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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黄祸』暴露出多少问题?

yangguangjingpin 2010-12-13 17:07:28 (文/浅笑 编辑/薇欧) 总第065期 放大 缩小

近日,媒体对手机上网“涉黄传黄”现象的频频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工信部也宣布多项治理手机网络“涉黄”措施,要求基础电信运营商采取措施,积极配合进行“扫黄打非”。这样的回应值得肯定。然而,手机“黄祸”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手机互联网上的非法内容该谁来监管?应该如何彻底治理手机上网“涉黄”现象?网络空间离“净土”还有多远?等等。

手机“黄祸”没有局外人

对于手机黄祸有人说,运营商为色情内容提供了网络接入,应该负一定责任。但是,运营商对于这些非法内容究竟应负多大的责任,比起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来说,责任应该更轻还是更重呢?从法 理上讲,一个网站是否算色情手机网站,是否可以关闭,运营商无权判定。相关专家以及法律人士均认为,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络的接入者,理应保持“网络中性化”,从而才能更好保证网络的公正性,运营商只有在授权后才可进行关闭。实践中,运营商针对相关手机网站采取行动之前,也至少需要相关技术专家以及法律专家共同界定。

目前,移动互联网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大类,既有移动运营商可以直接管理或通过紧密合作方直接影响到的内容,也有大量独立WAP网站游离于电信运营商控制之外的内容。很多独立WAP网站不备案或者虚假备案,还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将一些与电信运营商正规合作的SP成为盗链的对象。这些网站数以万计,即使不停进行拨测,也很难进行完全的排查。随着手机网络逐渐开放,传播的内容也越来越庞杂,因此,对手机上网涉黄内容的管理,更需要采取立体监管、群防群治的做法,而不是把责任推到哪一方。

近几年来,在政府督促下,电信运营企业已实施了诸如自查自有内容、排查合作伙伴、完善代收费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整治手机低俗内容,并已经关闭了大量非法网站,但手机上网“涉黄”形势依然严峻。这说明,很多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力不从心了。大量中小WAP网站甚至个人蜂拥至新兴的移动互联网淘金,在没有好的业务、内容和盈利模式的时候,很容易铤而走险,通过链接或传播黄色内容赚取眼球和相关广告费,但他们中的多数,经过培育和引导,也有可能成为无线互联网创新的主体。

这样说,绝对不是在为电信运营企业开脱,也不是为手机“黄毒”狡辩。作为电信运营企业来说,哪怕是将追求利润作为主要目标,也应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想要说明的是,打击手机网上色情内容传播绝不能手软,但在监管责任上,不能只强调一些部门,忽略监管的整体责任;在监管的思路和框架上,也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和技术等多种手段,严厉制裁“涉黄”网站和从业人员,保障新生的创新力量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不能单靠自我“扫黄”

毫无疑问,当前手机色情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与电信运营商有着直接的联系。因为,无论是通过短信的形式发送淫秽图片,还是通过手机上网浏览色情网站,都是要经过运营商的网关。“谁接入,谁负责”,运营商对此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实事求是地讲,净化手机网络环境我们又不能仅仅指望电信运营商自我救赎式的“扫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运营商本身就在手机色情产业链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其中的既得利益者。正是因为巨大的利益驱动,才导致了一些运营商对内容提供商的内容审核流于形式,使监管乏力。

具体来讲,电信运营商其实就是一条条信息高速公路的提供者,其利益来源就在于这一条条信息高速公路上频繁的信息上传下载,上传下载的信息越多,其收益也就越丰厚。而很显然,作为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商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其当然希望各种各样的上传下载越来越多,而不会对这些信息的健康与否过多在意。对此,马克思早就说过:“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就是商人的本性!

所以在利益面前,我们千万不能只靠商人的自我道德约束。还手机网络以“净土”,一个重要的方面,还在于来自法律、来自有关权力部门等外部的监督。市场经济靠的就是法治,一切市场行为都应依法而行,而非道德约束。也唯有如此,才能将一些商人的无限欲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副作用”(如手机色情现象等),控制在我们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手机“黄祸”才有望被遏止和清理。否则,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将手机色情现象扫干净的!

