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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进民退』争论背后 改革再次寻求共识

yangguangbaodao 2010-12-13 17:07:29 总第079期 放大 缩小

真问题是什么?

一个时期以来,围绕所谓“国进民退”的争论,热度越来越高。

认为中国目前存在“国进民退”问题,并且持批评态度的学者,指向有两种。主流的一种是说,“国进民退”是在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出现的新现象,批评比较急切而严厉者,如有专家惊呼:“‘国进民退’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形成了一股汹涌的潮流”,甚至称之为“一场新的国有化运动”。另有少数学者更认为,“再国有化”不仅是当前的问题,而且是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进行中的长期趋势。

2009年11月22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对此有个回应。他列举了2005~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私营企业在单位个数、工业总产值、资产、利润总额、税金总额、从业人数几大指标上的变化,指出:在这期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各大核心指标上的数字都在逐年下降,而私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份额在节节攀升。所以,他的结论是:统计数据不支持从总体上存在“国进民退”现象。

 马建堂的回应,对于否定上述“再国有化是长期趋势”说比较有力,但因为尚未拿出2009年的数据,所以实际上并没有直接回答第一种批评意见提出的问题。而恰是2009年,中国和欧美各国一样,作为反危机的手段,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国进”确实成为一种应急的选择。

不过,马建堂关于“中国经济不存在‘国进民退’现象”的结论本身,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宣示。显然,马局长把“国进民退”是当成一种批评,而并不是当成一项政绩。由此我们可以间接判断:政府根本就没有把“国进民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关于“国进民退”是“政府意志和政策导向”,特别是把它当成长期战略导向的批评,并无确切根据。

可资佐证的是,在之前一个月,一直在为民营经济发展鼓与呼的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也很明确地说过:“中央没有‘国进民退’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著名的“非公36条”)是在2005年2月24日正式对外公布的。这本身就是对“自2004 年以来政府就把‘国进民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说法的否定。虽然“非公36条”颁布后一直存在落实不力的问题,但你不能说政府制订这36条的时候完全没有诚意。

2006年12月,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讲的也是两个“毫不动摇”和“有进有退”——“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09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际上就是一个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文件。因为,按照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的估计,存在两个95%:民营企业中95%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95%是民营企业。

实际上,眼下关于“国进民退”趋势是否存在以及是否“政府意志”的任何宏观依据和个案例证,都是不圆满的。马建堂列出的一组统计数据,没人能驳得了,但也没多少人因此被说服。除了有些人“立场就是一切”、从来油盐不进之外,其中也有个民众直观感受问题:从控制力来说,国企实在是太强大了,它们的“少少许” 远胜于民企的“多多许”;从覆盖面来说,国企在太多的领域都还担当着“龙头老大”,在垄断的油、气和非垄断的房地产领域都制造着“民怨”。而且,近些年,即使它没有怎么大“进”,却也没有怎么大“退”。

更重要的是,马建堂的回应中,没有提到近年政府对于民企投资设限的变化情况,没有提到垄断行业对于民间资本进入设置的门槛到底有何增减。从一定意义上说,国有资本不“退”其实也没关系,只要别挡着不让民间资本“进”就行。如果把民企一直卡在外边,就算你把石油巨头、电信巨头都由三个减少到两个,恐怕也不能说国企在这两个领域各自“退”了50%吧?

而同时,作为“国进民退”批评者一方使用最多的个案例证——“山钢兼并日钢”案和“山西煤矿重组”案,却也并非政府在有意引导“国有化运动”真正有力的证据。就在钢铁行业,几乎与“山钢兼并日钢”案同时进行的,还有同样轰动了全国的吉林“通钢”案和河南“林钢”案两起民企购并国企案。虽然这两案都因职工反对而最终流产,但两案的发生却已充分说明,“国进民退”根本不是既定的战略导向。

而“山西煤矿重组”案的最大动力,实质不过是当地政府减少矿难的一个功利性对策,想通过关闭小矿、保留大矿,少出点事,与“争利”关系不大,与意识形态更是无关。当然,你可以马上举出“鹤岗矿难”来说明大矿也会发生大难,事实上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这样的批评,但你仍无法从统计学意义上论证“小矿不比大矿死人更多”。

即使“国进”势头最猛、不久前一次引进央企投资达2.5万亿元的安徽省,其地方主政官员的心态也是:“我们的确对任何投资者都一样,央企和民企都一样。我们对民企接待规格比央企更高。只要人家愿意到我们这里来发展,我们都非常欢迎。”事实上,现在又有哪一个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会在意“资”的所有制属性呢?

综上所述,“国进民退”是个案现象,即使它在近期危机与反危机的情况下发生较多;近年来,“国”字号虽说“有进有退”,但“进”得比较多,“退”得很不够;若干垄断行业,仍须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

 

“国退”难在哪儿?

为什么国有资本“进”多“退”少,甚至“退”不动?

