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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专家」的社会伦理基础

yangguangjingpin 2010-12-13 17:07:28 文/陈杰人 总第046期 放大 缩小

常看电视的人都知道,现在有部分电视台以“电视促销”的方式长时间为某一产品打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广告。和其他电视广告不同的是,这些广告时间长,并且有医学家或资深医师在电视中讲解“医学原理”,他们侃侃而谈、信誓旦旦的样子,让人想不信都难。不过,最近有细心的观众通过收集资料发现,前述的专家有不少是演员扮演的,甚至很多不同身份的专家由同一人扮演。

看到这些证据确凿的“变脸专家”骗局,连我这个很少看电视,更从不购买那些广告产品的人也感到很气愤。在这些“变脸专家”的骗局中,广告商、“变脸专家”的扮演者和播放广告的电视台,基于利益构成一个不良的利益共同体,广告商和演员是明显的诈骗者,电视台至少也应承担审查不力的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电视广告已经脱离了标准意义下的广告范畴,演化为一种直接的诈骗。如果涉及金额巨大,还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如果光就事论事,并没有太大的意义。反思“变脸专家”现象,需要从更深的社会背景中去研判。

 就在这次“变脸专家”的骗局被揭发出来的同一时段,浙江大学某院士课题组在国外医学期刊发表的论文因有严重造假行为而被撤销。尽管浙大方面表态说院士与论文造假无关,但社会公众并不认同,因为,那名院士在多篇造假的论文上都有署名,而这种署名,恰恰又是按照中国学术界的潜规则进行的——导师即使没做出任何科研贡献也要在学生的论文上附带署名。在论文没被发现造假的时候,导师可以堂而皇之地享受学术荣誉,而论文一旦有问题,就立即撇清关系,天底下还有这样的美事?

“变脸专家”的欺诈和学术论文的造假以及导师无功而署名的学术陋习,其实都是当前中国社会一种比较普遍的不诚信现象。它的出现乃至普及化,至少暗示着三个方面的社会伦理规则已经异化:一是从过去的传统诚信规则演化为信奉通过欺诈获得利益。不管是“变脸专家”还是学术造假,行为人都不可能没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反伦理性,但他们依然面不改色甚至习以为常地干着。二是人们习惯了欺骗和被欺骗,“变脸专家”没露馅前,也有人深信那是骗局。三是人们对“欺骗”这一本应被谴责、被抵制、被摈弃的行为,不但习以为常,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自然而然的选择。比如说,我们常常讲腐败问题是由小到大演化的,但我们在整个社会交往中,却习惯了办事要请人吃饭,或者托关系,逢年过节要给领导送重礼。

对于这些伦理秩序的颠覆,我们无法谴责哪个官员、哪家机构和哪个行为人,但我们却必须意识到它的反社会性,切勿不经意间做了“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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