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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守望』精神病患者?

yangguangbaodao 2010-12-13 17:07:29 (编辑/王云伟) 总第080期 放大 缩小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前不久发生的血案,导致15名儿童和3名教师被该园一患有精神病的门卫砍伤,其中1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血案凸显了诸多社会问题,如中小学安全保卫用人制度的漏洞、医疗机构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机制的不完善等。而凶手的精神病患者身份,以及近来许多社会事端均由精神病患者引发的现象,再次引起人们对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关注。

 近年来,国内精神病患者犯罪事件相当频繁。据统计,国内目前有各种精神病人1600万人,但精神病院却只有575家。精神病治疗机构和专业医师严重匮乏,相当多的精神病患者既没有得到应有治疗,也没有受到必要管束,成为威胁社会的流动“炸弹”。

精神病人危害社会事件增多,至少反映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精神病人在增加;二是对精神疾病和精神病患者的防治和管理不力。面对这一情况,社会亟须加强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和管理。这既是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关怀,保护其合法利益,帮助其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救助,在他们病情痊愈后能和普通人拥有同等的权利,不受到歧视;同时,也是防止精神病患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他们“发疯”,伤及他人,危害社会。

精神疾病的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守望”精神病患者,远远不是医学和心理学能解决的问题,尽管多年来在这方面已经取得显著进步,但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社会对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对精神卫生具有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的双重特性缺乏充分的认识;精神卫生机构在基本设施建设、人员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还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有关精神卫生工作的政策完善和立法工作滞后。

国际卫生机构的资料显示,精神疾病占中国疾病总负担的20%,是先于癌症和艾滋病的“第一大杀手”。然而,中国尚未建立国家精神卫生法,远远落后于世界卫生组织160个成员中3/4的国家和地区。英国于1880年颁布了《精神错乱者法》,开了这方面立法的先声。我国于1985年就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迟迟未能出台。在地方法规上,也只有上海于2002年公布了《精神卫生条例》。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又有代表呼吁加快制定《精神卫生法》。可是,到现在为止,还是“只听楼梯响,未见人下来”。

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过去多是由其家庭负责,但由于精神病是一种“高消费”病症,一般家庭实际上很难负起这一责任。而按照国际惯例,精神病的防治责任主要由国家承担,如果明确法律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将要背负一笔沉重的负担。目前一个严峻的事实是,我国因精神卫生的原因造成的社会损失,远远大于对精神卫生防范的投入,这里面蕴涵着明显的“投入与产出”差距。虽然立法是件极为严肃的工作,反复斟酌权衡是必要的,但也不宜旷日持久地拖下去,现在已经比我国“入世”谈判拖得时间还要久了。因此,需要加快《精神卫生法》的诞生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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