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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深度 2020-03-10 10:59:16 秦德君/文 (作者系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总第271期 放大 缩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决定》提出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三阶段建设目标。相对于其他制度和制度体系,监督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任务更为繁重,这是因为,一方面“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是十八大后形成的,另一方面我国反腐败实践是以“治标”来赢得“治本”的时间,这决定了完善监督制度体系的紧迫性。而十八大以来高强度的反腐败实践,也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现实条件。

在党内监督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共修订颁发了90多部党内法规,正如监察部部长杨晓渡所说:“今天中国的反腐败,依靠制度、依靠纪律、依靠法律的程度是极大地提高了。”在国家监督制度方面,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从制度设计联动性、平衡性和现实需求看,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存在几个重要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反腐败国家立法,并强调“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监察法作为我国反腐败第一部国家立法,立足反腐败实践作出体制安排,为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提供了法治条件,此基础上推出后继相关反腐败立法,是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法治治理的重要内容。

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实名制。金融实名制包括身份确认、金融交易报告、执行控制、客户信息保护等要素,是规范金融交易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性工程。基于金融安全、反洗钱、反腐、消费者保护等考虑,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积极推行金融实名制。它是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构成。我国2000年颁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标志银行账户实名制实施。此后出台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等规制,为今天推行更全面、严格的金融实名制提供了条件。

三是建立和完善资产转移征税制度。资产转移征税制度是对把资产移至国外课以税额的制度。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公民如果把在本国资产转移国外,须交纳资产转移税。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税制,应加快出台资产转移征税制度,无论外资还是内资,无论属海外正常投资经营活动还是有意的资产转移,都应征收资产转移税。这一制度的建立完善有利于有效扼制腐败资产转移的行为。

四是进一步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是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化,接受公众监督。在法理上,公职人员有义务说明财产的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债权和债务。仅申报个人收入,家庭财产未予全面申报,会减弱反腐败功效。尽快出台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等法规,将申报严格界定为“财产”,有利于更好地将国家公职人员有效置于监督之下。

五是进一步完善离任审计制度。这是对公职人员离开岗位前,对其任期内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明确责任并做出结论的内控制度,被公认是反腐败的利器。但目前离任审计还局限于任内公款消费、投资状况、经济发展规划等方面,并存在对升任干部存在审计疏漏、滞后等问题,使一些人带“病”升迁、边腐边升。要通过制度设计,使离任审计制度成为反腐败的坚实关卡。

六是进一步完善公职人员职业回避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禁止公职人员为获取报酬而从事与公职道义不一致的“兼职”,非经批准不得参与经商或接受任何雇佣性工作;同时对公职人员在公职外兼职作出严格限定、对公职人员离职后所从事的职业范围和能接受馈赠的范围等,作出明确界定。更为严格规范的职业回避制度对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意义重大。

七是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腐败往往与刑法中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公共权力的职务犯罪具有内在关联,由此从反腐败高度对刑事立法作出科学设计,进一步杜绝腐败漏洞非常重要。如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除继续采用组织、行政处分外,进一步引入刑罚机制,增设诸如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等目次,能更好地放大刑罚强制对于反腐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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