尽快落实责任清单

目前,在手机“涉黄”这件事情上表态的有工信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工商、基础运营商等等,但具体到责任所属,还是有令人一头雾水之感。

有一点不可否认,目前之所以对手机媒体行业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制度性监管,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责任不清。由此想到成都此前引起热议的“权力清单”,显然,权力清单的公布是厘清职责的一条有效路径,那么,在手机“涉黄”这件事情上,责任清单何时出台?

手机“涉黄”管理看似简单,似乎只要基础运营商提高觉悟,端正态度,以“德”镇“利”,就一切大吉。但实际上,这看似简单的管理却牵涉到一系列问题。首先,信息内容由谁监管?何谓色情、低俗?标准是什么,尺度在哪里?显然,此项判断只能以法律为标准,不能以道德为标准。基础运营商又是否有资格去判断一个手机网站是否涉嫌色情违法?又凭什么拒绝一个拥有合法运营手续的增值服务提供商?以及凭什么去关闭一个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的网站?其法律支持在哪里(当然,狼狈为奸另当别论)?

道德是崇高的,但它不能取代法律。不能在道德的大旗下模糊了市场的规则,否则,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言。而事关法律,就必须由政府出面。试想,如果是否违法的标准由行业来定且处置权也交由行业,会出现何种局面?所谓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如此之下我们的社会就很容易乱套。而且,由一个没有执法权的部门来承担执法的义务,那么,其“行业之见”也完全有可能冲击“法律之见”,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没有统一标准,互联网平台的公平、开放也就无从谈起。

因而,手机“涉黄”事件,实际折射出的是互联网及其延伸产业链中法律、体制、监管、运营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事关新事物的立法滞后是正常的,而且法律是严肃的,不能朝令夕改,但是不能长期出现管理的空白。因此,应该有一个“一统天下”的权威主管部门,在这个主管部门之下,迅速厘清各方责任清单,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加强各节点的有效沟通和协调,制定“涉黄”的认定和处理流程。#p#副标题#e#

技术不能成为利益的俘虏

根据报道的案情分析,手机“黄祸”之所以如此汹涌且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因素似乎在于技术。据一系列报道透露,手机“涉黄”的图文经过技术处理可以屏蔽来自互联网的访问(监测或者追踪),只有通过WAP网关才能访问,而给执法部门追踪、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我们必须指出,技术,只是手机“黄祸”泛滥的一个因素,并不是主要因素。拿技术来说事,要么是无知,要么是开脱。

 众所周知,任何技术都是人设计的,哪怕是最先进的技术(如机器人技术)也是要以不侵害人类,受人掌控,为人服务为研发前提的。所以,理论上,任何技术都能被人掌控,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理。所以,用技术因素来解释手机“黄祸”泛滥是无知的。

当然,现实中,技术是为人服务的,什么样的人,怎么样用技术,都会直接影响到技术功能的发挥。不说互联网高速发展时间不久,就拿我们的传统产业挖煤来说,频频矿难,把如此多的矿工送上了不归路,到底是我们的技术不过关还是什么?事实证明,除了非法、黑心煤矿之外,不是也有不少合法、大型企业照样在利益的诱惑下简化技术要求和规程、忽略安全设施、虚设安全制度而漠视生命吗?在那里,技术成为摆设,成为利益的附庸。而互联网时代,技术已经沦落为赤裸裸的赚钱工具了,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实。

所以,就治理手机“黄祸”来说,在技术上进行屏蔽或者追踪、调查、取证本来不会是一个难题,可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基础运营商往往采取放任的态度。只要手机上网用户点击色情网站的链接,运营商就能收取流量费并代收费,与不法手机内容提供商分享利益。不久前被查获的某手机色情网站负责人就供认,在手机色情利益链条中最大的收益者一是广告主,二是运营商,第三位的才是色情内容的提供者。而行业监管部门,鉴于“运动员”和“裁判员”刚刚分家,原来大家庭的亲情尚未淡漠,所以监管之眼也就半开半合,公安部门当然只有“被屏蔽”了。

