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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大网撒开来 外逃贪官无处藏

yangguangjingpin 2010-12-13 17:07:28 丁澈 总第011期 放大 缩小

“其行如水,水乎清清”,这是古代著名思想家晏子在私有制社会为国家官员制定的合格品行的标准。所谓廉政,狭义上是指廉洁政府,广义上则指廉洁政治。应该说,廉政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含义。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在中国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腐败现象也逐渐滋生和蔓延开来,例如“59岁现象”、“一把手现象”、“前腐后继现象”等等。众所周知,腐败所带来的危害往往是巨大的,既败坏了党风,搞虚了经济,也伤害了群众,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严重地侵蚀着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防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在新时期更是势在必行,任重道远。

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今天,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腐败、不索贿受贿、不以权谋私----是廉政建设对新时代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诸多的诱惑面前,做到以上要求似乎越来越难。

据有关数字统计,从2003年元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

中国的反腐之路

自建国以来我国就不断地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由此逐步形成了标本兼治、着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思路。一方面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之常修为政之德;另一方面逐步健全反腐倡廉的各项法律和制度,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此外还注重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之正常运行。廉政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只有三管齐下,多头并举,反腐倡廉才能真正取得成效。

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艰苦奋斗、流血牺牲取得胜利夺取全国政权。与无数革命先烈相比,如今的官员们养尊处优,真是天壤之别,更应该勤勤恳恳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否则不光愧对过去抛头颅洒热血换来红色江山的革命先烈,而且亵渎了共产党人的崇高形象。

 然而事实上,由于权力行使机制还不够科学合理,加上其他各种原因,不少投机分子拼命往党内钻,就是为了占便宜更有条件腐败。也有一些原本不错的党员干部,经不起大权在手的考验,走上了贪腐之路。但这并不意味着贪官在党内吃香,相反,贪官一直是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千方百计打击的对象。我们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就是如何有效地预防、发现和惩处党员领导干部的贪腐行为。加强廉政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政务公开和提高政府效能,对于防治腐败,惩罚腐败分子,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外国成为贪官避难“天堂”

“捞一大笔钱,然后迅速逃亡其他国家是近年来越来越多贪官为逃避犯罪惩罚而采取的规避手段。这些贪官在国内利用权位大肆贪占,想方设法把不义之财转移到境外,先让家属或情人出国定居,然后再暗渡陈仓抽身而逃,好在国外当寓公,享荣华富贵,得意逍遥。

那么,中国外逃贪官躲在哪里呢?有关专家研究发现,他们中的一部分跑到周边国家藏了起来。那些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级别低一些的贪官,往往首先选择逃往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这样,他们的逃亡和生活成本都不会太高。另一部分逃往非洲和拉丁美洲。那里的一些国家正处于转型期,有的国家法制不很健全,这些贪官往往会隐姓埋名,靠赃款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对大贪官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是他们的“最好”逃亡地,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荷兰等。

各国现有法律对犯罪定义的不同,给从世界各国逃奔而来的贪官提供政治和法律庇护,这些国家实际上已经成为贪官的天堂。这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抗议,影响到当事国家的国际形象,理所当然地受到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2003年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该公约由147个国家共同签署,更多的外逃“问题富豪”面临着被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制裁的命运。说到底,贪官无论在哪里,都不应该吃香,都应该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都应该成为法律惩处的对象。

引渡贪官困难重重

“起源于18世纪初叶的现代引渡制度,是打击嫌犯外逃的重要手段。”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法学教授刘廷吉说。

   此前,我国追捕、惩治外逃腐败分子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借助于国际刑警组织。我国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至今已通过该组织发出了近400个“红色通缉令”。从1993年起,我公安部门通过这一渠道,先后从国外押解、引渡犯罪嫌疑人200多名。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追捕外逃贪官面临很多不利因素。在很多时候,我国司法机关侦查到了贪官外逃的大致情况,但出逃者到底躲藏在哪里,现况如何等,都很难搞清楚,因此,提请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缉拿难度非常大。此外,引渡外逃贪官也是一大难题。目前,只有10余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被外逃犯罪分子视为“最佳避难所”的发达国家,多数与我国没有引渡协议。

据悉,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抓捕外逃“问题富豪”的难度到底在哪里?几经周折,记者对一位从事相关引渡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专访。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虽然我们可以有公约作为后盾,但具体实施起来还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实际问题。”他分析认为抓外逃“问题富豪”有四个难点。

? 一难:找不到人

引渡首先难在确定这些人的具体去向。只有先确定要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位,才能要求当地当地警方协助逮捕这些人。在此前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往往预先通过侦查知道了某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可能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等,都很难搞清楚。

