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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心惶惶』背后的舆论生态

pinweiyuedu 2010-12-13 17:07:29 (文/范玉刚 乔新生 编辑/八赋子 总第078期 放大 缩小

"日记门"、"短信门"等"涉官"事件,受到网络的热炒,多与受贿、性丑闻相关。这类"门"事件所折射的政治文化含义是深刻的,网络传播的"汹涌"反映了广大网民的"政治无意识"和某种心理期待与诉求,有其积极的合理性。但在鱼目混珠的无序中,也会有人乘机借"势",为自己的私利张目,混淆视听,这反映网络管理内容上的"失控"和监管的不到位,引起深思的是各种"门"事件的传播机制和社会心理以及网络的"失控"显示出的多重意味。我们看到网络时代,网络信息发布门槛低、成本低、速度快、效应大,但管理的成本与难度却很大。

 

"民间网络舆论场"一个新的公共空间

 随着我国传媒业特别是新媒体的迅猛发展,我们已进入"传媒社会"的新时代。新媒体引导下的时代是一个泛在的时代。泛在时代的传播特点,往往是点对点或一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具有网状和弥散性特点,充满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和无序性,传播速度呈"爆炸"式,极易迅速产生集聚与放大效应,形成网民情绪高密度的舆论场,这已然改变了中国的舆论生态。

系列"门"事件显示,相对于传统媒体的可控,网络媒体的泛在传播方式具有不可控性,舆论场的形成具有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和突发性特点。当新媒体凭借技术强势遭遇新的民众心理期待时,就会发酵为新兴的能够引起极大震动的舆论场。这个舆论场以新媒介为平台,以BBS、博客、播客、微博、手机短信等形式,以用户自己生产的媒体内容为重点,在虚拟空间中以网络意见领袖、公民记者、网络写手、隐性的匿名专家和广大网民互动为存在方式,以与传统媒体的互应,不断形成新的舆论热点,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成为关注的焦点,并深刻影响着当下的社会现实和文化消费。

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形成的"民间网络舆论场",是一个新的公共空间,它已影响到社会现实的存在境遇,其中民间力量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如何引导其从芜杂的状态走向良性健全发展,已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时代课题。新媒体并非传统媒体的简单延伸,而是在发展中形成了新的格局:与传统媒体并存、互动,其力量越来越强势。

其实,网上的各种"门"事件是现实问题、文化问题的"折射"和"投影",是广大网民对现实问题的理解和态度的显现,体现了网民的愿望和诉求。另一方面,我们欣喜于现代民众越来越勇于和善于利用传媒监督和维护权益,实现公平诉求。但也有个人网民假借互联网的特点,制造虚假信息谋私利。一方面,现实文化的多元必然显现于网络文化消费趣味的多元,现实中的道德滑坡、价值失当和信仰真空必然显现于网上的无聊和价值混乱与平面化,这里既关乎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也关乎对官员的官德教育、素质教育,面对民意的反映和广大网民的监督,教育党员干部要有操守和责任,还关乎对名人的社会责任、伦理底线教育。说到底这些都是现实中的文化出了问题,价值导向出了问题或者说主流文化引导不力的网络显现。

我国现已成为全球上网人数最多的国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大众文化时代的到来,网络新媒体已成为当下文化传播和文化消费的重要平台,面对新媒体引导舆论形成的新格局,我们要持一种理性的认知态度,熟悉、把握互联网的发展规律,积极应对、有效利用使之成为民情民意的健康、顺达的反映通道,同时积极加强内容的引导和监管,通过主流文化的力量引领网络文化的发展方向,在网络文化的发展中融入应当的社会价值观,树立好的风尚,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新媒体改变了舆论生态

网络文化并非"洪水猛兽"和"怪胎",网上舆情、网络事件是现实问题的"放大"映射,网络文化总体上是积极健康的。对于个别价值观扭曲的网络"门"事件、恶搞事件,要通过网络内容的引导来纠偏。网络引导是一种"软引导",它不是某种辩护,而是以事实、以理性、以思想的力量发挥影响力,以提升素质和意识达成共识,不是传统媒体上的如何"指导",但也不要无能为力地被网上舆情牵着走。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的生成有其积极意义,网络新媒体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填补了公民监督的空白,改变了舆论生态,成为民意民情的重要表达路径和方式,也成为解读现实社会的重要"索引"。新的文化公共空间的建构还有利于推动社会积极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人人都被置身网络监督之下,也有利于培育公民道德的自觉和洁身自好。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网络的芜杂和失序带来低俗、恶俗现象的蔓延,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理念的腐蚀和侵蚀。对网络媒体新格局我们要有清醒的认知,在洞悉特性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网民的有序参与,善于倾听网民的心声和民情,坚决抵制和批判失实、低俗信息的传播,使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核心价值传播和弘扬的场域,使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形成良性互动。

"官不聊生"与网络法治

互联网络改变的不仅仅是信息传递方式,它同时还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任何人拿起摄像设备,都可以将自己所看到的情形拍摄下来,并且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出去。那些作奸犯科者,再也无法躲避人们的窥视。那些拥有权力的人,再也不能通过传统的方式,消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

从本质上来说,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背后的权利与权力。一些官员之所以惧怕互联网络,不仅仅是因为互联网络为公众表达提供了载体,互联网络作为一个信息的平台同样可以被屏蔽。官员之所以惧怕互联网络,是因为执政党已经改变了执政理念,中央领导习惯于借助于互联网络发现社情民意,并且通过互联网络披露的蛛丝马迹,追查贪官污吏。

因此,从表面上来看,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但从本质上来说,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背后的权利与权力。因为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充分满足自己的表达权、评论权,所以,官员才会有所忌惮,不敢肆意妄为,因为执政党通过互联网络发现问题,并且采取切实的手段解决问题,所以,官员才会心生恐惧。

当然,互联网络监督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复杂性。单靠互联网络监督官员,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在有些情况下,互联网络会成为少数人结党营私、党同伐异的工具。对于互联网络上的信息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不能因为互联网络上刊登了一些揭发类的信息,而兴师动众,雷厉风行;也不能因为出现了互联网络虚拟的民愤,而不问青红皂白,痛下杀手。

互联网络作为一个表达意见的平台,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就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实现正义。但是,互联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加社会透明度的同时,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期待我国的互联网络基本法

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互联网络新闻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互联网络曝光行为,有助于执政党反腐倡廉。但是,由于一些互联网络的使用者缺乏法律意识,所以,在揭露犯罪的同时,伤及无辜,损害了普通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尽快总结经验,制定我国的互联网络基本法。

未来的互联网络基本法应当在充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同时,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必须处理好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禁止任何互联网站经营者随意披露普通民众的信息,禁止对普通公民发起人肉搜索;但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允许而且鼓励公众借助于互联网络监督公众人物的行为,防止他们滥用公权力或者社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第二,应当处理好互联网络使用者与互联网络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互联网络经营者明知信息构成侵权,仍然加以传播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互联网络经营者接到投诉,不及时删除有关信息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应当处理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严格限制国家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干涉互联网络传播行为,除非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国家公权力机关特别是互联网络信息管理机关不得随意要求互联网站删除有关信息。

第四,应当处理好互联网站经营者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出于商业目的,删除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有意识地转移视线,掩盖事实真相,那么,应当追究互联网站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借助于现代互联网络随意屏蔽损害公民人身健康的信息。

总而言之,未来的互联网络基本法应当充分满足公众的表达权和知情权,禁止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干涉互联网络传播行为,禁止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借助互联网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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