但是,技术不能成为利益的俘虏。要想商家有社会责任,监管者自己就不能被利益左右。不能有利益的,就抢着管,有责任就推——最近的“魔兽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只要公平公正公开不为利益诱惑,监管一定会有成效。事实上,经过几年的摸索, 工信部已经有了从非正式清理到逐渐建立常规治理制度的一整套打击网络色情的流程和方法,我们相信,在手机网络监管上,只要利益诱惑克服了,技术不是问题。

把保护的端口前移

手机“涉黄”事件,大家提得最多的就是无辜“被涉黄”的未成年人。但是,如何来规避这种伤害?以目前舆论来看,除了指责事件所涉各方,似乎还没有很好的方法。

综合各方热议便能发现,目前现实条件下,至少有两点已经构成未成年人在面对手机上网时的一种现实困境。其一,各方都承认网络“涉黄”由来已久,且久禁不绝;其二,某权威教育专家指出,“手机是父母没法监管的,老师也是没法控制的”。那么,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困境,为什么还要任由未成年人自由进入一个高风险且无法监管的地带?如此高危设备,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允许为孩子配备?上述教育专家的愤怒责问,应该说责问有理。但同时,我们这些身为家长者,可不可以也对自己棒喝一声:我们监管的责任何在?

发出这种自责,并非是要为手机“涉黄”辩护,也绝非对不合理的现实的妥协,而是力图让视线扫射到这样一个盲区:在追究他人责任的同时,我们可不可以审视一下自己是否尽到对孩子的监管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行为”,请注意,在“制止”前面,还有“预防”。既然已经预见手机上网的高风险,既然监护人无法陪伴被监护人安然度过高风险地带,那何不把防范的端口前移?也即是说,制定法规,在某个时段,限制某些无防范能力的人群对某个特殊地带的进入。

实际上,这种限制在技术上完全具备操作性。首先,前有先例,比如网吧;第二,手机不是未成年人的必需品,现有通讯设备完全可以解决其现实需求,因此,无“因噎废食”之虞。

或者,我们还有第二条路。即产业部门针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消费人群,开发一个新产品,在这种产品上设置更多的限制功能,使其既能满足未成年人需求,又能有效限制及监管。其实,这个方向的产品研发不是没有,只是一直都不成功。为什么不成功?产业部门不妨进一步研究。而在新产品出来后,有关法规也要跟上,规定未成年人只能使用此种产品。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一句空话,这需要在整个社会切实地树立起一种观念。这不仅有赖于全社会的道德水准,还依赖于政府的监管,学校、家庭的尽责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自觉,这需要我们花更多的心思,更多的精力,更多的探索。

“净土”需综合治理

应当说,在手机“黄祸”这个问题上,受害最深、也最无辜的确实是广大青少年——有统计表明,近年来随着移动电话的日益普及,手机用户低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如今,不仅大学生、中学生,甚至有的小学生也拿起了手机,广大青少年正成为手机上网用户的一个重要群体。而客观上,广大青少年由于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阶段,他们又最容易受到手机“黄祸”的影响和侵害。

3G时代尚未完全到来,淫秽色情信息却趁机从传统因特网迅速向手机网络蔓延,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毫无疑问,为切实保护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已呈泛滥之势的手机“黄祸”,显然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那么,随之而来的疑问便是:我们该如何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片生活的“净土”呢?

如今的手机“黄祸”现象,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既然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那要还广大青少年一片“净土”,就需要社会各界的综合治理,联动解决。

比如,作为有关权力机关,就应当加大监督查处的力度,对于那些提供“涉黄”内容的黑心网站,该罚的罚,该关的关;作为运营商,就应当及时屏蔽淫秽信息,该监控的监控,该过滤的过滤;作为信息内容的主要提供者,也应当严格自律,有效杜绝色情信息;而作为通信行业的管理部门,则无疑更应以超前的眼光,制订相应的移动数据业务市场管理法规,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等,为移动数据业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这些,才是作为一个权力机关和负责任的企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当然,也正如其他社会问题一样,一味地堵也并非完全之策,堵的同时也需要疏。广大青少年为什么如此易受“涉黄”信息的侵害,除自身自制能力不足外,恐怕也与手机信息网络上能吸引他们的健康信息匮乏有关。对此,我们又可否像治理互联网那样,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更多的健康内容呢?疏堵结合,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正确态度,部门之间、社会各界的统一协作,手机“黄祸”才能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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