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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8年腐败8大特征:立法领域现首例腐败案

yangguangjingpin 2010-12-13 17:07:28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总第047期 放大 缩小

2008年的脚步刚刚走过,中央纪委监察部便发出通知,要求党员干部在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事实上,总结一下2008年腐败的总体特点,对于下一步开展廉洁从政和反腐的教育,更有针对性。08腐败有新特点,立法领域出现了首例腐败案件

 

2008年的腐败除了具有以往腐败的某些特征外,也有新特点。从总体上看,该年的腐败现象具有如下特点:

一、涉案金额依然巨大。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涉嫌受贿的数额为2226万元;从海南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广东化州老家搜查出的藏在19个密码箱内的现金赃款高达人民币2500余万元;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湖南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涉案金额为6800万元;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则高达1亿多元人民币。

二、“群蛀”现象依然严重。除了在绍兴、重庆、福建等地都出现了地产“窝案”外,其他一些领域或地区也出现“窝案”。如,浙江岱山盐业局受贿窝案中贿赂犯罪案件达28件38人;窝案的阶段性爆发表现出该领域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缺失,以及腐败机制的形成。

 三、“带病提拔”和“带病在岗”现象依然存在,用人机制的弊端再次显露。因为受贿金额巨大而成为“重庆第一贪”的晏大彬从2001年底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到2007年底,在巫山长江大桥及该县各公路建设项目中层层捞钱,63次共接受建筑承包商送钱2226万元(相当于当地年财政收入的1/5),其行为的败露不是制度的原因,而是带有某种戏剧性(因藏有巨款的家中水箱渗漏,被邻居叫来的保安发现)。

四、商业领域“潜规则”的恶果开始显现。去年奶制品行业“三鹿奶粉事件”震惊中外。之后,晏大彬案件暴露出交通领域因收受贿赂泄露标底,或出卖承包工程的“潜规则”,以及“豆腐渣”工程的后果。

五、“裸体官员”问题浮出水面,暴露出以往外逃贪官贪腐时“留一手”(即任职期间有意将妻儿送出国,独自一人在国内),贪腐行为败露后立即逃去国外的腐败谋略。而某些干部利用出国考察机会滞留不归的情况更是暴露出贪官风险意识的增长,以及日常监督制度和干部出国审查制度方面的缺陷。

六、“官员走穴”问题引人注目。陕西山阳县委、县政府几位主要官员在一水电站开工仪式上进行剪彩时领取工程投资方负责人所送红包,及在四川省最大的“书记卖官案”开庭审理中南充市高坪区原区委书记杨毓培称自己作为领导每次开会都会给其发钱的新闻,使一些干部变相收受贿赂的方式及其灰色收入的来源显现和被质疑。

七、立法领域出现首例腐败案件。在商务部任职20余年,一直参与和负责外资法律、投资法律的制定及修改的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因涉嫌受贿被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

八、新罪名腐败犯罪出现。如,晏大彬贪腐之时,其妻付尚芳帮助他洗钱,所以付也走上被告席,被指控犯“洗钱罪”。付尚芳洗钱一案成为刑法修改后新罪名的全国首例。

反腐力度加大的一年

公民反腐败意识和热情在2008年也空前提高,民间反腐败组织或研究机构逐渐增多。

2008年也是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人民与贪官贪腐行为继续较量的一年。从总体上看,2008年的反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1)、加大反腐的规划性,确定反腐进程、工作和目标。2008年中纪委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从八个方面,对2008至2012年五年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原则性的安排。其中,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完善党内民主的规划格外引人注目。

(2)、加强国际联合被再次强调。2008年中央纪委召开了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3个部门的工作会议,落实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的工作,并积极组织力量参与研究制定、细化《公约》规则的工作。

(3)、加强反腐败的法制建设。这方面最重要的举措主要有三个:一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并将受贿罪的主体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贿赂与馈赠的区分界限、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审理了首例洗钱案(晏大彬之妻付尚芳案),且作出判决。

(4)、对一些腐败重点领域(如地产业)的整顿效果明显。地产窝案一度呈集中性爆发态势是中央治理整顿地产业的结果。

(5)、加大惩治力度,对一些广为民众关注的重大案件及其人员作出判决。如,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湖南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等人被判刑。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如,“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和商家的责任得到及时的追究,受到严惩。

(6)、预防腐败环节被重视,对重大资金投入环节的监控加大。如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及之后的灾后重建的捐款或基金的使用上,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制度,保障了救援资金的安全。

(7)、网络反腐开始成为公民实现参政的形式之一。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在社会中的普及,借助网络高科技技术的便捷、传播范围宽阔、覆盖面极大和成本较低的特点进行反腐败,已成为民众参与廉政建设的一种途径。一些贪官的落马与民间反腐网站和网民的不懈追究不无关系,如湖南郴州群蛀案的暴露,以及2008年年末网上连续几位“最牛”局长的曝光等。

(8)、公民反腐败意识和热情空前提高,民间反腐败组织或研究机构逐渐增多。各种反腐败会议召开,众多反腐败研究成果出版。各电视台、网站和报刊反腐败栏目的设立,推动着社会廉政文化的形成,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要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的管理

2009年,反腐工作任重道远。在笔者看来,尤其应该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制度完善,特别是土地、公路(交通)领域制度的完善。加强对其重点环节,如公路(交通)领域内工程招标、承包、采购、验收等环节的制度建构,明确方式、程序措施和责任。

(2)、全面整顿商业领域的行业秩序,排查和消除各行业的“潜规则”,建立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行风。

(3)、严格且完善干部出国考察的审查,特别对被群众不断举报官员的出国的审查或控制。

(4)、细化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干部诚信档案或记录。在各种制度规范中增加公示环节。

(5)、完善纪检监察巡视制度,了解面应深入基层单位及其群众。

(6)、完善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制定干部财产申报制度。

(7)、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的管理,设立对干部“包二奶”现象的党内干预机制。

(8)、加强对党员干部接收“回扣”或“红包”违纪行为的教育。让反腐败课真正成为各级党校、干部学院和干部培训班的主干课程。同时落实“两高”的司法解释,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教育。

(9)、完善举报制度,明示安全举报的有效途径,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10)、将“反腐败法”的制定提到议事日程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甚至非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都有一部“反腐败法”;不久前,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反腐败法”。相比之下,我国在反腐败法典的立法方面落后不少,应迎头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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