首先,是因为失去了当年搞“国企三年脱困”时的危机感和紧迫感。那时人们常讲国企是:三分之一盈利,三分之一亏损,三分之一潜亏。大批企业开工不足或者停产,很多实际上早已资不抵债。不改革,日子就过不下去。而今,不管从会计报表还是从审计报告上来看,国企都可以说是“一片欣欣向荣”。我们总说“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在没有压力或压力不够的情况下,要想革国企的命,是困难的。

其次,即使政府有“国企三年脱困”时那样大的改革决心,也没法复制当年的产权改革路径。一是目前存续下来的国企,几乎全都是巨量身躯,以至于已经“大得卖不出去”;二是大部分国企目前都已上市,依照央企“总老板”李荣融提供的数字,中央企业80%的优良资产都集中在上市公司,因而它们的资产都有非常明确的溢价若干倍的市场价格,即使没有上市的企业,其产权交易按规定也须在指定的专业市场上公开竞价,不可能再重复当年普遍的改制方式——按企业净资产数额定向出售,以至于已经“贵得卖不出去”;三是目前的国企结构整体偏“重”,工业以重工业企业为主,服务业也多为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身量一向偏“轻” 的民营企业还一时难以下嘴,以至于“重得卖不出去”。

与“卖不出去”相关的是“买不起”,民企进行购并缺乏融资手段,金融支持力度远远不够。但即使以最积极的姿态提供金融支持,杠杆倍数总须有合理的限度。从总体上判断,中国的民间资本积累尚未达到顺利吸纳大部分国有存量资本的程度。而把“全民所有”的资产证券化平分给“全民”的做法,俄罗斯的实践又证明根本行不通。

第三,国企经营者没有积极性,就什么改革也搞不成。从30年前“放权让利”开始,每一轮国企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都是来自它的经营者——厂长经理们。最初发轫于山东诸城的中小企业“卖光”式改革,因为产权售卖是平等地面向每一个职工,对厂长经理们并无优惠,所以,虽然改革效果立竿见影,但在其他地方根本就推广不开。一直到操作者们发明出了“经营者持大股”,后来又引进了MBO(“管理层收购”),才算调动起了厂长经理们改革的积极性,中小国企得以迅速“卖光”。而现在,一是如上所述,国企又大又贵,民企法人都买不起,经营者个人就更买不起;二是自格林柯尔案以后,经营者通过各种复杂的资产运作手段化公为私,已引起全社会的警觉,因而难以操作。可想而知,目前国企的高管层对于进行“退出”式的产权改革,毫无积极性。

最后,从市场准入的门槛设计来说,行政官员天然地倾向于增加行政许可事项,强化并且神圣化行政审批权,所以我们常常看到,只要中央一提出加强宏观调控,各级政府部门许多本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就会立即“复辟”。这些也纯属官僚定律使然,并非为了把民企逼退。

 

寻求底线共识

当年“郎顾之争”引发的“国企改革大讨论”与目前正如火如荼的“国进民退大讨论”,被论敌不恰当地称为“主流经济学家”的一方,都有些人忽略了时代的变化,似乎没有意识到,现在的中国与十五大召开以前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并且,这些进步正是在他们和民众的共同推动下才取得的。他们把论争、说服、启蒙的对象都还设定在1997年以前,甚至30年以前的水平上,使用的语言和逻辑也停留在过去意识形态论战的水平上,动辄把问题升高到耸人听闻的“捍卫改革”、“反对回潮”的层面,徒乱人意,于解决实际问题有害无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理论的教条化和“愤青”化趋势。有些学者所信奉的市场经济,把玩起来非常完美,坚持起来毫不退让,但实际只存在于逻辑自足的数学模型之中,在现实世界寻找不到对应物,却要求中国只能走他们指引的这一条路,不得丝毫偏离。这样的主张,当然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纯粹的市场经济必须向世俗的市场经济妥协,在多样化的成熟市场经济模式中找到底线共识,才能避免争论无谓的升级。

譬如,有些学者坚信,中国不但“应该彻底消灭国有企业”,而且国家还应该彻底退出医疗、教育领域,在这两个领域也放手让市场来调节。所以,他们激烈地批评国家近年增加对卫生和教育的投资,挤压了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的发展空间,也是一种“国进民退”。

问题是,世界上哪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存在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没有。即便在民营医院和学校占较大比重的美国,其民营医院和学校的大多数也是非营利的,是弥补市场不足而不是放任市场调节的产物。那么,各方可以就此达成一个共识:欢迎政府加大对这两个领域的投资,同时也欢迎民间资本进入这两个领域,如果营利就按照企业登记依法纳税,如果搞慈善就按照全世界通行的非营利机构管理办法给予税收减免,但不得再期望——如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伦不类的规定——从中“取得合理回报”。

又譬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有的保留着国有的能源巨头,有的则没有。那么,也可以寻求如下共识: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能源领域发展,同时不要求这个领域已有的国有资本退出。

再譬如,我们在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几乎都见不到国有资本在经营房地产。那么,就应该形成一个共识:房地产行业是国有资本禁入的行业,已经进入的必须限期退出。

同样,在鼓励“国退民进”时,关于“国退”的具体方式,也不应该持有“贱卖也比不卖好”、“卖得越快越好”的“冰棍论”观点。如同民企老板不愿意看到他聘用的经营者有朝一日跟他玩儿MBO一样,国资委当然也可以限制国企的经营者搞MBO。“民”所不欲勿施于“国”,这也应该达成基本的共识。

“愤青”不足与谋。对于早已与时俱进、放下陈旧的意识形态禁忌的国资操盘者,反复进行激愤的意识形态“启蒙”,甚至把“国进民退”当成一顶政治帽子来吓人,只会让自己逐渐丧失“有效听众”。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本本、教条出发,对改革的鼓与呼,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成果。

(文/刘健 编辑/朱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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