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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背后的考量

yangguangbaodao 2010-12-13 17:07:29 (编辑/朱华斌) 总第073期 放大 缩小

我国从1998年开始全面叫停福利分房,提出住房分配货币化,其目的是鼓励大家购买商品房,从而扩大内需,培育房地产业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同时,政府为了满足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作为商品房的补充,开始推出经济适用房政策,以保障“居者有其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实用房制度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种带有明显的政府保障性质的住房制度,规模却越搞越大, 档次越搞越高,并且成了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充当起平抑楼价的“角色”。政府初衷是想为老百姓谋点福利,办些实事,除了想解决一批无房户和困难户之外,同时,也想通过较低价格的经济适用房的投放,来平抑疯涨的房价,用官方的话讲,就是“给面里加点水”。

经济适用房会不会旁落富人手?

经济适用房主要面对的是“中低收入家庭”,但如何科学评估和界定中低收入家庭?如何加强经济适用房购买者身份的审查?经济适用房会不会“沦落”成为富人投资的第N套住房?

在成都如想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符合4个条件,即五城区户口、家庭年收入低于3.8万元、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以及未购政策性住房。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标准是年收入在3.8万元以下。姑且不说这个年收入3.8万元是怎么出来的,单就是衡量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仅从现期年收入上界定就存在着不合理性。

从理论上讲,家庭收入应该包括家庭总资产和现期收入。家庭总资产主要包括家庭拥有的不动产和有价证券,如存款、股票、国库券、基金等,以及自己居住和拥有的房屋、商铺等不动产;现期收入除了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以外,还包括第二职业收入,以及总资产的溢价,包括股息、分红、存款利息、房屋出租等。所以,界定和判断一个家庭是否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应该从这两方面综合考虑,而不仅仅是现期收入,并且衡量一个人的现期收入,也仅仅是所在单位出具的一项工资收入证明而已,远不能够真实反映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真实财产和真实收入。

但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信用档案缺乏,从而使政府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有效的手段来准确核实一个家庭的真实收入,从而使中低收入家庭变成一个宽泛而模糊的概念,导致在配给经济适用房的实际操作中,一些不符合购买条件的高收入家庭鱼目混珠,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济适用房,而一些真正需要房子的中低收入者却“望房兴叹”,这种购买者错位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据新华社报道,北京一些经济适用房放号时,中低收入者连续五天五夜排队抢购,却购不到房,然而,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却开始出现“奔驰”、“宝马”等豪华车扎堆的现象。本来应该变成中低收入人群的经济适用房却成了富人们投资的“第N套住宅”。

北京的这种现象会不会在成都重演?答案是肯定的。北京出现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决不是偶然,说明对购房者资格的审查制度还存在不合理性,还有空子可钻。虽然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还有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没有被举报的才可以批准申请人的购买资格。但“民不举,官不究”,如果有人对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有关部门采取调查审核,如果没有人举报,那么申请人资格将会顺利过关。据了解,每次公示期间,有关部门收到的举报现象只是微乎其微的,这也就导致后来出现的经济适用房小区豪车扎堆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所以,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透明的个人收入体系,审核手续过于简单,公示渠道过于单一,这些都会使界定中低收入家庭的审核程序变得缺乏根据、低效率运行,从而使本来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旁落富人之手,也使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演变成了“劫贫济富”的闹剧。

政府在住房问题上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上海和江苏南通的做法值得借鉴。上海已经停建经济适用房,但停建经济适用房,并不意味着对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放弃,取而代之的是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推出廉租住房计划,面向的对象,主要是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特困户,目前的标准时人均月收入29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租金补助,由贫困家庭自己在二手房市场寻找合适的出租房屋;还有少部分伤残、独居老人等特困户,由政府出资购买二手房并向其提供。经济适用房的淡出以及廉租住房的登场,上海市政府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弱势群体的保护,很好的兼顾起来。

江苏南通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即将“补砖头”转到“补人头”。所谓“补砖头”也就是说将钱补到项目上,包括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税费等;“补人头”就是将钱直接补给需要购买住房的中低收入者,让他们直接到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南通的做法是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内的都可以申请补贴,共有四个档次,最低的标准是45平方米,一般家庭为75平方米,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高级职称是110平方米。居住面积不够这是个标准的家庭,都可以在购房时享受这种现金补贴,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政府不用再搞经济适用房了。

除了借鉴上海和南通的做法之外,政府应该在增加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引导消费需求,利用税收杠杆和金融杠杆来调节住房市场方面多作些文章。

由于住房商品的复杂性和其不同于普通商品的特殊性,所以造成在住房交易中很容易造成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对于消费者,在交易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就容易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也有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督者,应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普及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知识和鉴别能力,正确引导消费者的预期;另外,还要严格监督和约束开发商和房地产经纪人,制定相关的法律准则和准入条件,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正确引导消费者需求,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和房屋出租市场,构建住房消费市场的梯级结构。还要引导消费者转变住房消费观念,鼓励中低收入者和部分无房户租房,这样来分流对一手住房的消费需求。即使在美国,也只有60%左右的居民是自购住房,其余的基本上是在房屋出租市场上满足住房需求的。

对于住房市场失灵的干预,政府应该通过土地、税收以及金融来调节。土地是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源头,政府应该从“卖地”的“商人”身份中脱离出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合理有效的配置土地,培育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抑制土地交易的投机行为,通过调节土地的投放量和土地存量的管理来调节住房的供应量。另外,政府通过加强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来调节住房市场,鼓励中低档住房的生产,抑制高档住房的生产。从而使政府对住房市场的干预逐渐由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干预。

市场经济不是简单的加减法,价格涨了,多修一些廉价房,价格跌了,就少修些廉价房,这样看待市场经济也未免太片面了些。

随着政府调控住房市场手段的多元化,相信房价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也相信经济适用房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会逐步淡出人们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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