? 二难:调查取证

其次,即使知道了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隐匿的确切地方,要把他们引渡回来也不太容易。因为他们出国前转移资本的手段往往较为隐蔽,比如不从中国往外汇钱,而是由美方存入美国银行,或转换成房子等不动产,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往境外汇钱。总之,犯罪嫌疑人总会想方设法把非法获得的钱财转化成私人合法财产,这就给调查取证设置了诸多障碍。

? 三难:法律差异

再有,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异。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没有同国际接轨,政治制度上的不同也会带来争议等。

另外在引渡中,由于国际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都给引渡工作带来困难。

另据一位法学界人士透露,由于我国目前对其他国家的国内法研究不到位、国内取证、举证制度不完善以及各国间法律理念的差异,中国“并不是很会利用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 四难:程序运作

因为公约只是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法律框架,但具体到每一桩案件,依然需要中国司法、检察、外交部门与外国政府艰难地谈判交涉。按照程序,中国部门必须向国外提供足够的罪证来证明请求引渡的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或经济犯罪事实,再由该国的政府提起上诉并要求引渡。

同时,因为中国警察在国外的身份没有得到认可,所以,中国警察在外国没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还有一种情况,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国护照,引渡过程因此会牵涉不同的国家,麻烦就会更多。

全球将掀反腐高潮

事实上,中国在抓捕外逃贪官方面遇到的困难,也是其他很多国家面临的问题。联合国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反腐败本是一国内政,但实际上,很多腐败案超越了国界。

反腐败是联合国工作的一个“死角”,联合国最初拟定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没有涉及反腐败问题。有鉴于此,在中国等国的推动下,2000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授权该委员会起草反腐败公约。随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成立,具体讨论、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2001年到现在,特设委员会开会6次,在公约的基本内容上达成了一致。今年9月29日,特设委员会将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最后一次会议,以最终确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最后文本。

?美国ICE瞄准外国蛀虫

   2003年8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移民和海关执法局(BICE)联合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在迈阿密设立了一个神秘的ICE(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移民和海关执法)特别行动小组,它有权没收涉嫌贪污腐败的外国高官经由洗钱渠道进入美国的财产。

  在ICE行动小组正式成立之前的几个月中,美国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和财政部手头各有几个拉美贪官洗钱的案件正在处理。据《纽约时报》报道,ICE行动小组目前正在对6个拉美国家的9名贪官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尼加拉瓜的前总统阿勒曼和多米尼加共和国的银行腐败高官。该小组已经没收了阿勒曼在佛罗里达银行中的500万美元存款和多处不动产,并已开始对某拉美国家的在位贪官进行在美财产调查。

  曾在美国财政部反洗钱工作部门工作了27年、美国“反洗钱”网站现任编委的迈克·麦柯唐纳说:“没收中国贪官在美财产只是时间问题。我不相信有什么国家的腐败官员能被该行动豁免。如果美国发现了中国贪官转移到美国的非法财产,我相信美国一定会同中国有关部门紧密合作,把事情追踪下去。”

? ICE行动有利中国反腐

ICE行动小组的设立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表示要打击外国贪官,美国“反洗钱”网站负责人因特里奥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调查在美国的外国腐败官员并对他们流入美国的财产“动真格”是一件意义重大的事。对于企图出逃的贪官来说,这也是一个预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官员表示,美国的做法将促进国际反恐合作,这对中国反腐败工作有利。9月15日晚,红旗出版社副主编、著名经济学家黄苇町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将对贪官起到一定的吓阻作用,“他们会发现美国也不一定是天堂了”。贪官们在选择出逃美国的后路时,也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ICE行动小组的负责人约翰·克拉克说:“我们就是希望向这些外国罪犯发出这样一个信息:别来美国。”美国对中国贪官发难看来为期不远,贪官们想在海外遁形将越来越难。

据中国驻联合国代表团官员介绍,在起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过程中,我国贡献不小。我国组成了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谈判小组,为公约的起草献言献策。

外逃贪官将无处藏身

  联合国人士指出,在反腐败这个原则性问题上,各国态度是一致的。值得一提的是,一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生效并得到认真执行,全世界外逃贪官将无容身之地。例如,美国的佛罗里达州被看成是许多外国贪官的避难所,也是他们洗钱和投资的天堂。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缉拿外国贪官、归还赃款等将是美国“必须的义务”。

   国际法专家告诉记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打击的跨国犯罪,是对这些缔约国都有害的犯罪,这意味着缔约国对这些犯罪有普遍管辖权。换言之,逃到国外的贪官将面临两种法律制裁:一种是被引渡回国,接受本国法律的惩罚;另一种是贪官逃到的国家同样可以抓他们,没收他们的非法财产。法律专家同时指出,并不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今天生效,明天外逃贪官就要受到惩罚了。但可以肯定的是,有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逃贪官们逍遥法外的日子快要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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