设置人行横道“斑马线”的初衷是什么?如果说它只是为了摆一摆样子,让欲通过马路的行人多少感到有些安慰,那么眼前的现实无疑是严重与无情的。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但如今又有多少机动车司机在通过人行横道即“斑马线”时能够自觉地踩一下刹车呢?别说是应该“礼让”,就特意避让一下也能显示出机动车司机的良好素质,但事实却是完全相反。

如果上述诘问带有道德评价的色彩,那么无视或者淡漠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安全通行权利便是直接的涉法问题了。可以肯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普通行人相比,具有明显的的优势,因而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理应礼让或避让。而设置人行横道即在马路上划上“斑马线”,就明白无误地警示驾车人要尊重行人的法定权利,即必须保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安全通行权,而不得与行人争路。一旦违反这一法定的义务,并由此酿成本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责任当然非驾车人莫属。这一主旨精神已体现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了这一点,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行走也就可以理直气壮,一旦出现不测,即可以要求依法制裁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驾车人。

当然,要想改变时下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失德及罪过,仅仅依靠舆论的谴责和良心的约束还不够,仍然必须从制度设计与安排上着手下大气力。现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以及实施条例都已经公布,特别是有关人行横道上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故当务之急是严格执法和如何保障行人在人行横道即斑马线上的法定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而当事故发生时,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无大错,关键是要走完刑事追诉、民事责任、职业规则和道德自律的“审查关”。只有顺利度过这四关,才能经得起外界和内心的质疑与拷问。人们期待“当阳女市长撞死学童案”的下一步进展,能够透出这些正当程序。

从“女市长撞死人事件”看监督效力

□文/罗天梁

因驾车致一名小学生死亡,湖北省当阳市市长范晓岚4月12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据悉,范晓岚当时是违规自驾公车。事后她和丈夫驱车来到死者家,登门向孩子的父母下跪表示歉意。

当阳市市长范晓岚登门向被其撞死的孩子的父母下跪道歉,说明这位市长因自己的过错受到了良心的谴责,我们并不怀疑她道歉的诚意。同时,范晓岚下跪道歉也表明她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想通过此举表达她忏悔的心情和态度。笔者认为,女市长撞人事件的发展折射出监督的效力。

首先,舆论监督发挥了效力。范晓岚撞人事件原本没有多少人知道,也就是在当阳有一部分知情者。4月10日湖北东湖社区网悄然出现了一个“当阳市长公车私用撞死人后被接走”的帖子,由于内容的敏感性,该帖子迅速在网上传播。正是这个帖子,使女市长撞人事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笔者注意到,连日来对范晓岚撞人事件,有的媒体展开了新闻调查,许多媒体发表了大量评论,特别是网民对女市长撞人事件穷追不舍。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女市长撞人事件也许通过赔偿就了结了,不会有人再去追问。通过媒体曝光后,该事件无法再遮遮掩掩,只能置于舆论的监督之下。

其次,社会监督发挥了效力。应该说,范晓岚撞人事件性质是比较严重的。在学校门口,尤其在斑马线上,机动车司机应主动减速避让行人,但范晓岚违反了这些规定,理所当然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有法律人士认为,范晓岚仅承担民事责任是不够的,还应依法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不是赔钱就能了事。可见,女市长撞人后要想逃避法律处罚已经不大可能,该事件只有依法处置,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再次,组织监督发挥了效力。范晓岚撞人事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宜昌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范晓岚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范晓岚因未经批准私驾公车,违反了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如果范晓岚被依法判处刑罚,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要给予其相应行政处分。可见,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果违反了党纪国法,组织也是保护不了的,相反,还要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总之,通过当阳女市长撞人事件,我们看到了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力量。

在事故处理中她只是一名司机

□文/陈 勇

3月17日早上7时,湖北省当阳市女市长范晓岚驾公车从宜昌行驶至当阳穿心小学门口时,将一名11岁小学生当场撞死;负责执法的当阳市交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已认定女市长负全责,并强调“我们不管她是不是市长,在事故处理中她就是一名司机”。这条看似普通的新闻却“意外”地一跃而成为某些媒体的头条。

可以想见,如果不是肇事者拥有“女市长”的头衔,这条新闻不至于成为头条,至多也就在社会新闻版块里占据一个小角落而已。也正因为如此,有关此事的帖子在国内某知名论坛发布发以来,跟帖者在网络上砌起了又一座“高楼”。许多颇具“眼球效应”的语言,诸如“私了”、“超速驾驶”“肇事者负全责”等等,出现在网络上,仿佛让这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了更深一层的意义。

民众的广泛关注并非没有理由。

在以往的媒体报道中,我们也曾见过关于官员交通肇事的新闻:有人打电话找司机进行调包顶罪,也有人主动充当帮凶,找人作伪证。而在民众的心目中,政府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它总是由具体的人来代表并行使其职能,无可置疑的是,某些官员的上述行为已经足以使他们所代表的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民众的质疑。于是,当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时,由于之前造成的社会心理暗示对民众的影响,人们力图找出事故中所有的“蛛丝马迹”,以力证市长存在有懈可击的地方。在某种程度上说,民众的重视与关注,正是质疑政府公信力的一种集体心理情绪的表达。

事件发生后,据知情人士介绍,范市长与其丈夫到死者家里道歉,并补偿给家属的22万元,这些钱全部是范晓岚的丈夫动用自家存款及向亲朋借来的,没有政府公款。我们不得不承认,范市长在这次危机处理中,如果作为一个普通的肇事司机,可以说做到了她所该做的。然而问题恰恰在于——她并不是一个普通的肇事者,而是一名代表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员,也就是老百姓眼中的“领导干部”,而当时的肇事车辆也正是一辆公车。如此一来,这种行为也就触犯了“严禁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的规定。而有法律界人士又表示,3月27日既然已经认定范晓岚负全责,那么根据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事实是,直到4月12日,在媒体报道后,范晓岚才离岗接受调查。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

事至今日,我们看到,本案因为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因为民众的广泛关注而成为了一则头条新闻。本不应成为头条而又成为了头条,这个看似悖论的结果,其实蕴含了民众最朴素的价值观与正义感。

我们期待:案件的最终判决不会因当事人的“特殊身份”而影响到应有的公正。因为,正如事故处理部门所言:在事故处理中她只是一名司机。我们也期待:在法制愈加倡明的今天,再有类似事件发生时,由相关部门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将毫无疑问地成为题中应有之义。唯其如此,“官员交通肇事案”才不会再成为民众广泛关注的头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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